宗座生命学院声明:从流产的人类胎儿细胞制备疫苗的道德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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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tifical Academy for Life Statement: Moral Reflections on Vaccines Prepared from Cells Derived from Aborted Human Foetuses

 

该问题涉及某些疫苗的生产、分发和使用的合法性,这些疫苗的生产与购买堕胎行为有关。这些疫苗含有活病毒,使用来自流产人类胎儿的组织作为细胞来源,从人类胎儿细胞系制备而成。其中最著名的可能是麻疹风疹疫苗,由于其广泛的分发和在几乎全球范围内的使用,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

风疹及其疫苗

风疹(德国麻疹)1是由一种属于风疹病毒的披膜病毒引起的病毒性感染,其特征是出现斑丘疹。它是一种在婴儿中常见的感染,每两例中有一例没有临床症状,具有自限性且通常为良性。然而,德国麻疹病毒是胚胎和胎儿最具有病理性的感染因子之一。当女性在怀孕期间,尤其是在第一孕期感染该病毒时,胎儿感染的风险非常高(大约95%)。

病毒在胎盘中复制并感染胎儿,导致一系列异常,被统称为先天性风疹综合症。例如,1964年美国发生的严重麻疹流行,影响了美国大部分地区。因此导致20,000例先天性风疹2,导致11,250次流产(自然或手术),2,100例新生儿死亡,11,600例耳聋,3,580例失明,1,800例智力障碍。正是这场流行病促使人们开发和引入一种有效的风疹疫苗,从而有效预防了这种感染。

先天性风疹的严重性及其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证明了针对此类疾病进行系统性疫苗接种的合理性。尽管这可能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要避免孕妇感染,即使与该女性接触者的风疹感染从皮疹出现的第一天就被诊断出来。因此,人们试图通过抑制未接种疫苗的儿童中感染源,对所有儿童进行早期免疫接种(普遍接种)来防止传播。

普遍接种已使先天性风疹的发病率大幅下降,一般发病率降至每10万次活产少于5例。

然而,这一进展仍然脆弱。例如在美国,在先天性风疹病例数量大幅减少至每年仅有几例,即少于0.1/10万次活产,1991年新的一波流行病袭来,发病率上升至0.8/10万次。这样的德国麻疹复发波在1997年和2000年也出现过。这些周期性的复发明显表明病毒在年轻成人中持续循环,这是由于疫苗接种率不足造成的。后一种情况使得相当一部分易感者持续存在,他们是周期性流行病的一个源头,使未接种疫苗的育龄妇女面临风险。因此,将先天性风疹降至消除水平被认为是公共卫生保健中的优先事项。

目前使用源自流产胎儿的人类细胞系生产的疫苗

迄今为止,有两种人类二倍体细胞系最初是从流产胎儿的组织(分别在1964年和1970年)制备的,用于基于活减毒病毒的疫苗制备:

第一个是WI-38细胞系(温斯塔尔研究所38),它来自一位因家庭认为孩子太多而选择流产的女性胎儿(G. Sven等人,1969年)。由莱昂纳德·海弗利克在1964年制备和发展(L. 海弗利克,1965年;G. Sven等人,1969年)3,其ATCC编号为CCL-75。WI-38被用于制备历史性的风疹疫苗RA 27/3(S.A. Plotkin等人,1965年)4。 第二种人类细胞系是MRC-5(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5型,人类,肺,胚胎)(美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编号CCL-171),该细胞系源自一位27岁英国女性因“精神原因”堕胎的14周大男性胎儿的人类肺成纤维细胞。MRC-5由J. P. Jacobs于1966年制备并开发(J. P. Jacobs等人,1970年)5。其他人类细胞系已开发用于制药需求,但并未涉及实际可用的疫苗。

如今被指控使用来自流产胎儿的人类细胞系的疫苗有WI-38和MRC-5,具体如下:

A. 针对风疹的活疫苗:

● 单价风疹疫苗Meruvax®(默克公司,美国)、Rudivax®(赛诺菲巴斯德公司,法国)以及Ervevax®(RA 27/3)(葛兰素史克公司,比利时);

针对风疹和麻疹的组合疫苗MR,以M-R-VAX®(默克公司,美国)和Rudi-Rouvax®(法国安万特制药公司)之名上市;

