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特殊人群的免疫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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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mmunisation of  special groups

本章介绍因特定状况、基础疾病、职业或其他危险因素,存在疫苗可预防疾病感染风险的个体的特殊免疫接种要求,涵盖内容包括:
  • 妊娠与哺乳期(4.1 节)
  • 出生即需特殊免疫接种考量的婴儿(4.2 节)
  • 免疫功能低下人群(4.3 节)
  • 慢性肾脏病(4.4 节)
  • 慢性肝病(4.5 节)
  • 其他特殊人群(4.6 节)
  • 移民与难民(4.7 节)
  • 职业相关疫苗接种(4.8 节)
  • 旅行(4.9 节)
注:建议接种人员查阅《药品目录》及在线更新内容(可访问 pharmac.govt.nz),了解特殊人群疫苗资助政策的变更。

4.1 妊娠与哺乳期

4.1.1 备孕

计划怀孕的女性及其他潜在生育者,应确认自身对麻疹、风疹和水痘是否具有免疫力(详见 21.5.3 节、24.5.4 节及《传染病防控手册》)。
麻疹、腮腺炎和风疹疫苗

无麻疹、腮腺炎和风疹免疫力书面证明的符合条件女性,推荐接种 2 剂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MMR),该疫苗可获资助。接种后 4 周内应避免怀孕(详见 21.6.1 节)。

水痘疫苗

水痘易感成人推荐接种 2 剂水痘疫苗(VV),但该疫苗不予资助(详见 24.5 节)。孕妇禁止接种水痘疫苗,接种后 4 周内应避免怀孕(详见 24.5.4 节)。

4.1.2 妊娠期

妊娠期接种非活疫苗(包括亚单位疫苗和新冠 mRNA 疫苗)无安全隐患。活疫苗严禁用于孕妇,因理论上存在胎儿损害风险。若感染暴露风险超过疫苗接种对胎儿的潜在风险,需咨询专科医生。
尽管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为妊娠期禁忌,但对妊娠期意外接种该疫苗女性的研究显示,无证据表明其具有致畸性,或对孕妇、胎儿及新生儿造成伤害。妊娠早期意外接种含风疹成分疫苗,不再作为终止妊娠的指征。妊娠期疾病暴露管理建议,详见对应疾病章节,尤其是麻疹(12.8.1 节)、风疹(21.8.2 节)和水痘(24.8.4 节)。
流感疫苗

孕妇推荐接种四价流感疫苗,该疫苗可获资助,年度流感疫苗上市后,妊娠期任一阶段均可立即接种(详见 11.5 节)。孕妇及胎儿发生流感并发症的风险均升高,因此推荐妊娠期接种流感疫苗以降低该风险。若孕期跨越两个流感季,推荐接种 2 剂(每季各 1 剂),以覆盖所有预测毒株。

孕妇接种流感疫苗可通过母体抗体传递为新生儿提供保护。流感疫苗未获批用于 6 月龄以下婴儿,因此孕期接种有助于保护无法接种疫苗的低龄新生儿。孕妇接种流感疫苗,可显著降低婴儿 6 月龄内感染流感病毒及因类流感疾病住院的风险。
无证据表明病毒亚单位制备的流感疫苗会对胎儿或新生儿造成伤害。
百日咳疫苗(Tdap)

百日咳对未完成全程接种的低龄婴儿是严重感染性疾病。为保护母亲及婴儿免受百日咳感染,推荐每次妊娠孕 16 周起(优先孕中期)接种百白破联合疫苗(Tdap),该疫苗在孕中、晚期任一阶段均可获资助。

产后母亲接种 Tdap 可降低母亲传染婴儿的风险,但无法为婴儿提供被动免疫抗体。
母体百日咳疫苗有效性及安全性信息,详见 16.5 节。
新冠疫苗

合并基础疾病或高危妊娠(如妊娠期糖尿病、高血压、子痫前期病史、肥胖、年龄≥35 岁)的孕妇,鼓励妊娠期任一阶段接种 1 剂新冠 mRNA 疫苗(详见 5.2.1 节、5.5.6 节)。有疑问或顾虑者,建议咨询医护人员。所有孕妇妊娠期均可接种 1 剂新冠 mRNA 疫苗,与既往接种间隔至少 6 个月。备孕女性接种新冠 mRNA 疫苗后无需避免怀孕。

家庭成员及其他密切接触者

确认怀孕后,应核查孕妇所有家庭成员及密切接触者的百日咳疫苗接种状态。确保所有儿童完成常规计划免疫接种,为成人提供 Tdap 疫苗(目前仅特定特殊人群可获资助)。理想情况下,所有接种应在婴儿出生前完成。

4.1.3 母乳喂养与产后

国家免疫规划内所有疫苗及特殊人群推荐疫苗,对哺乳期女性均安全。
麻疹、腮腺炎和风疹疫苗

无麻疹、腮腺炎和风疹免疫力书面证明的符合条件女性,产后推荐接种最多 2 剂 MMR 疫苗,该疫苗可获资助。母乳喂养并非 MMR 疫苗接种禁忌(详见《传染病防控手册》)。

百日咳疫苗(Tdap)

婴儿因新生儿重症监护或特殊护理住院超过 3 天、且母亲分娩前至少 14 天未接种 Tdap 的,其父母或主要照料者可获资助接种 1 剂 Tdap。

孕期未接种 Tdap 的所有产妇,产后应尽快接种 1 剂 Tdap,该疫苗推荐但不予资助。
水痘疫苗

水痘易感成人推荐接种 VV 疫苗,不予资助。无免疫力的孕妇可在产后接种 VV。

若母亲为水痘易感者,且婴儿或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免疫功能低下,母亲产后可获资助接种 VV(详见 24.5 节)。

4.2 出生即需特殊免疫接种考量的婴儿

原发性免疫缺陷(4.3.2 节,包括唐氏综合征)、继发性免疫缺陷(4.3.3 节)、功能性无脾(4.3.11 节)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4.3.12 节)患儿的详细信息,详见 4.3 节。

4.2.1 母亲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状态不明的婴儿

母亲 HBsAg 阳性的婴儿,出生时或出生后应尽快接种乙肝疫苗(HepB)联合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并按计划在 6 周、3 月龄、5 月龄完成后续接种,9 月龄时进行乙肝抗原及抗体(HBsAg、抗 HBs)血清学检测。
分娩时母亲 HBsAg 状态不明的婴儿,出生时应先接种乙肝疫苗,同时等待母亲紧急 HBsAg 检测结果(详见 9.5.2 节)。若母亲确诊 HBsAg 阳性,需补充接种 HBIG。

4.2.2 早产儿和 / 或低出生体重儿

早产儿和 / 或低出生体重儿,应按实际月龄、常规疫苗剂量及间隔完成计划免疫接种。呼吸发育不成熟的早产儿存在接种后呼吸暂停风险,首次接种后建议进行呼吸暂停监测。首次接种后发生呼吸暂停的婴儿,后续接种后建议监测 48–72 小时,但不建议推迟或避免接种。
乙肝疫苗

母亲 HBsAg 阳性的所有早产儿及低出生体重儿,与足月儿管理一致,出生时或出生后尽快接种乙肝疫苗及乙肝免疫球蛋白(详见 9.5.2 节),并按常规计划从 6 月龄开始后续接种。

轮状病毒疫苗

婴儿 6 周龄时若处于住院状态,应在院内完成包括轮状病毒疫苗在内的计划免疫接种,同时落实标准感染防控措施。医学状况稳定的住院婴儿 6 周龄接种轮状病毒疫苗,耐受性良好,新生儿重症监护单元内未观察到院内轮状病毒传播增加。接受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早产儿可接种轮状病毒疫苗。免疫功能低下婴儿或其母亲的相关建议,详见 4.3.2 节及 4.2.5 节。

肺炎球菌疫苗

胎龄<28 周的早产儿,符合高危人群肺炎球菌疫苗扩展接种计划条件(详见 17.5.2 节),即 13 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PCV13,沛儿 13)基础免疫 3 剂(6 周、3 月龄、5 月龄),12 月龄加强 1 剂;部分患儿 2 岁后若仍存在肺部疾病,可获益于 23 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23PPV)。

胎龄≥28 周、无扩展肺炎球菌接种指征的早产儿,按常规计划接种 PCV13(6 周、5 月龄、12 月龄)。
流感疫苗

符合条件的早产儿和 / 或低出生体重儿,从 6 月龄起每年可获资助接种流感疫苗(详见表 11.2)。

推荐早产儿密切接触者(含 6 月龄以上儿童)接种流感疫苗(资助条件详见表 11.2)。

百日咳疫苗(Tdap)

