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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注册受理的形式审查要求,更好地指导和服务申请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2月9日
相关附件
序号 | 附件名称 |
---|---|
1 |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pdf |
附件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 (试行 )
2025 年 2 月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
本指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对于指南中未涵盖 或未明确的受理事宜, 申请人可与受理部门进行沟通。后续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适时更新。
一、适用范围
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上市许可申请。预防用生 物制品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 接种的疫苗类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 苗。
二、受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三、资料基本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 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 应当根据现行版《M4: 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 (CTD)》( 以下简称 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 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 应当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 一)申请表的整理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 优惠申请表(如适用)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 写或涂改,并应当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 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填报申请表,并完成在线提交。 申请表各 页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
( 二 )申报资料的整理
基于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的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的,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 档申报的公告》的要求准备。
基于电子申报资料的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的,申请人应当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 《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药监 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 的通知》等要求,准备全套电子申报资料(按要求需提交临 床试验数据库的,应当同时包含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并对 其中所有 PDF 文件使用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
申请人按照《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或《eCTD 技 术规范》准备的药品注册电子申报资料,可通过网络传输方 式提交。
四、形式审查要点
(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 药物临床试验终止后,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 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 请。
- 疫苗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 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申请人名称变更、注册地 址名称变更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药 品审评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 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 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 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应当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 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 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优先 审评审批申请。
- 沟通交流应当符合《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
4.已申请沟通交流的,应当提交与该申请相关的沟通交 流编号、沟通交流回复意见,并就回复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 三 )申请表审查要点
1.药品注册申请表
按照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 填报信息应当与证明性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1.1 疫苗加快上市注册程序:按照该申请实际情况勾选。 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勾选“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在提出疫 苗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按照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提出优 先审评审批申请;勾选“特别审批程序”的,应当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
1.2 申请事项:按照该申请实际申请事项填写。申请临床 研究的,选择“临床试验”;申请上市的,选择“上市许可”。
1.3 疫苗注册分类: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要求明确注册分类。
1.4 其他事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企业申请收费 优惠的,可选小微企业收费优惠。
1.5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 册标准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 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 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 应当提交通用名称证明文件,或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
1.6 规格:应当使用药典规定的单位符号。每一规格填 写一份申请表,多个规格应当分别填写申请表。注射剂不同 包装形式/给药装置按照不同规格管理,如西林瓶和预充式注 射器等。
1.7 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及规格:填 写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 理号及名称。
1.8 原/辅料/包材来源:申报疫苗注册时,应当填写所用 的辅料、包材的相关信息,并应当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原料 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中登记的相应内容 保持一致。
1.9 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简略填写主要作用与用途, 应当涵盖申报资料中所申请的全部预防的疾病。
1.10 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相同申请事项本次属于 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 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 予批准等情况。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1.11 历次申请情况:若为完成临床研究申请上市的,应 当同时填写临床申请受理号, 以及临床试验登记号。
1.12 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所填报的信息应当与证明性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并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已经填 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 (另需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授权书应当加盖公章(如有)) 在此签名、加盖机构电子签章。
- 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
如符合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可提交小型 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并提供如下信息:
2.1 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应当 与药品注册申请表有关信息一致。
2.2 从业人员、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企业资产总值等: 申请人依实际情况填写。
2.3 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委 托签字授权书,授权书应当加盖公章(如有))在此签名、加 盖机构电子签章。
( 四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公告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按公告要求执行。
1.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1.1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
1.1.1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 议、发票等(适用于制剂未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1.1.2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授权使用书(适用于制剂选用已 登记原辅包情形)。如为供应商出具,需有药用辅料和药包材 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书。
1.2 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 其权属状态说明, 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应 当 由申请人出具,并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3 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如适用)
1.4 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适用)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1.5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及补充申请批准 通知书(如有)、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准及临床试验登记号等 相关材料,并就《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中意 见进行逐项答复。
1.6 研究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出具的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 的批准证明或检查报告等证明性文件。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提供备案证明。
1.7 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文件