针对风疹和腮腺炎的组合疫苗,以Biavax®之名上市(默克公司,美国);

● 针对麻疹、腮腺炎和风疹的组合疫苗MMR,以M-M-R® II(默克公司,美国)、R.O.R.®、Trimovax®(赛诺菲巴斯德公司,法国)以及Priorix®(葛兰素史克公司,英国)之名上市。

B. 其他也使用来自流产胎儿的人类细胞系制备的疫苗:

● 两款针对甲型肝炎的疫苗,一款由默克公司生产(VAQTA),另一款由葛兰素史克公司生产(HAVRIX),两者均使用MRC-5制备;

一款针对水痘的疫苗Varivax,由默克公司使用WI-38和MRC-5生产。

一种脊髓灰质炎疫苗,即灭活脊髓灰质炎病毒疫苗Poliovax(法国安万特-巴斯德公司生产),使用MRC-5细胞系;

一种狂犬病疫苗,Imovax,由法国安万特-巴斯德公司生产,从感染的人二倍体细胞中收获,采用MRC-5细胞系;

一种天花疫苗,AC AM 1000,由Acambis公司使用MRC-5细胞系制备,仍在试验阶段。

与这些疫苗相关的伦理问题的立场

从预防风疹、腮腺炎、麻疹、水痘和甲型肝炎等病毒性疾病的角度来看,显然研制出针对这些疾病的有效疫苗,以及使用这些疫苗来对抗感染直至根除,通过强制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疫苗接种,无疑代表了人类在与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长期斗争中一个“里程碑”。

然而,由于同样的疫苗是用从已感染并主动流产的胎儿组织中提取的病毒制备的,而这些病毒随后又通过在人源细胞系中减毒和培养,而这些细胞系同样来自购买的流产胚胎,它们仍然引发伦理问题。主要需要阐明对此事进行道德反思的需求,源于上述疫苗与用于制备它们的购买流产胚胎之间的联系。

如果有人拒绝任何形式的人类胎儿自愿堕胎,那么这样的人允许在他们孩子身上使用这些含有活减毒病毒的疫苗,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即使这种恶行是在四十年前进行的,这种行为难道不是真正的(非法的)邪恶合作吗?

在考虑这个具体情况之前,我们需要简要回顾一下经典道德教义中关于邪恶合作问题的原则,每当一个道德行为者感知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实施的道德邪恶行为之间存在联系时,就会产生这个问题。

邪恶合作的合法原则

首先要做的基本区分是正式合作和实质性合作之间的区别。当道德行为者与另一个人的不道德行为合作,共享后者的邪恶意图时,就构成了正式合作。另一方面,当一个道德行为者与另一个人的不道德行为合作,但不共享他/她的邪恶意图时,这就是实质性合作。

实质性合作可以根据合作是否直接参与罪恶行为的实施,或者行为者是否通过满足条件——无论是提供工具还是产品——来促成不道德行为的实施,进一步分为直接(立即)合作和间接(间接)合作两类。此外,根据合作行为与某人犯下的罪恶行为之间的“距离”(无论是时间空间还是物质联系上的距离),可以区分出近程合作和远程合作的形式。直接物质合作总是近程的,而间接物质合作可以是近程也可以是远程的。

形式合作总是道德上非法的,因为它代表了对他人罪恶行为的直接或有意参与。物质合作有时可能是非法的(取决于“双重效果”或“间接自愿”行为的条件),但当直接物质合作涉及对人生严重的攻击时,鉴于所讨论价值的珍贵性,它总是被认为是不合法的。

在古典道德中做出的进一步区分是积极参与罪恶(主动或积极合作)与消极参与罪恶(被动或消极合作)之间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在由他人实施的罪恶行为中进行合作的行为,而后者指的是对由他人实施的罪恶行为进行告发或阻碍的不作为,因为存在着去做被省略之事的道德责任。

消极合作也可以是形式上的或物质上的、立即的或间接的、近程的或远程的。显然,每一种形式的正式被动合作都被视为非法,但即便被动的物质合作通常也应避免。尽管许多作者承认,在极难避免的情况下,并没有严格的义务去避免它。