早产儿兄弟姐妹必须完成计划免疫接种,降低百日咳传播给婴儿的风险(详见 16.5 节)。青少年应按计划在 7 年级或 11 岁接种 Tdap。18 岁以下所有儿童的百日咳疫苗基础免疫及补种均获资助(补种计划详见附录 2)。

婴儿因新生儿重症监护或特殊护理住院超过 3 天、且母亲分娩前至少 14 天未接种 Tdap 的,其父母或主要照料者可获资助接种 1 剂 Tdap。
无论母亲接种史如何,推荐胎龄<32 周婴儿的所有照料者接种 1 剂 Tdap(不予资助),优先在婴儿出院前完成。因胎龄 28–32 周时,婴儿经胎盘获得的母体抗体水平仅为母体循环水平的一半,而足月儿则高于母体水平。
B 群脑膜炎球菌疫苗

为匹配常规接种流程,脑膜炎球菌病高危的 8 周龄以下早产儿,可在 6 周、3 月龄接种 B 群脑膜炎球菌疫苗(MenB),该用法为超说明书使用,两剂均需处方。按替代方案(8 周、4 月龄)接种则无需处方。

呼吸道合胞病毒被动免疫

帕利珠单抗(Synagis)是针对呼吸道合胞病毒(RSV)的注射用被动免疫制剂,RSV 流行季可通过特殊审批获取。胎龄<32 周、12 月龄以下婴儿,及 24 月龄以下需持续通气 / 呼吸支持、合并血流动力学显著异常心脏病、重症联合免疫缺陷或先天免疫缺陷(经免疫学家确认)而易发生危及生命病毒性呼吸道感染的婴儿,可获资助接种。详细信息及接种资格详见 19.5.2 节及 Starship 指南(https://starship.org.nz/guidelines/palivizumab-synagis-r-immunisation-forrespiratory-syncytial-virus-rsv/)。

4.2.3 先天性心脏病婴儿

先天性心脏病(CHD)可单独发生(如单心室缺损、依赖分流病变),或合并其他先天缺陷(如迪乔治综合征的免疫缺陷、内分泌异常、面部异常,或异构综合征的无脾)。
先天性心脏病婴儿的疫苗接种

免疫功能正常的先天性心脏病婴儿,可按计划接种所有疫苗(含轮状病毒、水痘疫苗)。早产或低出生体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婴儿,同时参考 4.2.2 节。

接受诺伍德手术的复杂单心室缺损或依赖分流病变婴儿,发生全身失代偿的风险升高。有限证据表明疫苗接种与失代偿发作相关。作为预防措施,此类婴儿接种后建议住院观察或家长居家密切监测 48–72 小时,接种前需与婴儿专科医生沟通监测要求。
计划心脏手术可能影响接种时机,避免在此期间为婴儿增加额外应激。疫苗应在计划心脏手术至少 1 周前接种。心脏手术后,存在全身失代偿风险者(如诺伍德术后),亚单位疫苗接种需推迟4–6 周,接种前需咨询心脏科医生。
更多信息详见 Starship 指南(www.starship.org.nz/guidelines/immunisations-and-cardiac-infants/)。
输注血液制品后的活疫苗接种

婴儿接受血液制品(如手术中体外循环、输血)后,活疫苗接种需推迟,轮状病毒疫苗除外。血液制品与 MMR、VV 疫苗的建议间隔,详见附录 6 表 A6.1。若早于该间隔接种 MMR 或 VV,不会造成伤害,但免疫应答可能不佳,使患者面临相应疾病感染风险。为匹配常规计划或应对疫情(如麻疹),可随时接种,获益可能超过免疫应答受损的潜在风险。提前接种者,可在合适间隔补种活疫苗(或后续血清学检测)。

若在免疫球蛋白 / 血液制品输注后,早于推荐间隔接种 MMR(第 1/2 剂)或 VV 疫苗,为维持儿童计划免疫完整性及麻疹 / 水痘保护力,建议补种 1 剂(如 MMR3)。需在免疫球蛋白 / 血液制品输注后合适间隔,额外接种 1 剂 MMR 或 VV,确保获得足够免疫力。
未接受血液制品者,存在全身失代偿风险者术后建议常规间隔 4–6 周接种,接种前需咨询心脏科医生。
部分心脏缺陷可合并免疫缺陷(如迪乔治综合征)。此类患者经免疫功能评估后,多数可安全接种活病毒疫苗(详见 4.3.2 节),需咨询专科医生。
肺炎球菌疫苗

合并发绀或心力衰竭、慢性肺部疾病、唐氏综合征、功能性无脾、免疫缺陷或肾功能衰竭的心脏病儿童,符合高危人群肺炎球菌扩展接种条件(详见 17.5.2 节)。

流感疫苗

无论是否合并发绀或心力衰竭,所有先天性心脏病婴儿、儿童,及长期服用阿司匹林的儿童,从 6 月龄起每年可获资助接种流感疫苗(详见表 11.2)。

推荐先天性心脏病婴儿、儿童的密切接触者(含儿童)接种流感疫苗(不予资助,详见 11.5.4 节)。

百日咳疫苗

先天性心脏病婴儿的兄弟姐妹及家庭密切接触者,必须完成计划免疫接种,降低百日咳传播风险(详见 16.5 节)。确保 18 岁以下所有儿童完成补种(补种计划详见附录 2)。

水痘疫苗

长期服用阿司匹林的儿童,可按计划接种水痘疫苗。无证据表明水痘疫苗接种与长期服用阿司匹林预防血栓的儿童发生雷耶综合征相关。自然水痘感染期间使用阿司匹林,与雷耶综合征相关。

呼吸道合胞病毒被动免疫

帕利珠单抗(Synagis)在 RSV 流行季可通过特殊审批获取。胎龄<32 周、12 月龄以下婴儿,及 24 月龄以下合并血流动力学显著异常心脏病的婴儿,可获资助接种。详细信息及接种资格详见 19.5.2 节及 Starship 指南(https://starship.org.nz/guidelines/palivizumab-synagis-r-immunisation-forrespiratory-syncytial-virus-rsv/)。

4.2.4 出生即存在免疫功能低下(含原发性免疫缺陷)的婴儿

重症原发性免疫缺陷婴儿的疫苗接种,需咨询专科意见(详见 4.3.2 节)。此类婴儿通常无法产生足够的疫苗免疫应答。注:疑似重症联合免疫缺陷(SCID)婴儿,禁忌接种轮状病毒疫苗,因存在慢性腹泻及病毒持续排毒风险。
部分合并先天肝肾疾病的婴儿可能需要移植,表 4.4 提供此类婴儿的加速接种计划。慢性肾脏病、慢性肝病患者可能需要额外接种(详见 4.4、4.5 节)。胆道闭锁婴儿可能合并多脾,导致功能性脾功能减退(详见 4.3.11 节)。
孕期接受免疫调节生物制剂母亲所生婴儿,对基础系列疫苗的应答可能降低(4.2.5 节)。
呼吸道合胞病毒被动免疫

帕利珠单抗(Synagis)在 RSV 流行季可通过特殊审批获取。经免疫学家确认,24 月龄以下重症联合免疫缺陷或先天免疫缺陷、易发生危及生命病毒性呼吸道感染的婴儿,可获资助接种。详细信息及接种资格详见 19.5.2 节及 Starship 指南(https://starship.org.nz/guidelines/palivizumab-synagis-r-immunisation-forrespiratory-syncytial-virus-rsv/)。

4.2.5 孕期母亲接受免疫调节生物制剂的婴儿

12 月龄以下婴儿,接种轮状病毒、卡介苗(BCG)、MMR、VV 疫苗前,需与母亲或专科医生沟通孕期使用的免疫调节治疗,或联系免疫接种咨询中心(IMAC,电话 0800 IMMUNE / 0800 466 863)。
近年来靶向免疫调节生物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BRM)快速发展,越来越多孕妇接受此类治疗,常见药物包括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利妥昔单抗。此类药物对婴儿免疫系统及疫苗应答能力的影响研究有限。
多种因素影响婴儿出生后数月内体内药物检出及免疫抑制风险,包括药物种类 / 联用、给药胎龄、药物 / 代谢产物胎盘穿透能力、末次产前给药至婴儿实际月龄的间隔。
一项美国疫苗安全数据库分析显示,宫内暴露于免疫调节生物制剂的婴儿,1 岁内接种轮状病毒疫苗、2 岁内接种含麻疹疫苗的安全性良好,不良事件发生率未升高。最常见药物为阿那白滞素、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依那西普,其他药物使用例数少,安全性尚不明确。
轮状病毒疫苗