经属性界定确认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 品,应当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
1.8 允许临床试验证明文件
境外未上市的疫苗,应当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 允许该疫苗临床试验证明文件(如有)或其他相应证明文件、 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1.9 允许疫苗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境外已上市的疫苗,应当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 允许该疫苗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审评审批过程中,如相关证明性文件超过有效期, 申请 人应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递交更新的证明性文件。 申请人 应当同时承诺:审评审批期间,本文件载明的境外监管状态 信息,如生产上市情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合规情况等 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如实告知监管部门。
1.10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 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如适用)
2. 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
审评审批过程中,如相关证明性文件超过有效期, 申请 人应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递交更新的证明性文件。
2.1 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2.1.1 境内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等), 含相应疫苗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且对应的分类码应当包含标识 A(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2.1.2 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疫 苗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 文, 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市许可申请时,如变 更注册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交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 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2.2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2.2.1 境内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 等),含相应疫苗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 页,且对应的分类码应当包含标识 A(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2.2.2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疫苗生产厂和包装厂符 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 译文(适用于境外生产药品)。
2.2.3 申请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其临床试 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 况说明。
2.3 小微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 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2.4 对于关键原材料来源、佐剂来源、生产用毒种和生产 用细胞基质来源等证明文件,应当在 3.2.S.2.3 予以提供。
2.5 疫苗临床试验主要负责机构应当提供三级医疗机构 或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其他申报资料
3.1 注册分类及依据申请人应当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要求明确注册分类,并 在模块一说明函中说明分类依据。
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 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3.2 药学申报资料要求
根据疫苗的研发规律,在申报的不同阶段,药学研究, 包括工艺和质控是逐步递进和完善的过程。不同疫苗也各有 其药学特点。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必提交申报资料要求的某项 或某些研究,应当标明不适用,并提出充分依据。
3.2.1 种子批及细胞基质
对于涉及病毒毒种的疫苗申报资料,应当在 3.2.S.2.3 部 分提交生产用毒种资料。
在 3.2.S.2.3 提供生产用菌(毒)种种子批和生产用细胞 基质种子批中检院或相关药品监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定 机构复核检定报告。
3.2.2 佐剂
佐剂相关研究资料提交至以下两个部分:在 3.2.P 提供 佐剂的概述;在 3.2.A.3 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信息。
3.2.3 外源因子安全性评价
目标病毒灭活验证资料在 3.2.S.2.5 工艺验证部分提交。 非目标病毒的去除/灭活验证研究资料在 3.2.A.2 外源因子安 全性评价部分提交。
3.2.4 多联/多价疫苗:
对于多价疫苗,各型组分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较为相似 的,可在同一 3.2.S 章节中进行描述;差异较大的,可分别提 供单独的 3.2.S 章节。
当产品含有多种组分(例如联合疫苗,或附带稀释剂), 可每个组分分别提供一个完整的原液和/或制剂章节。
3.2.5 区域性信息 3.2.R.1 工艺验证
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 3.2.R.2 批记录
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供代表临床试验用样品工艺的批生 产、检验记录;
上市申请时,提供关键临床代表性批次和至少连续三批 拟上市规模验证批的批生产、检验记录;
提供上述批次的检验报告。 3.2.R.3 分析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分析方法验证报告,包含典型图谱。 3.2.R.4 稳定性图谱
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典型图谱。 3.2.R.5 可比性方案(如适用) 3.2.R.6 其他
3.3 非临床资料要求 3.3.1 佐剂
对于佐剂,如有药代、毒理学研究,按照 ICH M4 基本 框架放在相应部分提交;使用佐剂类型、添加佐剂必要性及佐剂/抗原配比合理性、佐剂机制等研究内容在 4.2.1.1 主要 药效学部分提交。
3.3.2 多联/多价疫苗
多联/多价疫苗抗原配比合理性、多价疫苗抗体交叉保护 活性研究内容在 4.2.1.1 主要药效学部分提交。
3.4 临床资料要求
3.4.1 境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开展未成年人用疫苗临床 试验的,应当至少取得境外含目标人群的 I 期临床试验数据。 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除外。
3.4.2 临床研究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临床研 究报告标题页应当提供药品注册申请人(签字及盖章)、主要 或协调研究者(签字)、负责或协调研究单位名称、统计学负 责人(签字)和统计单位名称及 ICHE3 要求的其它信息;临 床研究报告附录 II 中应当提供申办方负责医学专员签名。临 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应当为 SAS XPORT 传输格式( 即 xpt 格式),随全套电子申报资料一并递交。
3.5 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 药品注册标准的,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 通用名称核准申请,并提交通用名称核准相关资料。
3.6 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 已有同类产品经属性 界定为药品的,按照药品进行申报;尚未经属性界定的, 申 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产品属 性界定。属性界定为药品为主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其中医疗器械部分参照医疗器械注册 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单独准备光盘。
3.7 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后重新申报的,应当对重新开 展或者补充完善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 五)其他提示
1.境外生产的疫苗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包括允许疫苗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符合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为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 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 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 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是,外交部公布的《取消外国公文 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
- 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疫苗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应当由境内申请人按照预防用生物制品 3.3 类提出药品上市注 册申请。 申请人可参考《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 已 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 报资料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的通告》的要求提交申报资 料。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受理审查决定
( 一)受理
1.受理通知书: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 书》。
2.缴费通知书:需要缴费的,出具《缴费通知书》。
( 二)补正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 三)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四)受理流程图
资料申报 |
↓
符合要求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出具《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 等 |
六、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的 规定及技术指导原则等有关文件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中心 2020 年 7 月 3 日发布的《生物制品注册受理 审查指南(试行)》(2020 年第 11 号)同时废止。
七、附件
1.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2.参考目录
附 1 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药品名称 | 规格 | ||||
申请事项 | □临床试验 □上市许可 | 注册分类 | |||
加快上市注册 程序 | □附条件批准程序 □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特别审批程序 □不适用 | ||||
申 请 人 | |||||
沟通交流编号 | |||||
一、基本要求 | |||||
1.1 资料项目及目录是否按 CTD 要求提 交 是否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 | □是
□是 □不适用 | □否
□否 | |||
1.2《药品生产许可证》有相应分类码和 生产范围 | □是 □不适用 | □否 | |||
1.3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 □是 | □否 | |||
1.4 临床批件意见及沟通交流意见将作为 技术审评的重要依据,是否已充分评估 并按照相应意见完成研究 | □是 □不适用 |
□否 | |||
1.5 是否对申报资料中的所有 PDF 文件使 用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 | □是 | □否 | |||