对于使用来自自愿流产胚胎或胎儿细胞的疫苗的应用

在所审查的具体案例中,有三种人参与了这种合作:

a) 使用来自自愿流产的细胞系制备疫苗的人;
b) 参与此类疫苗大规模营销的人;
c) 因健康原因需要使用它们的人。

首先,必须认为任何形式的正式合作(共享邪恶意图)在道德上都是不合法的,这些合作行为是由他人进行的自愿流产,进而允许获取用于制备疫苗的胎儿组织。因此,无论属于哪个类别,任何以某种方式合作、共享其意图,以进行自愿流产为目的以生产上述疫苗的人,实际上参与了与执行流产手术的人相同的道德罪恶。即使某人同意堕胎的意图,但因道德上有责任而选择不谴责或批评这一非法行为(被动形式的合作),也属于此类参与。

如果进行堕胎的人没有正式地共同分享这种不道德意图,任何形式的合作都将具有实质性,具体如下。

关于使用与自愿堕胎胎儿细胞有关的生物材料生产的疫苗的制备、分发和营销,从原则上来讲,这个过程在道德上是非法的,因为它可能会助长其他出于生产此类疫苗目的的自愿堕胎行为。然而,应当认识到,在生产-分销-营销链中,不同的合作方可能有不同的道德责任。

然而,还有一个方面需要考虑,那就是如果这些疫苗的生产商不公开谴责和反对原始的非法行为(自愿堕胎),并且他们不共同努力研究和推广用于生产同样疫苗的无道德罪恶的替代方法,那么生产商将会进行的被动物质合作。这种被动物质合作,如果发生,同样是非法的。

关于出于健康原因需要使用此类疫苗的人,必须强调的是,除了任何形式的合作之外,通常情况下,医生或父母给孩子使用这些疫苗(尽管知道其来源是自愿堕胎),在实施最初的堕胎行为时,进行了一种非常间接的物质合作,因此非常温和;在销售来自堕胎的细胞方面,是一种间接的物质合作;而在销售用这些细胞制成的疫苗方面,则是直接的。因此,接受疫苗使用的当局和国家卫生系统的合作更为积极。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动合作的方面最为突出。忠于良知的公民(家庭之父、医生等)应当反对日益广泛的对生命和支撑它们的“死亡文化”的攻击,甚至可以通过良心反对。从这个角度来看,使用与购买堕胎有关的疫苗至少构成了对堕胎的一种间接的、遥远的被动物质合作,对其销售则是一种直接的被动物质合作。此外,在文化层面上,使用此类疫苗有助于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即对以不道德方式生产它们的制药工业的运作。

因此,医生和家庭父亲有责任寻求替代疫苗(如果存在的话),向政治当局和卫生系统施压,以便获得没有道德问题的其他疫苗。如有必要,他们应该针对使用人类胎儿来源的细胞系生产的疫苗,行使良心反对权。同样,他们应该通过书面、各种协会、大众媒体等途径,坚决反对那些尚未有道德上可接受的替代品的疫苗,制造压力,以便准备与人类胎儿堕胎无关的替代疫苗,并要求对制药行业生产商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管。

至于目前尚无伦理上可接受的替代疫苗的疾病,如果可以不让孩子以及间接地让整个社会群体承担重大的健康风险,那么放弃使用这些疫苗是正确的。然而,如果后者面临相当大的健康危险,涉及道德问题的疫苗也可能临时使用。道德上的理由是,如果没有严重不便,避免被动物质合作的义务并不是强制性的。此外,我们发现,在这种情况下

鉴于儿童未接种疫苗,存在一种比例的理由,在有可能助长病原体传播的危险情况下,接受使用这些疫苗。这在接种风疹疫苗时尤其如此。无论如何,继续与毫不顾及道德、不道德行事的制药行业斗争并用尽一切合法手段,使他们的日子不好过,这是一种道义责任。然而,这场重要战斗的重担不能也不应该落在无辜的儿童和人们的健康情况上,特别是孕妇。

总之,必须确认:

使用替代疫苗并对于有道德问题的疫苗表示良心反对是一项严肃责任;

● 关于没有替代品的疫苗,需要重申必须进行争辩,以便其他人做好准备,同时应确认在此期间使用前者是合法的,以避免不仅对自家的孩子,而且可能更具体地,对整个居民的健康状况,尤其是孕妇的健康造成严重风险;