尽管孕期接受免疫调节治疗母亲所生婴儿接种轮状病毒疫苗的安全性数据有限,但多数情况下认为安全,因轮状病毒疫苗的免疫应答为肠道黏膜分泌型,非全身途径。

宫内暴露于抗 TNF 生物制剂(如英夫利昔单抗、阿达木单抗、优特克单抗、赛妥珠单抗、依那西普、维多珠单抗)者,无安全隐患证据。宫内暴露于他克莫司(常用非生物免疫调节剂)的婴儿,也可接种轮状病毒疫苗。部分免疫调节剂仍需谨慎,孕期接受非抗 TNF 类免疫调节生物制剂(如利妥昔单抗)母亲所生婴儿,是否接种轮状病毒疫苗需个体化判断。
新西兰社区野毒株轮状病毒水平自 2015 年疫苗引入后首次上升,与新冠疫情后轮状病毒疫苗覆盖率下降相关。此前社区轮状病毒水平极低,婴儿接种轮状病毒疫苗后发生胃肠炎的风险,可能高于自然感染风险;但随着社区发病增加,野毒株胃肠炎风险超过疫苗病毒诱导疾病的潜在风险。
若婴儿满 15 周龄仍未接种首剂轮状病毒疫苗,将无法接种任何剂次。
卡介苗

孕期母亲接受免疫调节生物制剂的婴儿,无专科医生评估前严禁接种卡介苗

麻疹、腮腺炎、风疹及水痘疫苗

12 月龄以下、孕期母亲接受免疫调节生物制剂的婴儿,无专科医生评估前严禁接种 MMR 或 VV 疫苗。仅在暴露风险升高(如疫情、密切接触病例,详见 12.5.1、12.8、24.8.3 节)或实体器官移植前加速接种时,才建议 1 岁前接种 MMR、VV(详见 4.3.10 节)。

4.3 免疫功能低下人群

本节介绍特定免疫功能低下人群的疫苗接种建议:
  • 免疫功能低下人群密切接触者的疫苗接种(4.3.1 节)
  • 原发性免疫缺陷(4.3.2 节)
  • 继发性(获得性)免疫缺陷(4.3.3 节)
  • 接受糖皮质激素治疗者(4.3.4 节)
  • 接受非糖皮质激素免疫调节剂者(4.3.5 节)
  • 计划免疫抑制治疗前的疫苗接种(4.3.6 节)
  • 免疫抑制治疗后的(再)接种(4.3.7 节)
  • 肿瘤(含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 免疫刺激剂治疗)(4.3.8 节)
  • 造血干细胞移植(4.3.9 节)
  • 实体器官移植(4.3.10 节)
  • 功能性无脾、脾功能减退及脾切除术前 / 术后(4.3.11 节)
  • HIV 感染(4.3.12 节)
免疫功能低下的类型与程度,决定个体的免疫应答能力及可安全接种的疫苗种类。因疾病 / 治疗导致免疫缺陷或抑制的个体,感染性疾病风险升高,应优先接种疫苗,但需知晓其免疫应答可能不佳。
18 岁以下儿童,及符合新西兰公共卫生与残疾服务资助条件的 18 岁及以上成人,可接种常规计划疫苗,满足特殊人群条件时可获额外资助疫苗。
建议接种人员定期查阅《药品目录》及在线更新内容(pharmac.govt.nz),了解特殊人群疫苗资助政策变更。
尽可能确保此类个体的家庭成员,对疫苗可预防疾病具有免疫力。
本手册使用以下定义:
  • 免疫功能正常:免疫系统功能正常的广义表述。
  • 免疫功能低下:免疫系统功能异常的广义表述,因疾病、治疗或遗传性疾病导致免疫应答能力降低或升高。
  • 免疫调节:药物、化疗或免疫治疗引起的免疫系统功能改变。
  • 免疫刺激剂:能够刺激或增强免疫应答的物质。
  • 免疫抑制:药物、化疗或免疫治疗导致的免疫应答能力降低。
  • 免疫缺陷:免疫应答及抗感染能力降低,按病因分为原发性与继发性。

4.3.1 免疫功能低下人群密切接触者的疫苗接种

免疫功能正常的兄弟姐妹、家庭成员及其他密切接触者,推荐按推荐年龄接种所有计划疫苗。
所有计划疫苗均可用于免疫功能低下人群的密切接触者,确保密切接触者具备免疫力,可为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提供额外保护。
轮状病毒疫苗

免疫功能低下人群密切接触的婴儿可接种轮状病毒疫苗。证据显示疫苗株轮状病毒传播风险低,且无显性感染病例。

麻疹、腮腺炎和风疹疫苗

免疫功能低下人群密切接触的儿童及符合条件成人可接种 MMR 疫苗。当前 MMR 疫苗株被认为无传播性,无证据表明疫苗株可从受种者传播给密切接触者。 eligibility 及推荐接种计划详见 12.5 节。

水痘疫苗

免疫功能低下人群密切接触者,可接种适龄水痘疫苗。疫苗株病毒传播至免疫功能低下者的情况罕见,仅在受种者出现水痘样皮疹时可能发生。出现皮疹时,应覆盖皮疹,皮疹期间避免与免疫功能低下者密切接触。 eligibility 详见 24.5 节。

流感疫苗

推荐 6 月龄及以上所有儿童和成人每年接种流感疫苗,尤其是免疫功能低下人群的密切接触者。资助疫苗 eligibility 详见第 11 章。

新冠疫苗

为加强高危人群保护,推荐密切接触者按现行指南完成新冠疫苗接种(详见表 5.2)。

卡介苗

符合常规卡介苗 eligibility 标准(详见 23.5.2 节)时,免疫功能低下者家庭成员的婴儿可安全接种卡介苗。

4.3.2 原发性免疫缺陷

儿童期发病的原发性免疫缺陷,多由遗传性疾病导致,可分为抗体生成缺陷(B 淋巴细胞疾病)、细胞免疫发育缺陷(T 淋巴细胞疾病)、联合缺陷(同时影响 B、T 淋巴细胞的疾病 / 综合征)、补体及吞噬功能缺陷。
唐氏综合征(21 – 三体)儿童,因先天与适应性免疫系统多重缺陷及解剖结构异常,发生呼吸道及重症感染的风险升高,可归为原发性免疫缺陷。注:唐氏综合征儿童并非活疫苗禁忌,除非合并导致重症免疫功能低下的基础疾病。
原发性免疫缺陷检测用疫苗

经内科或儿科医生建议,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Hib-PRP)、23PPV、PCV13、Tdap 疫苗可用于原发性免疫缺陷检测。18 岁以下儿童及符合条件成人的原发性免疫缺陷检测用疫苗可获资助。

原发性免疫缺陷人群的疫苗接种

活疫苗 —— 慎用

原发性免疫缺陷的诊断,常晚于儿童开始计划疫苗接种的时间。疑似免疫缺陷婴儿(如有遗传性免疫缺陷家族史),活疫苗(如卡介苗、轮状病毒、MMR、水痘疫苗)可能禁忌或需推迟至专科评估后。

所有 T 细胞介导免疫缺陷、B/T 细胞联合缺陷、干扰素 α 受体(IFNAR)缺陷及信号通路异常患者,活疫苗均禁忌。此类患者多接受免疫球蛋白替代治疗,可对多数疫苗可预防疾病提供被动保护。
新冠疫苗

5 岁及以上特定原发性免疫缺陷者,可接种 2 剂新冠 mRNA 疫苗基础免疫(按年龄选择 10μg 或 30μg),间隔至少 8 周。详细信息详见 5.5.2 节及免疫接种咨询中心(IMAC)《重症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建议》(immune.org.nz)。

6 月龄–4 岁原发性免疫缺陷儿童,推荐接种 3 剂新冠 mRNA 疫苗(3μg),第 1、2 剂间隔 3 周,第 3 剂距第 2 剂至少 8 周(详见 5.5.4 节)。
所有原发性免疫缺陷者,基础免疫完成后,无论既往接种剂次,推荐接种最新变异株匹配的新冠 mRNA 疫苗加强剂(按年龄选择 3μg、10μg、30μg),与既往接种间隔至少 6 个月(详见表 5.3、5.5.3 节)。临床显著需求时,间隔可缩短至至少 3 个月。
流感疫苗

所有 6 月龄及以上原发性免疫缺陷者(含唐氏综合征),流感疫苗可获资助。无论年龄,首次接种流感疫苗的免疫缺陷者,推荐接种 2 剂,间隔至少 4 周(9 岁及以上第 2 剂需处方),之后每年资助 1 剂。

