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第一部分 – 疫苗的制造和控制要求
- 1.1 I – 活性物质
- 1.1.1 A. 描述和表征
- 1.1.2 B. 生产商
- 1.1.3 C. 制造方法
- 1.1.4 D. 过程控制
- 1.1.5 E. 生产一致性测试
- 1.1.6 F.活性成分规格与杂质谱
- 1.1.7 G. 重新加工
- 1.1.8 H. 容器密闭系统
- 1.2 二、药品产品
- 1.3 第二部分——疫苗的临床前试验
- 1.4 第3部分 – 疫苗的临床评估
- 1.1 I – 活性物质
Saudi Guidelines for Produc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Vaccines
第2.1版
2010年8月31日
第1页,共97页
疫苗生产和质量控制指南
第2.1版
沙特阿拉伯食品药品管理局
沙特阿拉伯王国
请访问沙特食药局网站 http://www.sfda.gov.sa/En/Drug获取最新更新
2010年8月31日
引言
这些指南旨在为制造商和监管机构提供建议,以确保新疫苗以及特定制造商的新疫苗达到最高的质量、安全和效果标准。这将使监管机构能够参照统一标准作出决策,从而避免评估上的差异。
人用疫苗是含有能诱导针对感染因子或毒素或其产生的抗原的特异性主动免疫的抗原性物质的制剂。
人用疫苗可能包含:
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灭活的生物体,并保持足够的免疫原性;
自然具有毒性的活生物体,或经处理减弱其毒性但保持足够免疫原性的生物体;
从生物体提取的抗原、它们分泌的抗原,或通过重组DNA(rDNA)技术生产的抗原。
抗原可以以其天然状态使用,或者可以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脱毒,并且可以聚集、聚合或与载体偶联以提高其免疫原性。
第一部分 – 疫苗的制造和控制要求
I – 活性物质
活性物质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发酵、培养、分离还是合成,通常从原材料开始。后续步骤涉及中间体的制备、表征和纯化,最终得到活性物质。仅靠下游测试无法确保活性物质的质量和纯度,对制造和合成过程的适当控制也至关重要。
适当的控制和达到最低杂质水平取决于:
起始材料(包括种子生物体和试剂)的适当质量和纯度;
建立和使用过程中间体的控制措施;
始终遵循经验证的过程程序;以及
活性物质的最终(释放)控制测试的充分性。
A. 描述和表征
对于单一或组合疫苗,本节应针对被识别为存在于最终药品中的每种活性物质完成。
A.1 描述
本节应包含活性物质的清晰描述。应提供生物名称(包括菌株和/或克隆指定)或化学名称(包括任何已确立的名称)。描述还应包括活性物质的来源,如微生物,活性物质从中提取,细胞组分或纯化抗原的活性成分,以及合成活性物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任何对活性物质的化学修饰或偶联都应详细描述。此外,应提供可能存在于活性物质中的任何非活性物质的清单。
A.2表征
本节应包含对活性物质进行的所有分析测试的描述,以确定其身份、纯度、效价和稳定性。测试结果应包括实际数据,如表格数据、清晰可辨的色谱图或光谱副本、凝胶或免疫印迹的照片、细胞计量分析的实际直方图或其他适当格式。数据应组织良好且充分索引,以便于轻松访问。定量测定的结果应以实际数据呈现,而不是通常的“通过”或“失败”。下面列出的一些测试可能并非对所有物质都是必要或适用的。
A.2.1物理化学表征
一般来说,表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紫外/可见光或质谱分析;