1.6 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申请表 (含历次申请情况) | □是 | □否 | |||
1.7 申请表填报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中内 容一致 | □是 | □否 | |||
1.8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 用途,是否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 | □否 | □是 | |||
1.9 所提交证明文件是否均在有效期内 | □是 | □否 |
1.10 是否为药械组合产品 | □否 | □是 | |
1.11 是否已向中检院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 验,并提交送检凭证(上市许可申请适 用) |
□是 □不适用 |
□否 | |
1.12 是否已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 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 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 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 验的准备。申报资料中是否提交工艺验 证方案和工艺验证报告(上市许可申请 适用) 申请人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是否 按照现行《中药、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通用格式和撰写指 南》附件通用格式撰写制造及检定规程 和质量标准 |
□是 □不适用
□是 □不适用 |
□否
□否 | |
1.13 临床试验进展与安全信息评估及处 理(如适用) 是否已完成与本次申报相关全部临床试 验的登记与信息更新
是否已完成临床试验结果信息登记
是否按要求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 告(DSUR) 是否按规定快速报告安全信息 (SUSAR、其他潜在安全性信息) 是否收到临床试验风险管理告知信、临 |
□是,登记 号 □不适用 □是 □不适用 □是 □不适用 □是 □不适用 □否 |
□否
□否
□否
□否
□是 |
床试验风险控制通知书、暂停临床试验 通知书、终止临床试验通知书 | ||||
1.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相关规定 不予受理的情形 | □否 | □是 | ||
二、申报资料审查 | ||||
模块二、概要 | ||||
2.1 CTD 目录 | □有 □不适用 | □无 | 备注 | |
2.2 前言 | □有 □不适用 | □无 | ||
2.3 质量综述 | □有 □不适用 | □无 | ||
2.4 非临床综述 | □有 □不适用 | □无 | ||
2.5 临床综述 | □有 □不适用 | □无 | ||
2.6 非临床文字总结和汇总表 | □有 □不适用 | □无 | ||
2.7 临床总结 | □有 □不适用 | □无 | ||
模块三、药学研究资料 | ||||
3.1 模块 3 目录 | □有 □不适用 | □无 | 备注 | |
3.2 主体数据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 原液 对于多价疫苗,各型组分生产工艺和质 量控制较为相似的,可在同一 3.2.S 章 节中描述;差异较大的,可分别提供单 |
□有 □不适用 |
□无 |
独的 3.2.S 章节 当产品含有多种组分时(例如联合疫 苗,或附带稀释剂),可每个组分分别提 供一个完整的原液和/或制剂章节 | |||
3.2.S.1 基本信息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2 生产 对于涉及病毒毒种的疫苗申报资料,应 当在 3.2.S.2.3 部分提交生产用毒种资料 在 3.2.S.2.3 提供生产用菌(毒)种种子 批和生产用细胞基质种子批中检院或相 关药品监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定机构 复核检定报告。目标病毒灭活验证资料 在 3.2.S.2.5 工艺验证部分提交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3 特性鉴定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4 质量控制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5 对照品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6 包装系统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7 稳定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 制剂 提供佐剂概述。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1 剂型及产品组成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2 产品开发 | □有 | □无 |
□不适用 | |||
3.2.P.3 生产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4 辅料的控制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5 制剂的质量控制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6 对照品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7 包装系统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8 稳定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A 附件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A.1 设施和设备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A.2 外源因子的安全性评价 非目标病毒的去除/灭活验证研究提供 在外源因子安全性评价部分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A.3 辅料 佐剂在此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信息,包 括原材料、工艺、质量属性、检测方法、 稳定性等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 区域性信息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1 工艺验证 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2 批记录 | □有 | □无 |
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供代表临床试验用 样品工艺的批生产、检验记录;上市申 请时提供关键临床代表性批次和至少连 续三批拟上市规模验证批的批生产、检 验记录。提供上述批次的检验报告 | □不适用 | ||
3.2.R.3 分析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分析方法验证报告,包含典型图谱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4 稳定性图谱 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典型图谱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5 可比性方案(如适用)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6 其他 | □有 □不适用 | □无 | |
3.3 参考文献 | □有 □不适用 | □无 | |
模块四、非临床试验报告 | |||
4.1 目录 | □有 □不适用 | □无 | 备注 |
4.2 试验报告 对于佐剂,如有药代、毒理学研究按照 ICH M4 基本框架放在相应部分提交 | |||
4.2.1 药理学 如未做需说明原因或依据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1.1 主要药效学 使用佐剂类型、添加佐剂必要性及佐剂 /抗原配比合理性、佐剂机制等研究内容 放在主要药效学部分 多联/多价疫苗抗原配比合理性、多价疫 苗抗体交叉保护活性研究内容放在此部分 |
□有 □不适用 |
□无 |
4.2.1.2 次要药效学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1.3 安全药理学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1.4 药效学药物相互作用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 药代动力学 如未做需说明原因或依据。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1 分析方法和验证报告(如有单独 的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2 吸收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3 分布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4 代谢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5 排泄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6 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非临 床)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7 其他药代动力学试验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 毒理学 如未做需说明原因或依据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1 单次给药毒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2 重复给药毒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4.2.3.3 遗传毒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4 致癌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5 生殖毒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6 局部耐受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7 其他毒性研究(如有) 除常规安全性研究外,其他安全性研究 可在此部分提交 | □有 □不适用 |
□无 | |
4.3 参考文献 | □有 □不适用 | □无 | |
模块五、临床研究报告 | |||
5.1 模块 5 的目录表 | □有 □不适用 | □无 | 备注 |
5.2 所有临床研究的列表 境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开展未成年人 用疫苗临床试验的,应当至少取得境外 含目标人群的 I 期临床试验数据 |
□有 □不适用 |
□无 | |
临床研究报告标题页是否符合指导原 则要求,提供药品注册申请人(签字及 盖章)、主要或协调研究者(签字)、负 责或协调研究单位名称、统计学负责人 (签字)和统计单位名称及 ICH E3 要 求的其它信息 临床研究报告附录 II 中是否提供申办 方负责医学专员签名 |
□是 □不适用 |
□否 | |
5.3.1 生物药剂学研究报告 | □有 | □无 |
□不适用 | |||
5.3.2 采用人体生物材料的药代动力学 相关研究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5.3.3 人体药代动力学(PK)研究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5.3.4 人体药效学(PD)研究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5.3.5 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5.3.6 上市后经验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5.3.7 病例报告表和个体患者列表 | □有 □不适用 | □无 | |
5.4 参考文献 | □有 □不适用 | □无 | |
声明: 1、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目录内容完全一致,译文准确。 2、所提交的证明性文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证按要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及时上传相关电子资料。 4、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注册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注册代理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附 2 参考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7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模块一文件及CTD 中文版的通告》(2019 年第 17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 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 34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16 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2019 年第 55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68 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三批)》(2019 年第102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 43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 年第145 号)