肺炎球菌疫苗

确诊原发性免疫缺陷者,肺炎球菌疫苗可获资助。

5 岁以下婴幼儿

确诊原发性免疫缺陷或唐氏综合征的该年龄段儿童,符合高危人群肺炎球菌扩展接种条件(详见 17.5.2 节)。

PCV13 采用基础免疫 3 剂 + 加强 1 剂方案,在常规计划基础上增加 3 月龄剂次(即 6 周、3 月龄、5 月龄、12 月龄,详见 17.5.2、17.5.3 节),之后按年龄接种 23PPV。
5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

确诊原发性免疫缺陷或遗传性补体缺陷的 5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可接种 1 剂 PCV13,之后按年龄接种 23PPV(详见 17.5.2 节)。

5–18 岁唐氏综合征儿童

已接种至少 2 剂 PCV10 的该年龄段儿童,推荐并资助接种 1 剂 PCV13,之后最多接种 2 剂 23PPV(详见 17.5.2 节)。

未接种至少 2 剂 PCV10 的该年龄段儿童,推荐并资助最多接种 2 剂 23PPV(详见 17.5.2 节)。

脑膜炎球菌疫苗

遗传性补体缺陷者,脑膜炎球菌疫苗推荐并资助。

当前资助的脑膜炎球菌疫苗包括:重组 B 群疫苗(MenB,Bexsero)、四价 ACYW 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MenACWY,Nimenrix、MenQuadfi)。

ACYW 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

12 月龄以下婴儿:遗传性补体缺陷的 12 月龄以下婴儿,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ACWY(Nimenrix),间隔至少 8 周(含 2024 年 7 月 1 日前接种 MenC 疫苗者)。

12–23 月龄儿童:遗传性补体缺陷的 12–23 月龄儿童,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ACWY(MenQuadfi),间隔 8–12 周(含 2024 年 7 月 1 日前接种 MenC 疫苗者),3 年后加强 1 剂,之后每 5 年 1 剂。

注:12 月龄及以上者接种第 2 剂 MenQuadfi 为超说明书使用,需经授权处方者按《药品法》第 25 条开具处方。

既往接种任意 MenACWY 疫苗的婴儿,可使用 MenQuadfi 完成接种程序。12 月龄前接种 2 剂 Nimenrix 的婴儿,12 月龄起可接种 1 剂 MenQuadfi,距第 2 剂至少 6 个月。
2–7 岁儿童:遗传性补体缺陷的 2–7 岁儿童,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ACWY,间隔 8–12 周(第 2 剂需处方),7 岁以下者 3 年后加强 1 剂,之后每 5 年 1 剂。

7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遗传性补体缺陷的 7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ACWY,间隔至少 8 周(第 2 剂需处方),之后每 5 年加强 1 剂。

B 群脑膜炎球菌重组疫苗

遗传性补体缺陷、脑膜炎球菌病风险升高的婴儿、儿童及成人,推荐并资助接种 MenB(Bexsero)预防 B 群脑膜炎球菌病。

MenB 作为常规计划疫苗,所有婴儿按 3 月龄、5 月龄、12 月龄,或替代方案(8 周、4 月龄 + 12 月龄加强)接种。2025 年 9 月 1 日起,59 月龄及以下所有儿童的 MenB 疫苗可获资助(详见 13.5 节)。
12 月龄以下婴儿:8 周–<12 月龄确诊遗传性补体缺陷的婴儿,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B,间隔至少 8 周,12 月龄起加强 1 剂(距第 2 剂至少 6 个月)。8 周龄以下婴儿为匹配常规流程,可在 6 周、3 月龄接种 MenB,为超说明书使用,需处方;按替代方案(8 周、4 月龄)接种则无需处方。
12–23 月龄儿童:确诊遗传性补体缺陷的 12–23 月龄儿童,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B,间隔至少 8 周,第 2 剂后 12–23 月加强 1 剂;临床需要时,第 1、2 剂间隔可缩短至 6 周,需处方。
2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确诊遗传性补体缺陷的 2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B,间隔至少 8 周;临床需要时可缩短至 4 周。
5 岁及以上遗传性补体缺陷患者,MenB 加强剂每 5 年资助 1 剂。
注:MenB 免疫原性强,婴儿接种后可能出现高热。2 岁以下儿童接种每剂 MenB 时(无论单独或联合其他疫苗),推荐常规使用对乙酰氨基酚(或布洛芬),降低高热及注射部位疼痛风险(详见 13.5.1 节)。
带状疱疹疫苗

18 岁及以上原发性免疫缺陷者(含 66 岁及以上),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重组带状疱疹疫苗(rZV,Shingrix),间隔 2–6 个月(详见 25.5.1 节)。

呼吸道合胞病毒被动免疫

帕利珠单抗(Synagis)在 RSV 流行季可通过特殊审批获取。经免疫学家确认,24 月龄以下重症联合免疫缺陷或先天免疫缺陷、易发生危及生命病毒性呼吸道感染的婴儿,可获资助接种。详细信息及接种资格详见 19.5.2 节及 Starship 指南(https://starship.org.nz/guidelines/palivizumab-synagis-r-immunisation-forrespiratory-syncytial-virus-rsv/)。

原发性免疫缺陷疫苗接种建议汇总

详见附录 6 表 A6.1。

所有 T 细胞介导免疫缺陷、B/T 细胞联合缺陷、干扰素受体(IFNAR)缺陷患者,活疫苗均禁忌。此类患者多接受免疫球蛋白替代治疗,可对多数疫苗可预防疾病提供被动保护。

B 淋巴细胞缺陷(体液免疫)
  • X 连锁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普通变异型免疫缺陷:卡介苗禁忌;活病毒疫苗(轮状病毒、MMR、VV)需经专科医生评估后接种;依赖体液应答的疫苗(如 23PPV)有效性存疑;静脉免疫球蛋白(IVIG)治疗期间仅推荐流感疫苗。
  • 选择性 IgA 缺陷、IgG 亚类缺陷、低丙种球蛋白血症:卡介苗可能禁忌;可接种活病毒疫苗;所有疫苗大概率有效;推荐流感疫苗。
联合淋巴细胞缺陷(T、B 细胞)
  • 完全缺陷(如 SCID、无胸腺):所有活疫苗禁忌;免疫重建前所有其他疫苗大概率无效,需优化被动保护。
  • 部分缺陷(如多数迪乔治综合征、湿疹血小板减少伴免疫缺陷综合征、共济失调毛细血管扩张症):需经专科医生评估免疫低下程度后,选择性接种活疫苗;推荐 Hib、肺炎球菌(PCV13、23PPV)、脑膜炎球菌疫苗(IVIG 治疗期间除外);非活疫苗按常规计划接种(IVIG 治疗期间除外);推荐流感疫苗(含 IVIG 治疗者)。
补体缺陷

C1–9、甘露糖结合凝集素、备解素、B 因子缺陷:无特殊禁忌或注意事项;常规计划疫苗大概率有效;流感、Hib、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疫苗推荐并资助。

吞噬功能缺陷
  • 慢性肉芽肿病、周期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卡介苗及活菌疫苗禁忌;可接种活病毒疫苗;常规计划疫苗大概率有效;推荐流感疫苗。
  • 白细胞黏附缺陷、髓过氧化物酶缺陷:所有活疫苗禁忌;推荐流感、Hib、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疫苗(脑膜炎球菌疫苗不予资助)。
干扰素 α 受体缺陷

IFNAR 缺陷会增加部分活病毒疫苗严重反应风险,可安全接种其他儿童疫苗(含口服轮状病毒、新冠 mRNA 疫苗)。IFNAR 缺陷是极罕见的免疫疾病,导致对部分病毒应答缺陷。该疾病需基因检测确诊,无法预防。IFNAR1 缺陷于 2019 年首次发现,会增加暴露于新冠、流感、RSV 等呼吸道病毒及麻疹、腮腺炎、黄热病等活疫苗后重症风险。

4.3.3 继发性(获得性)免疫缺陷

继发性免疫缺陷为后天获得,见于 HIV 感染者、恶性肿瘤患者、实体器官移植受者,及接受化疗或其他免疫治疗者。
继发性免疫缺陷者产生足够免疫应答的能力,取决于疾病及免疫抑制治疗的类型、强度。免疫抑制治疗停止后,免疫功能恢复需数周至数年。理想情况下,疫苗接种应在计划免疫抑制治疗完成。
获得性免疫缺陷人群的疫苗接种