不应将使用这些疫苗的合法性误解为对其生产、营销和使用的合法性声明,而应理解为一种被动的物质合作,并且是最低限度和最遥远的。出于对自己孩子以及接触孩子的其他人(如孕妇)的福祉的必要,这种知情同意是道德上合理的极端手段;

此类合作是在对父母良心的道德强制背景下进行的,他们被迫选择违背自己的良心行事,或者做出其他选择,从而将孩子的健康以及整个人群的健康置于风险之中。这是一个不公正的替代选择,必须尽快消除。

参考文献

  1. J.E. Banatvala, D.W.G. Brown,《风疹》,《柳叶刀》,2004年4月3日,第363卷,第9415期,第1127-1137页。
  2. 风疹,《发病率与死亡率周刊报告》,1964年,第13卷,第93页。S.A. Plotkin,《妊娠期德国麻疹管理的病毒学援助》,《美国医学会杂志》,1964年10月26日,第190卷,第265-268页。
  3. L. Hayflick,《人类二倍体细胞株有限体外寿命研究》,《实验细胞研究》,1965年3月,第37卷,第3期,第614-636页。
  4. G. Sven, S. Plotkin, K. McCarthy,《伽玛球蛋白预防;灭活风疹病毒;活减毒风疹病毒疫苗的生产与生物控制》,《美国儿科学杂志》,1969年8月,第118卷,第2期,第372-381页。
  5. S. A. Plotkin, D. Cornfeld, Th.H. Ingalls,《活风疹病毒免疫研究》,对一名来自流产胎儿株的疫苗在儿童中的试验,《美国儿科学杂志》,1965年10月,第110卷,第4期,第381-389页。
  6. J.P. Jacobs, C.M. Jones, J.P. Bailie,《被指定为MRC-5的人类二倍体细胞特性研究》,《自然》,1970年7月11日,第277卷,第168-170页。
  7. 另外两个永久性人类细胞系,分别是来自剪切过的腺病毒5型转化的人原代胚胎肾细胞的HEK 293流产胎儿细胞系(该胎儿肾脏材料可能于1972年从一个流产胎儿身上获得),以及使用18周妊娠流产婴儿的视网膜组织创建的PER.C6胎儿细胞系,已被开发用于腺病毒载体的制药生产(用于基因治疗)。由于它们在受者体内能够发展成肿瘤细胞,因此它们并未参与目前使用的任何减毒活病毒疫苗的制作。然而,一些仍在开发阶段的疫苗,如针对埃博拉病毒(由Crucell公司、国家卫生研究院过敏与传染病研究所疫苗研究中心NIAID)、HIV(默克公司)、流感(默沙东公司)、日本脑炎(由Crucell公司和Rhein Biotech公司)的疫苗,是使用PER.C6®细胞系(位于荷兰莱顿的Crucell公司)制备的。
  8. 针对这些各种传染病,有一些使用动物细胞或组织制备的替代疫苗,因此在伦理上是可以接受的。它们的可用性取决于相关国家。就美国的具体情况而言,目前该国还没有麻疹、水痘和甲型肝炎的疫苗接种选择,除了默克公司提出的疫苗,该疫苗是使用人类细胞系WI-38和MRC-5制备的。有一种用非洲绿猴肾脏来源的Vero细胞系制备的天花疫苗,称为ACAM2000(Acambis-Bax-ter)(一种第二代天花疫苗,已储备,但尚未在美国获得批准),因此可以作为对Acambis 1000的替代选择。还有其他的腮腺炎疫苗(如Mumpsvax,默克公司;麻疹疫苗Attenuvax,默克公司;狂犬病疫苗RabAvert,Chiron治疗公司),这些疫苗都是用鸡胚制备的(然而使用此类疫苗曾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脊髓灰质炎疫苗(IPOL,安万特-巴斯德公司)和天花疫苗(第三代天花疫苗MVA,改良型安卡拉痘苗,Acambis-Baxter公司)也是用猴肾细胞制备的。在欧洲和日本,还有其他针对风疹和甲型肝炎的疫苗可用,这些疫苗都是利用非人类细胞系生产的。北里研究所生产了四种针对风疹的疫苗,分别称为Takahashi、TO-336和Matuba,它们都是用兔肾细胞制备的,还有一种(Matuura)是用鹌鹑胚胎细胞制备的。化学疗法、血清疗法及治疗研究所Kaketsuken生产了另一种针对甲型肝炎的疫苗,名为Ainmu-gen,也是用猴肾细胞制备的。唯一剩下的问题是关于使用人类细胞系制备的疫苗Varivax®来预防水痘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替代品。