氨基酸分析;
氨基酸或核酸测序;
碳水化合物分析及适当时进行测序;
肽图谱;
确定二硫键连接;
十二烷基硫酸钠-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SDS-PAGE)(还原态和非还原态);
等电聚焦(1D或2D);
各种色谱方法,如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或薄层色谱法;
核磁共振光谱学;和/或
检测相关蛋白质的测定,包括脱酰胺化、氧化、加工和聚集形式以及其他变异体,如氨基酸替代和加合物/衍生物,以及其他过程污染物,如硫氢化氢试剂、尿素、残留宿主蛋白质、残留DNA和内毒素。
对于经过修饰的活性物质,如偶联物、多表位肽(MAP)或经过进一步化学或酶促修饰的物质,可能需要额外的物理化学表征。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衍生化或偶联的程度、未修饰物质的量、游离物质(例如毒素、连接子等)的去除以及修饰物质的稳定性。
A.2.2 生物活性
疫苗的进一步表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特异性鉴定测试,如WB分析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细胞计量分析;
如有必要,进行神经毒性测试;
血清型鉴定;
电泳分型;
灭活研究;
中和试验;和
滴定。
应提供所有相关的体内和体外生物测试(生物测定)的描述和结果,这些测试是在制造商参考标准批次或其他相关批次上进行的,以证明活性物质的效价和活性。本节应包含对所采用的每种生物检测方法的完整描述、使用的对照标准、测试固有变异性的验证,以及为每项检测确定的接受限度。还应包括用于免疫化学或血清学检测的特定抗体的特性。
B. 生产商
B.1 识别
申请中应包含负责活性物质制造或检测操作任何部分的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号以及其他相关的组织信息。这可能包括作为承包商的独立承包商或其他公司子公司,或者由申请人拥有和运营的其他地点/场所。本节还应讨论各方进行的操作以及申请人分配给各方的责任。
B.2 楼层平面图
对于每个生产地点,应包含一份设施总布局的简单楼层平面图,该图应追踪活性物质通过制造过程的过程。该图需要是一份详细的工程图纸或蓝图,而不仅仅是一张清楚地描绘出每个生产区域、套房或房间与其他区域关系的简单图纸。还应包括对申请主题范围之外的相邻区域的使用情况。
图表应足够清晰,以便可视化生产流程,并识别可能引发特别关注的相邻操作,例如,活病毒培养物与灭活中间体或最终产品的接近程度、动物设施的隔离等。应清楚标明房间号或其他唯一标识符。
B.3 其他产品的制造
应提供在同一区域内制造或处理的所有其他产品的综合清单,这些区域也用于生产本申请所涉及活性物质。该部分应包括对额外活性物质/产品类型和发展状态的简要描述,并指出这些其他产品将被引入的区域(无论是持续进行还是分阶段进行),以及在多用途区域将执行的制造步骤。此外,申请人应指明其他产品的生产是否会使用相同的产品接触设备,如果会,应说明如何在不同产品的生产之间清洁和验证该设备。应在适当的部分提供验证和清洁的数据。
C. 制造方法
该部分应为第一节I-A中描述的每种活性物质填写完整。应提供详细的制造和控制描述,以展示适当的质量控制并防止可能的外来杂质污染。建议包含所有相关标准操作程序(SOP)的清单;然而,不需要提供实际的SOP副本。
C.1 生物原材料