HIV、慢性肾功能衰竭等免疫损伤可能进展的疾病,应在疾病早期、病情控制最佳时完成计划疫苗及额外资助疫苗接种,以获得更好的抗体应答。

开始预期会导致显著免疫抑制的治疗前,应获取完整接种史;临床允许时(如风湿性疾病免疫抑制治疗前、实体器官移植前),按常规计划完成接种(含 9 岁起 HPV 疫苗),必要时接种额外资助疫苗(如儿童水痘疫苗、成人带状疱疹疫苗、脑膜炎球菌 / 肺炎球菌疫苗)。
若临床需要立即启动治疗,不建议为接种疫苗推迟治疗。
活疫苗 —— 慎用

因免疫抑制存在播散性疫苗病风险,免疫抑制者禁忌接种活疫苗(卡介苗、轮状病毒、MMR、VV)。

无显著免疫缺陷 / 抑制者可接种活疫苗。计划接受择期免疫抑制治疗者,活疫苗(MMR、VV)应在治疗开始至少 4 周前接种,预计移植前至少 4 周接种。
经专科医生评估并落实随访后,可在预计移植前不足 4 周为儿科患者接种 VV,或移植术后接种;临床状况稳定、移植术后至少 1 年、低剂量免疫抑制者,经专科评估可考虑接种 MMR。
MMR、VV 接种计划及 eligibility 详见 12.5、24.5 节。
新冠疫苗

5 岁及以上特定继发性(获得性)免疫缺陷者,可接种 2 剂新冠 mRNA 疫苗基础免疫(按年龄选择 10μg 或 30μg),间隔至少 8 周。详细信息详见 5.5.2 节及 IMAC《重症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建议》(immune.org.nz)。

6 月龄–4 岁继发性(获得性)免疫缺陷儿童,推荐接种 3 剂新冠 mRNA 疫苗(3μg),第 1、2 剂间隔 3 周,第 3 剂距第 2 剂至少 8 周(详见 5.5.4 节)。
所有继发性(获得性)免疫缺陷者,基础免疫完成后,无论既往接种剂次,推荐接种最新变异株匹配的新冠 mRNA 疫苗加强剂(按年龄选择 3μg、10μg、30μg),与既往接种间隔至少 6 个月(详见表 5.3、5.5.3 节)。临床显著需求时,间隔可缩短至至少 3 个月。
流感疫苗

所有 6 月龄及以上免疫缺陷 / 抑制者,流感疫苗可获资助。无论年龄,首次接种流感疫苗的免疫缺陷者,推荐接种 2 剂,间隔至少 4 周(9 岁及以上第 2 剂需处方),之后每年资助 1 剂。

b 型流感嗜血杆菌(Hib-PRP)疫苗

5 岁以下婴幼儿:Hib 疫苗接种纳入常规计划,6 周、3 月龄、5 月龄接种含 Hib 的联合疫苗,15 月龄接种 Hib-PRP 加强剂。

5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功能性无脾、实体器官移植术前 / 术后、脾切除术前 / 术后、化疗后、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超过 28 天、透析患者,推荐并资助接种 1 剂单价 Hib-PRP 疫苗。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儿童与成人:推荐接种 3 剂 Hib-PRP 系列疫苗(详见 4.3.9 节)。

肺炎球菌疫苗

5 岁以下婴幼儿:功能性无脾、HIV、肾病综合征 / 肾功能衰竭、实体器官移植术前 / 术后、脾切除术前 / 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接受大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2 周、其他免疫抑制治疗>28 天、放疗的该年龄段儿童,推荐并资助接种额外肺炎球菌疫苗(特殊人群扩展计划,详见 17.5.2 节)。PCV13 基础免疫 3 剂 + 加强 1 剂(6 周、3 月龄、5 月龄、12 月龄),之后按年龄接种 23PPV。12 月龄–<5 岁未接种 PCV13 者,详见表 17.3。

5–18 岁儿童:符合上述 5 岁以下指征的该年龄段儿童,推荐并资助接种 1 剂 PCV13,之后最多接种 2 剂 23PPV(详见 17.5.2 节)。
5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获得性补体缺陷、功能性无脾、HIV、实体器官移植术前 / 术后、脾切除术前 / 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后、透析患者,推荐并资助接种 1 剂 PCV13,之后按年龄接种 23PPV(详见 17.5.2 节)。
预期 / 已接受大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2 周、其他免疫抑制治疗>28 天者,推荐接种肺炎球菌疫苗(不予资助)。
脑膜炎球菌疫苗

获得性补体缺陷、功能性无脾、HIV、脾切除术前 / 术后、实体器官移植术前 / 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免疫抑制治疗>28 天的婴儿、儿童、成人,推荐并资助接种脑膜炎球菌疫苗。

ACYW 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

12 月龄以下婴儿:符合上述指征的 6 周–<12 月龄婴儿,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ACWY(Nimenrix),间隔至少 8 周;12 月龄起接种 1 剂 MenQuadfi(距第 2 剂至少 6 个月),3 年后加强 1 剂,之后每 5 年 1 剂。

12–23 月龄儿童:符合上述指征的 12–23 月龄儿童,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ACWY(MenQuadfi),间隔 8–12 周;获得性补体缺陷、功能性 / 解剖性无脾、HIV、脾切除 / 移植术前 / 术后者,3 年后加强 1 剂(7 岁以下),之后每 5 年 1 剂;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免疫抑制治疗>28 天者,加强剂推荐但不予资助。
2–7 岁儿童:符合上述指征的 2–7 岁儿童,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ACWY,间隔 8–12 周(第 2 剂需处方);7 岁以下者 3 年后加强 1 剂,之后每 5 年 1 剂;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免疫抑制治疗>28 天者,加强剂推荐但不予资助。
7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符合上述指征的 7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ACWY,间隔至少 8 周(第 2 剂需处方),之后每 5 年加强 1 剂;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免疫抑制治疗>28 天者,加强剂推荐但不予资助。
B 群脑膜炎球菌疫苗

获得性补体缺陷、功能性无脾、HIV、脾切除术前 / 术后、实体器官移植术前 / 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后、计划 / 已接受免疫抑制治疗>28 天的婴儿、儿童、成人,推荐并资助接种 MenB。

12 月龄以下婴儿:符合上述指征的 8 周–<12 月龄婴儿,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B,间隔至少 8 周,12 月龄起加强 1 剂(距第 2 剂至少 6 个月);8 周龄以下婴儿可在 6 周、3 月龄接种 MenB,超说明书使用需处方;按替代方案(8 周、4 月龄)接种则无需处方。
12–23 月龄儿童:符合上述指征的 12–23 月龄儿童,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B,间隔至少 8 周,第 2 剂后 12–23 月加强 1 剂;临床需要时间隔可缩短至 6 周,需处方。
2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符合上述指征的 2 岁及以上儿童与成人,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 MenB,间隔至少 8 周;临床需要时可缩短至 4 周。
5 岁及以上脾切除术前 / 术后、功能性 / 解剖性无脾、HIV、获得性补体缺陷、实体器官移植术前 / 术后患者,MenB 加强剂每 5 年资助 1 剂。
注:2 岁以下儿童接种每剂 MenB 时,推荐常规使用对乙酰氨基酚(或布洛芬)预防高热(详见 13.4.4 节)。
带状疱疹疫苗

18 岁及以上继发性(获得性)免疫缺陷者(含 66 岁及以上),推荐接种 2 剂重组带状疱疹疫苗(rZV,Shingrix),间隔 2–6 个月;仅特定获得性免疫缺陷及需免疫抑制治疗的疾病可获资助(详见 25.5.1 节)。

4.3.4 接受糖皮质激素治疗者

糖皮质激素可减轻炎症、普遍抑制免疫系统。导致免疫抑制的最低糖皮质激素剂量未明确,取决于治疗方案、剂量、给药途径及疗程。每日口服泼尼松等效剂量≥2mg/kg,或每日总剂量≥20mg(尤其疗程≥14 天),被认为会升高活疫苗接种安全风险。接受氟氢可的松或长期地塞米松治疗者,治疗期间及停药后 3 个月内禁止接种活疫苗。
儿童单次使用地塞米松治疗急性呼吸道疾病,不会导致内源性皮质醇水平降低或免疫抑制。单次使用地塞米松与活疫苗接种无最小间隔要求,只要个体无急性不适。
接受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早产儿可接种轮状病毒疫苗。
可接种活疫苗的情况
  • 局部使用糖皮质激素(皮肤、呼吸道吸入、关节 / 滑囊 / 肌腱局部注射)
  • 接受生理维持剂量糖皮质激素
  • 口服布地奈德 / 氟替卡松治疗炎症性肠病
  • 单次使用地塞米松治疗急性呼吸道疾病
  • 低至中剂量全身激素每日 / 隔日使用
  • 大剂量糖皮质激素使用<14 天
禁止接种活疫苗的情况
  • 大剂量糖皮质激素每日 / 隔日使用≥14 天
  • 长期使用非生理维持剂量的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或氟氢可的松
  • 合并免疫抑制性疾病(特殊情况经专科评估除外)
新冠疫苗