10.《国家药监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1 年第 52 号)
11.《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 告》(2021 年第 119 号)
12.《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 (2022 年第 110 号)
13.《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 年第 132 号)
14.《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 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4 年第 49 号)
15.《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M4 模块一行政文件和 药品信息 〉的通告》(2020 年第 6 号)
16.《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
17.《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通知》
18.《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
19.《关于境外生产药品证明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20.《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 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 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预防用 生物制品)〉的通告》(2024 年第 43 号)
21.《关于试行以网络传输方式提交药品注册电子申报资料 的通知》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 )
本指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对于指南中未涵盖 或未明确的受理事宜, 申请人可与受理部门进行沟通。后续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适时更新。
一、适用范围
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三、资料基本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 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 应当根据现行版《M4: 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 (CTD)》(以下简称 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 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 应当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 一)申请表的整理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 优惠申请表(如适用)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 写或涂改,并应当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的相 关要求,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 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填报申请表,并完成在线提交。申请表各页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基于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的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的,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 档申报的公告》的要求准备。
基于电子申报资料的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的,申请人应当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 《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药监 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 的通知》等要求,准备全套电子申报资料(按要求需提交临 床试验数据库的,应当同时包含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并对 其中所有 PDF 文件使用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
申请人按照《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或《eCTD 技 术规范》准备的药品注册电子申报资料,可通过网络传输方 式提交。
四、形式审查要点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1.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 能主治) 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 申请人应当提出 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 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 床试验申请。
2.药物临床试验终止后,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 应当重新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 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 请。
3.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所申报的 适应症管理, 同一药物不同适应症应当分别提交注册申请 (生物类似药除外)。对于同一适应症涉及多个临床试验方 案的申请,需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简要说明。
4.按规定免做临床试验的肌肉注射的普通或者特异性 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请。
5.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 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 申请人应当撤回原 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申请人名称变更、注册地 址名称变更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药 品审评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1.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 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 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2.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应当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 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 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优先 审评审批申请。
3.沟通交流应当符合《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 理办法》的规定。
4.已申请沟通交流的,应当提交与该申请相关的沟通交 流编号、沟通交流回复意见,并就回复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1.药品注册申请表
按照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 填报信息应当与证明性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1.1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按照该申请实际情况勾选。 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勾选“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在提出药 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按照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提出优 先审评审批申请;勾选“特别审批程序”的,应当按照药品特 别审批程序办理。
1.2 申请事项:按照该申请实际申请事项填写。申请临床 研究的,选择“临床试验”;申请上市的,选择“上市许可”。
1.3 药品注册分类: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要求明确注册分类。
1.4 其他事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企业申请收费 优惠的,可选小微企业收费优惠。
1.5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 册标准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 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 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 应当提交通用名称证明文件,或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
1.6 规格:应当使用药典规定的单位符号。每一规格填 写一份申请表,多个规格应当分别填写申请表。注射剂不同 包装形式/给药装置按照不同规格管理,如西林瓶和预充式注射器,笔芯和预填充注射笔等。
1.7 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及规格:填 写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 理号及名称,包括联合用药的制剂受理号及名称。
1.8 原/辅料/包材来源:申报药品注册时,应当填写所用 的辅料、包材的相关信息,并应当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原料 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中登记的相应内容 保持一致。
1.9 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简略填写主要适应症或者 功能主治,应当涵盖申报资料中所申请的适应症信息。适应 症分类应当与适应症一致。
1.10 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相同申请事项本次属于 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 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 予批准等情况。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1.11 历次申请情况:若为完成临床研究申请上市的,应 当同时填写临床申请受理号, 以及临床试验登记号。
1.12 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
所填报的信息应当与证明性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并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已经填 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 (另需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授权书应当加盖公章(如有)) 在此签名、加盖机构电子签章。
2.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
如符合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可提交小型 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并提供如下信息:
2.1 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应当 与药品注册申请表有关信息一致。
2.2 从业人员、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企业资产总值等: 申请人依实际情况填写。
