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s的使用说明

This entry is part 40 of 45 in the series 疫苗信息声明

Instructions for Using VISs

 

 

关于

  • 疫苗信息说明书使用说明。

所需用途

VISs使用说明 

1.接种疫苗时,提供疫苗信息声明(VIS)。

根据《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 42 U.S.C. 300aa-26)的要求,美国所有为儿童或成人注射以下疫苗的医疗保健提供者——白喉、破伤风、百日咳、麻疹、腮腺炎、风疹、脊髓灰质炎、甲型肝炎、乙型肝炎、流感嗜血杆菌b型(Hib)、流感、肺炎球菌结合物、脑膜炎球菌、轮状病毒、人乳头瘤病毒(人乳头瘤病毒)或水痘(水痘)-在接种每剂疫苗前,应提供一份由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制作的相关当前版本疫苗信息材料的副本,以备保存:

  • 给父母或法律代表1供应商打算接种此类疫苗的任何儿童,或
  • 对任何成年人2供应商打算对其施用这种疫苗。

如果组合疫苗没有单一的VIS,则使用所有组分疫苗的VIS。

VISs应辅以适当的视觉演示或口头解释。

请记住:

[1]“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州法律有资格同意未成年儿童或无行为能力成年人免疫接种的父母或其他个人。

[2]对于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相关VISs。如果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生活在长期护理机构中,可以在入院时提供所有相关的vis,或者如果晚于入院,则在同意时提供,而不是在每次接种疫苗之前提供。

2.记录提供的每个VIS的信息。

在提供疫苗信息材料时,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在每位患者的永久医疗记录中做出标记,表明:

  1. 分发的VIS的版本日期,以及
  2. 提供VIS的日期。

该记录要求补充了42 U.S.C. 300aa-25的要求,即所有使用这些疫苗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患者的永久医疗记录(或永久办公室日志)中记录:

  1. 接种疫苗者的姓名、地址和职务,
  2. 给药日期,以及
  3. 所用疫苗的生产商和批号。

州法律的适用性

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咨询他们的法律顾问,以确定与免疫接种相关的其他州要求。提供疫苗信息材料的联邦要求补充了任何适用的州法律。

副本的可用性

英文版可从以下网址获得疾控中心的网站;其他语言版本可从以下网站获取immunize.org。州卫生部门也可以提供单个的现成拷贝。

当前VIS版本

  • 白喉、破伤风、百日咳:21年6月8日
  • 甲型肝炎:21年10月15日
  • 乙型肝炎:2013年12月5日
  • Hib:2011年6月8日
  • 人乳头瘤病毒(人类乳头瘤病毒):2011年6月8日
  • 流感(灭活):2011年8月6日
  • 流感(活):21年8月6日
  • 产妇死亡率:2011年6月8日
  • MMRV:2011年6月8日
  • 脑膜炎球菌ACWY: 8/6/21
  • 乙型脑膜炎球菌:21年6月8日
  • 肺炎球菌:2013年12月5日
  • 小儿麻痹症:2011年8月6日
  • 轮状病毒:10/15/21
  • TD:2011年6月8日
  • Tdap:2011年6月8日
  • 水痘:2011年8月6日
  • 多重疫苗*:2013年7月24日

脚注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常规儿童疫苗(即DTaP、乙型肝炎、Hib、肺炎球菌疫苗或脊髓灰质炎疫苗)在同一次就诊时的可选替代方案。

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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