5 岁及以上接受大剂量糖皮质激素者,可接种 2 剂新冠 mRNA 疫苗基础免疫(按年龄选择 10μg 或 30μg),间隔 8 周。详细信息详见 5.5.2 节及 IMAC《重症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建议》(immune.org.nz)。

6 月龄–4 岁接受大剂量糖皮质激素儿童,推荐接种 3 剂新冠 mRNA 疫苗(3μg),第 1、2 剂间隔 3 周,第 3 剂距第 2 剂至少 8 周(详见 5.5.4 节)。
接受大剂量糖皮质激素者,基础免疫完成后,无论既往接种剂次,推荐接种最新变异株匹配的新冠 mRNA 疫苗加强剂(按年龄选择 3μg、10μg、30μg),与既往接种间隔至少 6 个月(详见表 5.3、5.5.3 节)。临床显著需求时,间隔可缩短至至少 3 个月。

4.3.5 接受非糖皮质激素免疫调节剂者

非生物制剂

羟氯喹、美沙拉嗪 / 5 – 氨基水杨酸、奥沙拉嗪、柳氮磺吡啶作用于免疫系统,减轻免疫介导炎症性疾病(IMID,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炎症反应,但不导致免疫抑制

硫唑嘌呤、6 – 巯基嘌呤、甲氨蝶呤、环磷酰胺、环孢素、来氟米特、吗替麦考酚酯、他克莫司,根据药物种类及治疗强度,不同程度抑制免疫系统功能,减轻 IMID 症状及组织损伤,或预防移植器官排斥。
生物制剂

近年来免疫治疗快速发展,通过给予选择性靶向免疫系统成分(抗体、细胞因子、蛋白)的生物制剂,改变个体免疫应答以治疗疾病。

类风湿关节炎、炎症性肠病等 IMID 中,生物制剂靶向针对自身的免疫应答,阻断炎症损伤,但同时影响对病原体的免疫应答,导致免疫抑制;联合治疗可能累加免疫抑制效应。
慢性自发性荨麻疹、过敏性哮喘等特应性疾病中,生物制剂抑制过敏原特异性 IgE 抗体活化、肥大细胞或减少嗜酸性粒细胞,不导致免疫抑制
其他生物制剂通过阻断健康细胞与癌细胞的免疫检查点,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详见 4.3.8 节肿瘤部分)。
可接种活疫苗的情况
  • 接受羟氯喹、美沙拉嗪 / 5 – 氨基水杨酸、奥沙拉嗪、柳氮磺吡啶
  • 低剂量硫唑嘌呤、6 – 巯基嘌呤、甲氨蝶呤(联用黄嘌呤氧化酶抑制剂如别嘌醇时需核查剂量)
  • 眼内生物制剂治疗
  • 使用奥马珠单抗、美泊利珠单抗治疗过敏性疾病
禁止接种活疫苗的情况
  • 高剂量硫唑嘌呤、6 – 巯基嘌呤、甲氨蝶呤
  • 接受任意剂量环磷酰胺、环孢素、来氟米特、吗替麦考酚酯、他克莫司
  • 接受单克隆抗体抑制剂、TNF 抑制剂、激酶抑制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12 月龄以下、孕期母亲接受免疫调节生物制剂的婴儿,可能存在暂时性免疫功能低下(详见 4.2.5 节)。
12 月龄以下婴儿,接种轮状病毒、卡介苗、MMR、VV 疫苗前,需与母亲或专科医生沟通孕期使用的免疫调节治疗,或联系 IMAC。
新冠疫苗

5 岁及以上接受特定生物 / 非生物免疫抑制剂者,可接种 2 剂新冠 mRNA 疫苗基础免疫(按年龄选择 10μg 或 30μg),间隔 8 周。详细信息详见 5.5.2 节及 IMAC《重症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建议》(immune.org.nz)。

6 月龄–4 岁接受特定生物 / 非生物免疫抑制剂儿童,推荐接种 3 剂新冠 mRNA 疫苗(3μg),第 1、2 剂间隔 3 周,第 3 剂距第 2 剂至少 8 周(详见 5.5.4 节)。
接受特定生物 / 非生物免疫抑制剂者,基础免疫完成后,无论既往接种剂次,推荐接种最新变异株匹配的新冠 mRNA 疫苗加强剂(按年龄选择 3μg、10μg、30μg),与既往接种间隔至少 6 个月(详见表 5.3、5.5.3 节)。临床显著需求时间隔可缩短至 3 个月,或延长至 12 个月。
带状疱疹疫苗

18 岁及以上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含 66 岁及以上),推荐接种 2 剂重组带状疱疹疫苗(rZV,Shingrix),间隔 2–6 个月;仅特定风湿性免疫介导炎症性疾病、接受疾病修饰免疫治疗者可获资助(详见 25.5.1 节)。

4.3.6 计划免疫抑制治疗前的疫苗接种

风湿科、皮肤科、消化科等多亚专科的免疫介导炎症性疾病(IMID),需在不同时间点升级至免疫抑制治疗。临床允许时,计划免疫抑制治疗前应完成常规及额外疫苗接种。
按年龄完成常规计划疫苗接种,既往接种剂次无需在免疫抑制前重复。
时间允许时,活病毒疫苗应在计划免疫抑制前接种,免疫抑制启动后无法接种;临床必需的免疫抑制治疗,不得为接种活疫苗而推迟
非活疫苗可在免疫抑制期间安全接种,但免疫应答可能降低;短期免疫抑制者,可在免疫抑制减轻 / 停止后接种非活疫苗。
不同药物停药后恢复活疫苗接种的间隔不同,详见表 4.1、4.2,需咨询专科医生。

4.3.7 免疫抑制治疗后的(再)接种

免疫抑制治疗超过 28 天者,计划内所有疫苗均可获资助接种 / 补种。接种时机及剂次需与专科医生沟通。理想情况下,疫苗接种应在计划免疫抑制治疗完成。

4.3.8 肿瘤

本节提供肿瘤治疗期间及术后疫苗接种通用指南,具体接种问题需咨询儿科专家、感染科医生或肿瘤科医生。
例外: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者,疫苗接种可能禁忌(详见下文)。
化疗期间疫苗接种

化疗期间接种灭活 / 亚单位(非活)疫苗安全,但免疫应答及保护效果可能低于健康人群。

6 月龄及以上儿童与成人,计划化疗前或化疗期间流感疫苗上市后应尽快接种,无需等待末次治疗后 3 个月;化疗周期内任意时间均可接种。
儿童与成人接种 2 剂流感疫苗(间隔至少 4 周),可能改善免疫应答。
化疗期间绝对禁忌接种活疫苗,因存在播散性疫苗病风险。免疫功能低下人群密切接触者接种建议,详见 4.3.1 节。
化疗后疫苗接种

白喉 / 破伤风 / 百日咳疫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肺炎球菌疫苗(PCV13 后接 23PPV)的加强剂,应在化疗结束至少 3 个月后、淋巴细胞计数>1.0×10⁹/L 时接种。

适龄活疫苗接种,应在化疗结束至少 6 个月后推迟;间隔可能需根据治疗强度 / 类型、血液制品 / 免疫球蛋白输注、基础疾病延长。
1969 年前出生或有麻疹、腮腺炎、风疹免疫力书面证明的成人,化疗后无需接种 MMR;1969 年及以后出生、无免疫力证明的成人,化疗后至少 6 个月、淋巴细胞计数>1.0×10⁹/L 时,按成人补种计划接种最多 2 剂 MMR。
带状疱疹疫苗

18 岁及以上化疗 / 其他肿瘤治疗后潜在免疫低下者(含 66 岁及以上),推荐接种 2 剂重组带状疱疹疫苗(rZV,Shingrix),间隔 2–6 个月;仅血液系统恶性肿瘤、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细胞治疗(如 CAR-T)后免疫低下者可获资助(详见 25.5.1 节)。

放疗期间疫苗接种

仅接受局部放疗的肿瘤 / 病变患者,可在放疗前、中、后任意时间接种亚单位疫苗及活疫苗。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免疫刺激剂)治疗

当前新西兰可用的 4 种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纳武利尤单抗、帕博利珠单抗、阿替利珠单抗、伊匹木单抗)治疗期间或末次用药后 6 个月内,可接种所有非活疫苗(含流感、新冠 mRNA 疫苗),无需专科评估;活疫苗(MMR、VV)禁忌