2.3 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委 托签字授权书,授权书应当加盖公章(如有))在此签名、加 盖机构电子签章。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公告 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按公告要求执行。
1.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1.1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
1.1.1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 议、发票等(适用于制剂未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1.1.2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授权使用书 (适用于制剂选用 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如为供应商出具,需有药用辅料和药 包材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书。
1.2 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 其权属状态说明, 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应 当由申请人出具,并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生物类似药上市许可申请时, 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照已在中 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的专利信息,针对参照药 每一件相关的药品专利作出声明。此外,上述专利声明还需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药品业务应用系统 进行填写和提交。
1.3 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如适用)
1.4 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适用)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1.5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及补充申请批准 通知书(如有)、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准及临床试验登记号等 相关材料,并就《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中意 见进行逐项答复。
1.6 研究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出具的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 的批准证明或检查报告等证明性文件。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提 供备案证明。
1.7 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文件
经属性界定确认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 品,应当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
1.8 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境外已上市的生物制品,应当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 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审评审批过程中,如相关证明性文件超过有效期, 申请 人应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递交更新的证明性文件。申请人 应当同时承诺:审评审批期间,本文件载明的境外监管状态 信息,如生产上市情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合规情况等 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如实告知监管部门。
1.9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 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如适用)。
2. 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
审评审批过程中,如相关证明性文件超过有效期, 申请 人应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递交更新的证明性文件。
2.1 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2.1.1 境内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含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 (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申请人自行生产所申报药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 码应当包含标识 A,且具备相应生产范围; 申请人委托其他 生产企业生产所申报药品的: 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分 类码应当包含标识 B,且具备相应委托生产范围, 并应当包 含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
2.1.2 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 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 文, 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市许可申请时,如变 更注册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交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2.2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2.2.1 境内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等)、含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 页(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当包含标识 C 且具备相应受托生产范围。
2.2.2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厂和包装厂 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 文译文(适用于境外生产药品)。
2.2.3 申请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其临床试 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 况说明。
2.2.4 申请治疗用生物制品 1 类和 2 类(不含 2.2 类新适 应症和/或改变用药人群)的境外生产药品,如在我国提出上 市申请时尚未获得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性文件,应当在上市申报资料中提交其生 产厂及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声明,并承 诺在审评作出最终结论前,按相关规定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 构出具的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性文件。
2.3 小微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 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3.其他申报资料
3.1 注册分类及依据
申请人应当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要求明确注册分类,并在 模块一说明函中说明分类依据。
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 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3.2 药学申报资料要求
根据药品的研发规律,在申报的不同阶段,药学研究, 包括工艺和质控是逐步递进和完善的过程。不同生物制品也 各有其药学特点。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必提交申报资料要求的 某项或某些研究,应当标明不适用,并提出支持的充分依据。
3.2.1 对于生物类似药,可在“3.2.R.6 其他文件”中提交质 量相似性评价资料。
3.2.2 对于抗体药物偶联物或修饰类制品,小分子药物药 学研究资料可按照 CTD 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单独提交整套研 究资料,也可在“3.2.S.2.3 物料控制”中提交所有的药学研究 资料。
3.2.3 对于复方制品或多组分产品,可每个组分分别提供 一个完整的原液和/或制剂章节。
3.2.4 对于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可根据产品特点,在原 液和/或制剂相应部分提交药学研究资料,对于不适用的项目, 可注明“不适用”。
3.2.5 区域性信息
3.2.R.1 工艺验证
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
3.2.R.2 批记录
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供代表临床试验用样品工艺的批生 产、检验记录;
上市申请时,提供关键临床代表性批次和至少连续三批 拟上市规模验证批的批生产、检验记录;
提供上述批次的检验报告。
3.2.R.3 分析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分析方法验证报告,包含典型图谱。
3.2.R.4 稳定性图谱
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典型图谱。
3.2.R.5 可比性方案(如适用)
3.2.R.6 其他
3.3 临床资料要求
3.3.1 临床研究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临床研 究报告标题页应当提供药品注册申请人(签字及盖章)、主要 或协调研究者(签字)、负责或协调研究单位名称、统计学负 责人(签字)和统计单位名称及 ICHE3 要求的其它信息;临 床研究报告附录 II 中应当提供申办方负责医学专员签名。临 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应当为 SAS XPORT 传输格式(即 xpt 格式),随全套电子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3.4 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 药品注册标准的,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 通用名称核准申请,并提交通用名称核准相关资料。
3.5 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 已有同类产品经属性 界定为药品的,按照药品进行申报;尚未经属性界定的, 申 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产品属 性界定。属性界定为药品为主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其中医疗器械部分参照医疗器械注册 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单独准备光盘。
3.6 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后重新申报的,应当对重新开 展或者补充完善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其他提示
1.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内诊断试剂按照《M4:人用药物 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 CTD)撰写申报 资料。
2.对于已获准开展临床试验或已获批上市的生物制品, 提出新增适应症的,申请时与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的历次申请重复的资料可免于提交(模块一除外),但应当在 申报资料中列出历次申请中相关资料的编号(非 CTD 格式 资料还应列出编号对应的资料项目名称)。
3.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涉及)。
4. 血液制品不得委托生产。