目前关于使用人类细胞系制备的疫苗的道德争议焦点在于,使用来自流产胎儿的细胞系制备的活病毒减毒疫苗,如使用Wistar RA27/3株活病毒减毒风疹病毒制备的疫苗,该病毒已在WI-38人二倍体肺成纤维细胞中适应并繁殖。

D. M.普吕默·O·普吕姆,《论与恶的合作》,载于圣托马斯·阿奎那《道德神学手册》第一卷,弗赖堡布赖斯高出版社,赫尔德及公司,1923年,第一部分,第九篇论文,第三章,编号2,第429-434页。

  1. K.H. 珀斯克,《他人在罪恶中的合作》,载于《基督教伦理学》。在梵蒂冈二世的光照下,道德神学第一卷,通用道德神学,C. 吉尔福夫·尼尔的有限公司,阿尔斯特森林工业区,沃里克郡,B49 6Er,修订版,1986年,第320-324页。
  2. A. 费舍尔,《邪恶中的合作》,载于《天主教医学季刊》,1994年,第15-22页。
  3. D. 特塔曼齐,《合作》,载于《生物伦理学词典》,S. 利奥内、S. 普里维特拉编,西西里生物伦理研究所,EBD-ISB,1994年,第194-198页。
  4. L. 梅利纳,《与道德上恶劣的行为合作对抗人类生命》,载于《对“生命福音”的跨学科评论》,E. 斯格雷奇亚、拉蒙·卢卡·卢卡斯编,梵蒂冈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467-490页。
  5. E. 斯格雷奇亚,《生物伦理学手册》,第一卷,第三版的重印,生活与思考出版社,米兰,1999年,第362-363页。
  6. 参见约翰·保罗二世,《福音书通谕》。
  7. 天主教教理问答第1868号。
  8. 所说的替代疫苗是指那些使用非人类来源的细胞系制备的疫苗,例如,来自猴子的Vero细胞系(D. 文内奇)、兔子或猴子的肾脏细胞,或者鸡胚的细胞。然而,应当注意,以这种方式制备的一些疫苗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使用重组DNA技术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导致新型疫苗的开发,这些疫苗不再需要使用人二倍体细胞培养来减毒病毒及其生长,因为这类疫苗不是基于减毒病毒制备的,而是基于病毒的基因组以及由此开发的抗原(G. C.伍德罗,W.M.麦克唐纳和F.K.阿斯卡里)。一些实验研究已经使用从德国麻疹病毒基因组中提取的DNA开发的疫苗进行了。此外,一些亚洲研究人员正试图利用水痘病毒作为载体,插入编码风疹病毒抗原的基因。这些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而可以用于临床实践的疫苗制备的完善将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高昂的成本。D. 文尼奇,《天花疫苗》,《国家天主教生物伦理学季刊》,2000年春季,第2卷,第1期,第12页。G. C.伍德罗,《生物技术在疫苗开发中的应用概述》,载于《新一代疫苗》,G.C.伍德罗、M. M.莱文编辑,马塞尔·德克出版社,纽约与巴塞尔,1990年,见第32-37页。W. M.麦克唐纳,F. K.阿斯卡里,《免疫接种》,《美国医学会杂志》,1997年12月10日,第278卷,第22期,第2000-2007页,见第2005-2006页。
  9. 此类责任可能会导致,作为一个后果,当被认定为非法的行为是国家法律允许甚至鼓励的行为,并对人类生命构成威胁时,诉诸“良心反对”。教皇通谕《生命福音书》中强调了这种“反对”允许堕胎或安乐死的法律的“良心反对”义务(第73号)。
  10. 在接种风疹疫苗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因为存在先天性风疹综合症的危险。如果孕妇与未接种疫苗且携带病毒的儿童的短暂接触,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导致胎儿出现严重的先天性畸形。在这种情况下,不接受自己孩子接种疫苗的父母将对所讨论的畸形负责,并且在发现胎儿畸形后,对后续的堕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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