应提供用于生产活性物质的所有材料(培养基、缓冲液、肽合成树脂、化学品、色谱柱等)的清单及其测试和规格,或参考官方汇编。对于采购的材料,应提供供应商和/或制造商的认可标准的代表性分析证书。如果供应商的测试方法得到购买制造商的认可,则可能无需在购买制造商处进行重复测试。在活性物质的纯化或生产中使用的定制试剂,如单克隆抗体、酶、其他蛋白质、不常见的氨基酸及其衍生物或糖脂类,应详细描述,包括供应商/供货商的识别、特异性以及来源,包括制造方案(如适用)。应提供用于繁殖的原材料(例如血清、胰蛋白酶、氨基酸和其他生物试剂)的外源因子测试结果,包括细菌和真菌因子、可培养和不可培养的支原体、分枝杆菌和病毒。如果您的工艺包括从生物原材料中去除或灭活潜在传染性污染物,您应验证该工艺。
工艺气体(压缩空气、二氧化碳、氮气)和水被视为原材料。该清单应在应用中提供详细描述各组分使用的部分进行参考。
对于人类来源的原材料和试剂,您的文件应包括来自经过适当筛选和检测的供体的来源,或使用已获得人类使用许可的产品。对于牛源性和猪源性材料和试剂的测试和采购应以最大程度降低分别受到牛海绵状脑病(BSE)和猪外源病毒的污染风险的方式进行。
C.2 流程图
在本节中,应为每种活性物质提供一个完整的制造工艺流程的直观表示。对于由单一菌株制备的多种活性物质,一个共同的流程图是可接受的,通过繁殖和收获周期,并注明加工分叉的地方。该流程图应显示生产步骤、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执行操作的房间或区域(可引用应用其他部分的图表),以及在每个步骤中对产品进行的完整的过程控制和测试列表。应包括过程保持步骤,并注明时间和温度限制。对于化学合成,流程图应包括一般合成周期中的所有步骤以及其他特定步骤,如片段缩合或肽裂解。该图还应包括关于在步骤之间转移产品所使用的方法(例如,在层流单元下的开放式转移)的信息(或附带描述性叙述)。应描述产品在设备、区域、房间、建筑物和场地之间移动时的转移情况。计算机控制的制造步骤应当被识别出来。如需更详细的过程信息,可参考本申请的其他部分。如果设备专门用于特定区域或产品,应当进行识别。
C.3 细胞的来源和来源
应说明细胞基底物所来源的细胞(实验室或培养物收藏)的来源,并引用相关的科学文献。首选直接来自来源实验室的信息。当无法获得时,可以使用文献参考。
C.3.1 人类细胞
对于人类细胞基底物,应清楚描述细胞的来源,包括:
使用的材料和方式;
来源的组织或器官;
年龄、性别、种族和地理起源;
一般生理状况;以及
捐赠者的健康或医疗史,以及任何病原体测试的结果。
特别是对于人类二倍体成纤维细胞,捐赠者的年龄可能会影响细胞系的体外寿命,如果可获得此信息,则应提供。
C.3.2 动物细胞
用于微生物繁殖或生产重组蛋白用作疫苗的动物来源(包括受精禽蛋)的详细描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动物的种类、品系、年龄、性别和地理来源;
● 动物的健康状况,例如,无特定病原体;
● 外源因子筛查的结果;
● 为确保动物适宜性所采用的畜牧业实践,例如,检疫程序;
● 为确保动物适宜性所采用的兽医和实验室监测;
● 动物接种的描述;以及
● 收获的组织描述及收获方法。
动物来源的细胞可能含有外源因子,因此如果未得到适当控制,可能会对人类构成更大的风险。应描述采取措施去除、灭活或防止产品受到细胞基质中存在的任何外源因子的污染。
C.3.3 病毒来源
本节应包含用于疫苗生产的病毒种子详细描述。提交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 病毒的原始来源;
● 病毒株的传代历史;
● 种子批系统的详细信息;以及
● 病毒种子维持的培养技术。
C.3.4 微生物细胞
本节应包含对微生物物种、品系及其已知基因型和表型特征的说明,该微生物是细胞基质的来源。用作疫苗活性物质的微生物细胞及其衍生物包括:全细胞疫苗(活体或灭活)、粗提液或纯化免疫原、重组DNA产品、偶联物和质粒DNA疫苗。
应提供用于生产产品的每个菌株的历史和特点,以及完整的菌株描述,包括:
分离株的来源;
物种;
生物化学(发酵特征等);