5.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应当由境内申请人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 3.4 类,提出上市注册 申请。申请人可参考《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 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的通告》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6.境外生产的药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包括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符合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为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 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 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 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是,外交部公布的《取消外国公文 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
五、受理审查决定
( 一)受理
1.受理通知书: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 书》。
2.缴费通知书:需要缴费的,出具《缴费通知书》。
(二)补正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流程图
资料申报 |
↓
符合要求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出具《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 等 |
六、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的 规定及技术指导原则等有关文件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中心 2020 年 7 月 3 日发布的《生物制品注册受理 审查指南(试行)》(2020 年第 11 号)同时废止。
七、附件
1.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2.参考目录
附 1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药品名称 | 规格 | |||
申请事项 | □临床试验 □上市许可 | 注册分类 | ||
加快上市注册 程序 | □附条件批准程序 □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特别审批程序 □不适用 | |||
申 请 人 | ||||
沟通交流编号 | ||||
一、基本要求 | ||||
1.1 资料项目及目录是否按 CTD 要求提交 是否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 | □是 □是 □不适用 | □否 □否 | ||
1.2《药品生产许可证》有相应分类码和生 产范围 | □是 □不适用 | □否 | ||
1.3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 □是 | □否 | ||
1.4 临床批件意见及沟通交流意见将作为技 术审评的重要依据,是否已充分评估并按 照相应意见完成研究 | □是 □不适用 |
□否 | ||
1.5 是否对申报资料中的所有 PDF 文件使 用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 | □是 | □否 | ||
1.6 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申请表(含 历次申请情况) | □是 | □否 | ||
1.7 申请表填报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中内容 一致 | □是 | □否 |
1.8 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 途,是否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 是否对照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 平台公开的专利信息,针对参照药每一件 相关的药品专利作出声明(生物类似药上 市许可适用) |
□否
□是 □不适用 |
□是
□否 | |
1.9 所提交证明文件是否均在效期内 | □是 | □否 | |
1.10 是否为药械组合产品 | □否 | □是 | |
1.11 是否已向中检院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 并提交送检凭证(上市许可申请适用) | □是 □不适用 |
□否 | |
1.12 是否已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 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 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 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 备。申报资料中是否提交工艺验证方案和 工艺验证报告(上市许可申请适用) 申请人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是否按 照现行《中药、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生产 工艺、质量标准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附 件通用格式撰写制造及检定规程和质量标 准 | □是 □不适用
□是 □不适用 | □否
□否 | |
1.13 临床试验进展与安全信息评估及处理 (如适用) 是否已完成与本次申报相关全部临床试验 的登记与信息更新
是否已完成临床试验结果信息登记 |
□是,登记 号 □不适用 □是 |
□否
□否 |
是否按要求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DSUR) 是否按规定快速报告安全信息(SUSAR、 其他潜在安全性信息) 是否收到临床试验风险管理告知信、临床 试验风险控制通知书、暂停临床试验通知 书、终止临床试验通知书 | □不适用 □是 □不适用 □是 □不适用 □否 |
□否
□否
□是 | |
1.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相关规定不 予受理的情形 | □否 | □是 | |
二、申报资料审查 | |||
模块二、概要 | |||
2.1 CTD 目录 | □有 | □无 | 备注 |
2.2 前言 | □有 □不适用 | □无 | |
2.3 质量综述 | □有 □不适用 | □无 | |
2.4 非临床综述 | □有 □不适用 | □无 | |
2.5 临床综述 | □有 □不适用 | □无 | |
2.6 非临床文字总结和汇总表 | □有 □不适用 | □无 | |
2.7 临床总结 | □有 □不适用 | □无 | |
模块三、药学研究资料 | |||
3.1 模块 3 目录 | □有 □不适用 | □无 | 备注 |
3.2 主体数据 对于复方制品或多组分产品,每个组分可 分别提供一个完整的原液和/或制剂章节。 对于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可根据产品特 点,在原液和/或制剂相应部分提交药学研 究资料,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可注明“不适 用”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 原料药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1 基本信息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2 生产 对于抗体药物偶联物或修饰类制品,小分子 药物药学研究资料可按照 CTD 格式和内容 的要求单独提交整套研究资料,或在“物料 控制”中提交所有的药学研究资料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3 特性鉴定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4 质量控制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5 对照品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6 包装系统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S.7 稳定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 制剂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1 剂型及产品组成 | □有 | □无 |
□不适用 | |||
3.2.P.2 产品开发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3 生产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4 辅料的控制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5 制剂的质量控制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6 对照品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7 包装系统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P.8 稳定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A 附件 | |||
3.2.A.1 设备和装置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A.2 外源性物质的安全性评估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A.3 辅料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 区域性信息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1 工艺验证 应当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2 批记录 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供代表临床试验用样 | □有 □不适用 | □无 |
品工艺的批生产、检验记录; 上市申请时提 供关键临床代表性批次和至少连续三批拟 上市规模验证批的批生产、检验记录 提供上述批次的检验报告 | |||
3.2.R.3 分析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分析方法验证报告,包含典型图谱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4 稳定性图谱 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典型图谱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5 可比性方案(如适用) | □有 □不适用 | □无 | |
3.2.R.6 其他 生物类似药提交质量相似性评价资料 | □有 □不适用 | □无 | |
3.3 参考文献 | □有 □不适用 | □无 | |
模块四、非临床试验报告 | |||
4.1 目录 | □有 □不适用 | □无 | 备注 |
4.2 试验报告 | |||
4.2.1 药理学 如未做需说明原因或依据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1.1 主要药效学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1.2 次要药效学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1.3 安全药理学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1.4 药效学药物相互作用 | □有 □不适用 | □无 |
4.2.2 药代动力学 如未做需说明原因或依据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1 分析方法和验证报告(如有单独的 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2 吸收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3 分布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4 代谢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5 排泄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6 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非临床)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2.7 其他药代动力学试验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 毒理学 如未做需说明原因或依据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1 单次给药毒性(按照动物种属、给 药途径的顺序)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2 重复给药毒性(按照动物种属、给 药途径、给药持续时间的顺序; 包括伴随毒 代动力学试验)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3 遗传毒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4 致癌性(包括伴随毒代动力学试验)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5 生殖毒性(包括剂量探索研究和伴 随毒代动力学试验) | □有 □不适用 | □无 |
4.2.3.6 局部耐受性 | □有 □不适用 | □无 | |
4.2.3.7 其他毒性研究(如有) | □有 □不适用 | □无 | |
4.3 参考文献 | □有 □不适用 | □无 | |
模块五、临床研究报告 | |||