4.3.9 造血干细胞移植

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用于治疗血液系统疾病(如急性白血病)及部分免疫缺陷综合征(如重症联合免疫缺陷)。受者经预处理方案摧毁自身免疫系统及基础疾病后,输注细胞重建新免疫系统;移植细胞可来自骨髓、脐带血、外周血,分为异基因移植(他人捐赠)或自体移植(自身细胞处理后回输)。
移植后受者新免疫系统重建并发挥功能需数月至数年,受者年龄、基础疾病、预处理方案、移植类型、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等并发症,会影响并延长恢复时间。
移植后疫苗接种

受者初期可能存在短暂的供体来源疾病保护力,但重建后的免疫系统需全程(再)接种,以获得疫苗可预防疾病的长期保护。PCV13 等亚单位疫苗可早在移植后 3 个月接种,每年流感疫苗可从移植后 6 个月接种。活病毒疫苗通常建议在移植后至少 24 个月、无 GVHD 及免疫抑制治疗时启动。

流感疫苗

所有 6 月龄及以上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患者,流感疫苗可获资助。移植后首次接种流感疫苗者,无论年龄均推荐接种 2 剂(9 岁及以上第 2 剂需处方),之后每年资助 1 剂。

新冠疫苗

移植后 24 个月内、或 24 个月后仍存在免疫抑制 / GVHD 的 5 岁及以上患者,可接种 2 剂新冠 mRNA 疫苗基础免疫(按年龄选择 10μg 或 30μg),间隔 8 周。详细信息详见 5.5.2 节及 IMAC《重症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建议》(immune.org.nz)。

移植后 24 个月内、或 24 个月后仍存在免疫抑制 / GVHD 的 6 月龄–4 岁患者,推荐接种 3 剂新冠 mRNA 疫苗(3μg),第 1、2 剂间隔 3 周,第 3 剂距第 2 剂至少 8 周(详见 5.5.4 节)。
首次新冠疫苗接种后接受 HSCT 的 6 月龄及以上患者,可按年龄重新接种基础免疫及加强剂。
所有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患者,基础免疫完成后,无论既往接种剂次,推荐接种最新变异株匹配的新冠 mRNA 疫苗加强剂(按年龄选择 3μg、10μg、30μg),与既往接种间隔至少 6 个月(详见表 5.3、5.5.3 节)。临床显著需求时间隔可缩短至 3 个月,或延长至 12 个月。
b 型流感嗜血杆菌(Hib-PRP)疫苗

5 岁以下婴幼儿:Hib 疫苗接种纳入常规计划,6 周、3 月龄、5 月龄接种含 Hib 的联合疫苗,15 月龄接种 Hib-PRP 加强剂。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儿童与成人:推荐接种 3 剂 Hib-PRP 系列疫苗;18 岁以下儿童使用含 Hib 的联合疫苗再接种,可获 3 剂资助;10 岁及以上为超说明书使用,需处方。

成人接种单价 Hib-PRP,第 1 剂可获资助,第 2、3 剂不予资助。

带状疱疹疫苗

18 岁及以上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患者(含 66 岁及以上),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重组带状疱疹疫苗(rZV,Shingrix),间隔 2–6 个月(详见 25.5.1 节)。

4.3.10 实体器官移植

移植术前 / 术后疫苗接种

除常规计划疫苗外,实体器官移植术前 / 术后患者可获额外资助疫苗。理想情况下,疫苗接种应在计划免疫抑制治疗完成。先天胆道 / 肾脏疾病需移植的婴儿,加速接种计划见表 4.4。

额外资助疫苗可包括甲肝疫苗、乙肝疫苗(无既往接种或免疫力证明者)、Hib-PRP、流感、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水痘疫苗。
活疫苗 —— 慎用

活疫苗应在预计移植前至少 4 周接种;移植术后因免疫抑制,活疫苗(MMR、VV)通常禁忌。经专科评估并落实随访后,可在预计移植前不足 4 周为儿科患者接种 VV,或移植术后接种;临床状况稳定、移植术后至少 1 年、低剂量免疫抑制者,经专科评估可考虑接种 MMR。

流感疫苗

所有 6 月龄及以上实体器官移植后患者,流感疫苗可获资助。移植后首次接种流感疫苗者,无论年龄均推荐接种 2 剂(9 岁及以上第 2 剂需处方),之后每年资助 1 剂。

新冠疫苗

准备移植或移植术后的 5 岁及以上患者,可接种 2 剂新冠 mRNA 疫苗基础免疫(按年龄选择 10μg 或 30μg),间隔 8 周。详细信息详见 5.5.2 节及 IMAC《重症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建议》(immune.org.nz)。

准备移植或移植术后的 6 月龄–4 岁患者,推荐接种 3 剂新冠 mRNA 疫苗(3μg),第 1、2 剂间隔 3 周,第 3 剂距第 2 剂至少 8 周(详见 5.5.4 节)。
准备移植或移植术后患者,基础免疫完成后,无论既往接种剂次,推荐接种最新变异株匹配的新冠 mRNA 疫苗加强剂(按年龄选择 3μg、10μg、30μg),与既往接种间隔至少 6 个月(详见表 5.3、5.5.3 节)。临床显著需求时间隔可缩短至 3 个月。
带状疱疹疫苗

18 岁及以上实体器官移植术前 / 术后患者(含 66 岁及以上),推荐并资助接种 2 剂重组带状疱疹疫苗(rZV,Shingrix),间隔 2–6 个月(详见 25.5.1 节)。

移植术后麻疹 / 水痘暴露

免疫抑制者疑似 / 确诊接触麻疹 / 水痘病例,需咨询专科医生。移植术后,麻疹 / 水痘暴露后被动免疫(免疫球蛋白)使用,需基于抗体滴度阴性或免疫状态不明。

4.3.11 功能性无脾、脾功能减退及脾切除术前 / 术后

脾脏在启动针对荚膜细菌(肺炎链球菌、脑膜炎奈瑟菌、b 型流感嗜血杆菌)的免疫应答、清除循环细菌中发挥重要作用。
脾脏功能不全的三大主要原因:
  • 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无脾、脾功能减退、多脾综合征)
  • 疾病(如乳糜泻、急性白血病)
  • 手术切除(如外伤、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脾脏功能不全 / 缺失者,荚膜细菌导致重症感染的风险升高,属于医疗急症,死亡率高;脾切除术后重症感染风险是普通人群的 50 倍以上,该风险是否终身存在尚存争议。
无脾 / 脾功能减退 / 脾切除术前 / 术后疫苗接种

功能性 / 解剖性无脾者(脾切除术前 / 术后)无疫苗禁忌,可获额外资助的流感、Hib、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疫苗,同时需确保完成计划疫苗(含 Tdap、MMR)。

计划脾切除者,理想情况下应在术前至少 2 周完成所需疫苗接种;无法实现时,最迟在术前 14 天接种,术后 7 天(或出院前)继续接种。急诊脾切除者,术后 7 天(或出院前)启动接种。所有情况均需制定接种计划并告知全科医生完成。
脾脏功能减退者(疾病 / 部分脾切除),推荐接种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疫苗及每年流感疫苗(不予资助)。

4.3.12 HIV 感染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CD4+T 细胞,导致 CD4 细胞计数进行性下降,免疫缺陷加重、感染易感性升高、疫苗免疫应答不佳。
HIV 感染者疫苗有效性可能降低,抗体水平下降快于 HIV 阴性者;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可改善免疫应答,但难以达到 HIV 阴性者的抗体水平。血清学检测及额外剂次需求,需与专科医生沟通。
HIV 感染者疫苗接种

除常规计划疫苗外,HIV 阳性者可获额外资助的 Hib、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疫苗,及资助流感疫苗。

活疫苗 —— 慎用

HIV 阳性婴儿推荐按计划接种轮状病毒疫苗;所有 HIV 阳性者无论 CD4 + 百分比 / 计数,卡介苗均禁忌

CD4 + 淋巴细胞百分比≥15% 的 1–13 岁儿童、CD4 + 计数≥200 个 /ml 的 14–18 岁青少年、CD4 + 淋巴细胞计数≥200 个 /mm³ 的 18 岁及以上成人,可按计划接种 MMR、VV。
新冠疫苗

HIV 控制不佳(或 CD4 计数<200 个 /mm³)的 5 岁及以上患者,可接种 2 剂新冠 mRNA 疫苗基础免疫(按年龄选择 10μg 或 30μg),间隔 8 周。详细信息详见 5.5.2 节及 IMAC《重症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建议》(immune.org.nz)。