菌株标识符和特定识别特征(血清型等);
致病性(若进行了减毒处理);
已知遗传特征(标记、插入、缺失等);
质粒;
遗传稳定性;以及
●病原性、毒素产生和其他生物危害信息(如有)。
C.4 细胞历史
应记录细胞的培养历史。应描述最初用于分离细胞的方法,以及在体外培养细胞所使用的程序,以及任何用于建立细胞系的程序(例如,使用任何物理、化学或生物程序,或添加的核苷酸序列)。应提供任何遗传操作或选择的描述。应提供所有有关这些细胞的内源和外源病原体的鉴定、特点和测试结果的信息。
对于来自真兽类动物的连续细胞系,通常通过估计种群倍增次数、或在特定稀释比率下的传代次数、或以天数表示的时间来量化培养持续时间就足够了。对于具有有限体外寿命的二倍体细胞系,在研究、开发和制造的各个阶段准确估算群体倍增次数非常重要。对于微生物细胞,记录细胞基质生成后的继代培养频率被认为足够。
关于细胞基质的生成,申请人应提供彻底讨论可能会暴露于传染因子的程序。应描述培养基的成分,特别是关于细胞是否暴露于人类或动物来源的材料,如血清、酶、水解产物或其他活细胞的信息。描述应包括来源、制备和控制方法、测试结果以及质量保证。如有相关文献,可加以引用。这些信息将允许详细分析来自这些潜在的外来因子进入途径,并将成为产品风险效益分析的一部分。
C.5 细胞基质的生成
关键步骤是选择合适的亲代细胞系。对于重组产品,亲代细胞系通常是未转染的受体细胞系。建议使用表征过的亲代细胞库,但不认为是必需的。特别是当从同一亲代细胞类型生成多个细胞基质时,表征过的亲代细胞库可能有益,因为它提供了一组·
用于评估主细胞库(MCB)质量的信息。例如,骨髓瘤细胞系可以作为杂交瘤的父代细胞系保存。
所有用于生成细胞基质的具体程序都应该有详细记录。这些可能包括,例如,细胞融合、筛选、转染、集落分离、克隆、基因扩增和适应特定培养条件或培养基。从主细胞库到最终生产细胞的细胞系的生长模式和形态外观应该提交。应对任何细胞基质的外源因子特征进行全面讨论。关于开发细胞基质所使用方法的信息有助于清晰了解细胞基质的历史。一些细胞基质如人类二倍体成纤维细胞在细胞保藏前可能不需要大量操作或克隆。
对于重组产品,细胞基质是含有期望序列的转染细胞,该序列已从单细胞祖细胞中克隆得到。有关生成rDNA修饰细胞基质的更多信息,请咨询其他相关国际指南。对于非重组产品或非重组疫苗,细胞基质是选定的用于制备MCB的父代细胞系的细胞,无需进一步修改。对于源自杂交瘤的产品,细胞基质是通过将母代骨髓瘤细胞系与其他母代细胞融合得到的杂交瘤细胞系,例如……免疫脾细胞。
C.6 细胞库管理
细胞库确保有充足的等效、特征明确的细胞供应,以便在产品预期寿命内进行生产。除了提供持续的生物原料供应外,细胞库还使您有机会对细胞基质进行全面表征,以尽量减少外源因子污染的机会,或最大化检测污染的机会。制造商负责确保每个细胞库的质量以及在每个库上进行的测试质量。制造商应描述其从细胞库持续提供细胞的策略,包括细胞库的预期使用率、新细胞库生成的预期间隔时间,以及细胞库的合格标准。
通常,细胞库系统由两个层级组成:主细胞库(MCB)和工作细胞库(WCB),后者常称为制造商的工作细胞库(MWCB)。主细胞库代表一批来自单一来源、在定义的培养条件下制备的均一组成的细胞集合。工作细胞库则来源于一个或多个含有MCB细胞的小瓶,通过连续传代培养扩增而来。合并后的细胞分装到单独的小瓶中,并冷冻保存,形成用于疫苗制造的工作细胞库。
应当注意,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在某些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培养基成分和培养条件。同样,用于制备主细胞库(MCB)和工作细胞库(WCB)的培养条件可能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有所不同。如果细胞培养过程的变更不影响产品质量,则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克隆细胞或重新储存MCB或WCB。重要的是,一个经过表征的细胞库应提供一致的产品。