5.1 模块 5 的目录表 | □有 □不适用 | □无 | 备注 |
5.2 所有临床研究的列表 | □有 □不适用 | □无 | |
临床研究报告标题页是否符合指导原则要 求,提供药品注册申请人(签字及盖章)、 主要或协调研究者(签字)、负责或协调研 究单位名称、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和统计 单位名称及 ICH E3 要求的其它信息 临床研究报告附录 II 中是否提供申办方负 责医学专员签名 |
□是 □不适用 |
□否 | |
5.3.1 5.3.1 生物药剂学研究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5.3.2 采用人体生物材料的药代动力学相 关研究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5.3.3 人体药代动力学(PK)研究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5.3.4 人体药效学(PD)研究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5.3.5 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 □有 □不适用 | □无 | |
5.3.6 上市后经验报告 | □有 | □无 |
□不适用 | |||
5.3.7 病例报告表和个体患者列表 | □有 □不适用 | □无 | |
5.4 参考文献 | □有 □不适用 | □无 | |
声明: 1、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目录内容完全一致,译文准确。 2、所提交的证明性文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证按要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及时上传相关电子资料。 4、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注册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注册代理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附 2参考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7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 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 34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16 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2019 年第 55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68 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三批)》(2019 年第 102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模块一文件及CTD 中文版的通告》(2019 年第 17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 43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 年第145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 年第52 号)
10.《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药品专利纠纷 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 年第 89 号)
11.《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 告》(2021 年第 119 号)
12.《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 (2022 年第 110 号)
13.《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 年第 132 号)
14.《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 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4 年第 49 号)
15.《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M4 模块一行政文件和 药品信息〉的通告》(2020 年第 6 号)
16.《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
17.《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通知》
18.《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
19.《关于境外生产药品证明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20.《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 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治疗用 生物制品)〉的通告》(2024 年第 30 号)
21.《关于试行以网络传输方式提交药品注册电子申报资料 的通知》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 (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
本指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对于指南中未涵盖或未 明确的受理事宜,申请人可与受理部门进行沟通。后续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适时更新。
一、适用范围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上市许可申请。
注: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内诊断试剂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受 理审查指南要求。
二、受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三、资料基本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 料要求》的规定, 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的格式、 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 目编号和名称也应当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 一)申请表的整理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 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当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的相关要 求,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药品业务 应用系统填报申请表,并完成在线提交。申请表各页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基于电子申报资料的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关于药 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 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等要求, 准备全套电子申报资料,并对其中所有 PDF 文件使用申请人或 注册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
申请人按照《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准备的药品注 册电子申报资料, 可通过网络传输方式提交。
四、形式审查要点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在境内完成临床 试验后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 沟通交流应当符合《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
- 已申请沟通交流的,应当提交与该申请相关的沟通交流编号、沟通交流回复意见,并就回复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按照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填报 信息应当与证明性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按照该申请实际情况勾选。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勾选“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按照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 请;勾选“特别审批程序”的,应当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
- 申请事项:申请上市的,选择 “上市许可”。
- 药品注册分类: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分类要求明确注册分类。
-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通用 名称证明文件,或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
- 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相同申请事项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 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 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所填报的信息应当与证明性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并指 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已经填入的申请 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委托 签字授权书,授权书应当加盖公章(如有))在此签名、加盖机 构电子签章。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公告中规 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按公告要求执行。
- 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1.1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 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应当由申请 人出具,并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2 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1.3 允许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境外已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 具的允许该诊断试剂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 文。
审评审批过程中,如相关证明性文件超过有效期,申请人应 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递交更新的证明性文件。申请人应当同时 承诺:审评审批期间,本文件载明的境外监管状态信息,如生产 上市情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合规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 及时如实告知监管部门。
- 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
审评审批过程中,如相关证明性文件超过有效期,申请人应 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递交更新的证明性文件。
2.1 境内申请人和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含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 录页。
申请人自行生产所申报药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 应当包含标识A,且具备相应生产范围;申请人委托其他生产企 业生产所申报药品的: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当包 含标识 B,且具备相应委托生产范围,并应当包含受托生产企业 的生产地址,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当包含 标识C 且具备相应受托生产范围。