HIV 控制不佳(或 CD4 计数<200 个 /mm³)的 6 月龄–4 岁患者,推荐接种 3 剂新冠 mRNA 疫苗(3μg),第 1、2 剂间隔 3 周,第 3 剂距第 2 剂至少 8 周(详见 5.5.4 节)。
所有 HIV 感染者,基础免疫完成后,无论既往接种剂次,推荐接种最新变异株匹配的新冠 mRNA 疫苗加强剂(按年龄选择 3μg、10μg、30μg)。控制不佳者每 6 个月 1 剂,控制良好、轻中度免疫低下(CD4≥350 个 /mm³)者每年 1 剂;临床显著需求时间隔可缩短至至少 3 个月。
带状疱疹疫苗

18 岁及以上 HIV 感染者(含 66 岁及以上),推荐接种 2 剂重组带状疱疹疫苗(rZV,Shingrix),间隔 2–6 个月;HIV 控制不佳者(CD4<350 个 /mm³、病毒载量>500 拷贝 /ml)可获资助(详见 25.5.1 节)。

4.4 慢性肾脏病

慢性肾脏病(CKD)早期接种者,通常可对疫苗产生应答;但随肾病进展,疫苗免疫应答降低。有儿童出现血清学有免疫力证据后仍发病的报道。
肾病综合征、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CKD 4–5 期)患者,荚膜细菌(肺炎链球菌、b 型流感嗜血杆菌、脑膜炎奈瑟菌)导致腹膜炎 / 败血症风险升高;血液透析患者乙肝病毒暴露风险升高;成人 CKD 患者带状疱疹风险升高。
慢性肾脏病患者疫苗接种

未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 CKD 患者,可按常规计划接种;符合条件时可获额外资助疫苗,确诊后应尽快接种。疫苗接种与肾功能恶化、透析疗效降低无关。

额外资助疫苗可包括甲肝、乙肝、Hib、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疫苗,及资助流感疫苗。
活疫苗 —— 慎用

免疫抑制者活疫苗(MMR、VV)通常禁忌;免疫抑制轻微的 CKD 患者可能可接种 VV。

新冠疫苗

接受长期血液透析 / 腹膜透析的 5 岁及以上患者,推荐接种 2 剂新冠 mRNA 疫苗基础免疫(按年龄选择 10μg 或 30μg),间隔 8 周。详细信息详见 5.5.2 节及 IMAC《重症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建议》(immune.org.nz)。

接受长期血液透析 / 腹膜透析的 6 月龄–4 岁患者,推荐接种 3 剂新冠 mRNA 疫苗(3μg),第 1、2 剂间隔 3 周,第 3 剂距第 2 剂至少 8 周(详见 5.5.4 节)。
所有 CKD 患者,基础免疫完成后,无论既往接种剂次,推荐接种最新变异株匹配的新冠 mRNA 疫苗加强剂(按年龄选择 3μg、10μg、30μg),与既往接种间隔至少 6 个月(详见表 5.3、5.5.3 节)。临床显著需求时间隔可缩短至至少 3 个月。
带状疱疹疫苗

18 岁及以上 CKD 患者(含 66 岁及以上),推荐接种 2 剂重组带状疱疹疫苗(rZV,Shingrix),间隔 2–6 个月;终末期 CKD 4–5 期可获资助(详见 25.5.1 节)。

4.5 慢性肝病

婴幼儿慢性肝病可作为先天综合征的一部分出现,可能合并其他状况(如胆道闭锁婴儿可合并脾脏功能不全),符合额外资助疫苗条件。
慢性肝病患者疫苗接种

未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慢性肝病患者,可按常规计划接种。

除常规计划疫苗外,12 月龄起慢性肝病婴幼儿可获资助甲肝疫苗(详见 8.5.1 节);预计肝移植者可采用加速接种计划(表 4.4),旨在最大化疫苗可预防疾病保护力,在移植及免疫抑制前完成活疫苗接种。移植前甲肝疫苗可早至 7 月龄接种,额外资助疫苗包括流感、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水痘疫苗。
成人慢性肝病患者推荐每年接种流感疫苗(目前不予资助);预计肝移植者可获额外资助疫苗(甲肝、乙肝、Hib、流感、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水痘疫苗)。
新冠疫苗

5 岁及以上慢性肝病患者,推荐接种 2 剂新冠 mRNA 疫苗基础免疫(按年龄选择 10μg 或 30μg),间隔 8 周。详细信息详见 5.5.2 节及 IMAC《重症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建议》(immune.org.nz)。

6 月龄–4 岁慢性肝病患者,推荐接种 3 剂新冠 mRNA 疫苗(3μg),第 1、2 剂间隔 3 周,第 3 剂距第 2 剂至少 8 周(详见 5.5.4 节)。
所有慢性肝病患者,基础免疫完成后,无论既往接种剂次,推荐接种最新变异株匹配的新冠 mRNA 疫苗加强剂(按年龄选择 3μg、10μg、30μg),与既往接种间隔至少 6 个月(详见表 5.5.3 节)。临床显著需求时间隔可缩短至至少 3 个月。

4.6 其他特殊人群

除接种前筛查发现特定疫苗禁忌外,推荐所有个体按常规计划接种。部分未在本章讨论的疾病或情况,可推荐额外疫苗(并非均获资助)。

4.7 移民与难民

以难民或移民身份入境新西兰的成人与儿童,需评估书面接种状态,制定合适的补种计划;仅清晰记录的剂次视为有效接种,无接种史者按未接种制定计划(补种计划详见附录 2)。
各国免疫计划不同,需核查所有移民、前难民儿童的接种记录,确保符合新西兰计划,尤其确认接种 MMR 而非仅麻疹 – 风疹疫苗。
补种计划制定可联系当地免疫协调员、IMAC(0800 IMMUNE/0800 466 863)或经验丰富的同事。
18 岁以下所有儿童,无论移民 / 公民身份,均可接种计划疫苗并享受儿童健康服务,接种机构可申领接种补贴。
18 岁及以上成年难民,可接种计划疫苗,接种机构可申领补贴。开始 HPV 接种时未满 18 岁的非居民,即使完成接种时已满 18 岁,目前仍可获资助完成程序;其他 18 岁及以上成人,需符合 2011 年《健康与残疾服务资助资格指令》的所有条件,方可获得包括计划疫苗在内的资助医疗服务。
结核

新西兰推荐并资助 5 岁以下结核高危婴幼儿接种卡介苗,详细信息详见 23.5.2 节及 2019 年《新西兰结核防控指南》。

配额难民入境前需筛查活动性结核,确诊者需治疗后入境。访客及移民的活动性结核筛查要求,取决于来源国及停留时间。新西兰新发结核病例中,海外出生者最多,其次为与海外出生者共同居住者。
医生及实验室需向卫生官员报告疑似 / 确诊活动性结核病例;活动性结核患者,享有与新西兰公民同等的资助医疗服务。
乙肝

难民 / 移民家庭成员发现乙肝携带者,建议全家筛查,为无免疫力者接种疫苗。即使无携带者,建议所有 18 岁以下儿童接种乙肝疫苗。

水痘

热带地区成长者儿童期水痘感染概率低,青少年及成人可能无免疫力;成人水痘病情重,孕早期母体水痘可导致罕见但严重的先天性水痘综合征。无水痘病史或既往接种史者,应提供水痘疫苗;仅 2017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满 11 岁、当前未满 18 岁者可获资助。

4.8 职业相关疫苗接种

部分职业会升高疫苗可预防疾病感染风险;部分受感染工作者(尤其是医护人员、幼教人员),可能将流感、风疹、麻疹、腮腺炎、水痘、百日咳等传染给易感接触者,导致严重后果。
工作者存在显著职业相关感染 / 传播风险时,雇主应实施全面的风险导向职业疫苗接种计划,包括接种政策、员工接种记录、疫苗可预防疾病信息、拒种管理。雇主应采取所有合理可行措施,鼓励工作者按工作环境及任务完成接种。

4.9 旅行

所有旅行者应在出境前尽早考虑疫苗接种需求,包括频繁因公 / 探亲旅行者。推荐完成适龄计划疫苗接种(补种建议详见附录 2),获取最新海外旅行要求(如新冠、伤寒、黄热病、狂犬病、日本脑炎疫苗)。
旅行者可咨询擅长旅行医学的基层医疗机构或专科旅行门诊,相关信息也可在新西兰安全旅行网站(safetravel.govt.nz)及世界卫生组织网站(who.int/travel-advice)查询。
赴新留学学生

国际访客(尤其是赴新就读中小学及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推荐完成接种并确认符合新西兰要求,成人推荐接种疫苗见表 2.4(并非所有学生可获资助)。

18 岁以下所有儿童,无论移民 / 公民身份,均可接种计划疫苗,接种机构可申领补贴。
以学生身份入境新西兰的成人与儿童,建议评估书面接种状态,必要时按记录制定补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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