2.2 境外生产的诊断试剂其生产厂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2.3 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 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以及注 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3.其他申报资料
3.1 注册分类及依据
申请人应当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第三 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分类要求明确注册分 类,并在立题目的与依据中说明分类依据。
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其他 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3.2 临床研究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临床研究报 告标题页应当提供药品注册申请人(签字及盖章)、主要或协调 研究者(签字)、负责或协调研究单位名称、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和统计单位名称及 ICH E3 要求的其它信息;临床研究报告 附录 II 中应当提供申办方负责医学专员签名。
3.3 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 注册标准的,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 核准申请,并提交通用名称核准相关资料。
3.4 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后重新申报的,应当对重新开展或 者补充完善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 其他提示
1. 至少在 3 家境内临床机构完成临床试验并提供临床试验 协议及临床试验方案。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供在境外完成的临床试 验资料、境外临床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在境内完成的临床试验 资料。
2.境外生产的药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包括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证明文件等),为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 可不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文件, 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 领事认证;但是,外交部公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 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
五、受理审查决定
( 一)受理
1.受理通知书: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缴费通知书:出具《缴费通知书》。
(二)补正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流程图
资料申报 |
↓
符合要求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出具《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 等 |
六、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的规定 及技术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0 年 7 月 3 日发布的《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 行)》(2020 年第 11 号)同时废止。
七、附件
1.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2.参考目录
附 1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 自查表
药品名称 | 注册分类 | ||||
申 请 人 | |||||
沟通交流编号 | |||||
一、基本要求 | |||||
1.1 资料项目及目录是否按申报资料要求提 交 | □是 | □否 | |||
1.2《药品生产许可证》有相应分类码和生 产范围 | □是 □不适用 | □否 | |||
1.3 申报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 □是 | □否 | |||
1.4 是否按要求完成沟通交流并提供申报资 料补充完善的情况说明 | □是 □不适用 | □否 | |||
1.5 是否对申报资料中的所有 PDF 文件使用 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 | □是 | □否 | |||
1.6 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申请表(含 历次申请情况) | □是 | □否 | |||
1.7 申请表填报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中内容 一致 | □是 | □否 | |||
1.8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 是否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 | □是 | □否 | |||
1.9 所提交证明文件是否均在有效期内 | □是 | □否 | |||
1.10 是否已向中检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并提 交送检凭证 | □是 □不适用 | □否 |
1.11 是否已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和 临床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 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 的准备 申请人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是否按照 现行《中药、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生产工 艺、质量标准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附件通 用格式撰写制造及检定规程和质量标准 | □是
□是 □不适用 | □否
□否 | |
1.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相关规定不予 受理的情形 | □否 | □是 | |
二、申报资料审查 | |||
2.立题目的与依据 | □有/不适用 | □无 | 备注 |
3.自评估报告 | □有/不适用 | □无 | |
4.同类产品信息 | □有/不适用 | □无 | |
5.产品说明书及起草说明 | □有/不适用 | □无 | |
6.包装、标签样稿 | □有/不适用 | □无 | |
7.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 | □有/不适用 | □无 | |
(二)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 | |||
8.产品基本信息 | □有/不适用 | □无 | 备注 |
9.分析性能信息汇总 | □有/不适用 | □无 | |
10.临床试验信息汇总 | □有/不适用 | □无 | |
(三)研究资料 | |||
11.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 □有/不适用 | □无 | 备注 |
12.主要工艺过程及试验方法的研究资料 | □有/不适用 | □无 | |
13.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 | □有/不适用 | □无 |
14.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 □有/不适用 | □无 | |
15.稳定性研究资料 | □有/不适用 | □无 | |
16.连续 3 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制造及 检定规程 | □有/不适用 | □无 | |
17.临床试验资料 临床研究报告标题页是否符合指导原则要 求,提供药品注册申请人(签字及盖章)、 主要或协调研究者(签字)、负责或协调研 究单位名称、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和统计 单位名称及 ICH E3 要求的其它信息 临床研究报告附录 II 中是否提供申办方负 责医学专员签名 |
□是/不适用 |
□否 | |
声明: 1、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目录内容完全一致,译文准确。 2、所提交的证明性文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证按要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及时上传相关电子资料。 4、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注册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注册代理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附 2参考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7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36 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34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16 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2019年第 55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68 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三批)》(2019年第 102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 43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 年第145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2022年第110 号)
-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 年第132 号)
10.《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
11.《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通知》 12.《关于境外生产药品证明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
14.《关于试行以网络传输方式提交药品注册电子申报资料的通 知》
- 生物类似药药学相似性研究的问题与解答(征求意见稿)
- 麻疹疫苗:世卫组织的立场文件
- 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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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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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免疫接种讨论指南
- 建议用于出生至 6 岁儿童疫苗接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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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状病毒疫苗:世卫组织立场文件-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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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BV筛查、检测和诊断
- 选择初始 HBV 治疗方案
- 何时开始HBV治疗
- 监测开始接受丙肝治疗、正在接受治疗或已经完成治疗的患者
- 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的初步评估
- 疫苗说明书临床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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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疫苗接种率的行为和社会驱动因素 世卫组织立场文件 – 2022年5月
- 2025年至2026年夏季新冠肺炎疫苗使用指南
- COVID-19 体征、症状和疾病严重程度:临床医生指南
- 预防和控制儿童流感的建议,2024–2025:政策声明
- 预防和控制儿童流感的建议,2024–2025:技术报告
- 卡介苗疫苗:世卫组织立场文件——2018年2月
- 减轻疫苗接种疼痛:世界卫生组织(WHO)立场文件—2015年9月
- 霍乱疫苗:世卫组织立场文件 – 2017 年 8 月
- 维生素A用于美国麻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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