原则上,如果每年只需要相对较少的容器来生产所需产品,可以使用仅包含主细胞库(MCB)而没有工作细胞库(WCB)的单级银行系统。在某些微生物表达系统中,基于使用每份新转化所用彻底测试过的宿主细胞库和质粒库的小份,并对每个转化的宿主细胞库进行测试,对每个新的细胞基质容器批次执行新的转化。这个转化的细胞基质库被视为主细胞库(MCB),并用作生产的细胞基质来源。宿主细胞库、质粒库和主细胞库通过适当的保存方法进行维护。这种替代系统被认为是充分的,因为细菌和酵母的转化通常是一个非常可重复且易于执行的过程,不同于哺乳动物细胞转染所需的事件。制造商应提供有关宿主细胞、重组DNA分子(如质粒)、转化方法和细胞库建立的信息,以及表征研究的结果。
C.6.1 主细胞库
组成主细胞库(MCB)的细胞应当被识别,并提供MCB的完整历史和表征,包括针对给定细胞的以下内容(如适用):
● 用于衍生细胞库的生物或化学方法;
● 生化分析(细胞表面标志物、同工酶分析、特定蛋白质或mRNA等);
● 特定的识别特征(形态学、血清型等);
● 细胞遗传学和致瘤性;
● 毒力标记;
● 遗传标记;
● 培养纯度;以及
● 培养基及其成分(例如,血清)。
C.6.2 工作细胞库
本节应包含从MCB衍生工作细胞库(WCB)所使用程序的描述。该描述应包括用于WCB的鉴定系统以及WCB的储存和编目程序。用于每种新WCB的鉴定和表征的检测应包括其结果,对于当前正在使用的WCB。如果适用,还应提供为确保存在保护性抗原的毒力因子的动物传代描述。本节还应包含确保培养纯度和身份的方法及程序的描述。
C.6.3 原始细胞库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建立另一层级的细胞库系统“原始细胞库”,使制造商能够在疫苗生产前对一批冷冻保存的原始细胞进行广泛的测试。
因为原代细胞培养是从组织起源后的首次传代时使用,所以无法像对储存的细胞基质那样对细胞进行广泛的表征。此外,使用原代细胞基质生产的生物产品通常不经过广泛的加工(例如纯化)。应提供使用原代细胞的合理性的讨论。
提交的每株原代细胞系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 动物种类和年龄以及细胞来源的组织;
● 衍生细胞的动物的卫生状况,例如,无特定病原体;
● 用于确保动物适用性的动物饲养实践(动物应在用于制备细胞前适当隔离一段适当的时间);
● 用于确保动物适用性的兽医和实验室监测;
● 描述原代细胞基质的制备过程,包括材料、使用的成分、所有人类或动物来源试剂的身份和来源;
● 对进行的并行测试的解释,以证明这些基质中不存在可检测到的污染物和外源因子,这可能包括:在生产前、生产期间和生产后观察生产或未感染对照培养物。将生产中的和未感染对照培养基的接种液注入各种敏感的指示细胞培养物中,这些细胞培养物能够检测多种相关病毒,随后检查细胞病变变化并测试是否存在血凝素吸附病毒;如有必要,对特定病原体(如相关逆转录病毒)进行其他测试。这些测试的结果应包括在内;
● 应描述用于从组织分离细胞、建立原代细胞培养和维持培养的方法;以及
● 对原代细胞基质进行的测试,以确认其适用于生产。
C.6.4 二倍体细胞株
通过扩增和细胞保藏从原代细胞培养建立二倍体细胞株。这类细胞的寿命有限,不像细胞系那样永生。二倍体细胞通常保持二倍体或接近二倍体的核型,这一特征也与细胞系不同,后者通常是异倍体或非二倍体。应确定细胞来源的核型,因为这对于建立身份和表征细胞株可能很有帮助。此类分析将确立细胞的二倍体特性,并确定其是否未受其他细胞系的污染。在生产过程中监测二倍体细胞株的遗传稳定性也可能有用。
C.6.5 肿瘤发生性细胞系
肿瘤发生性细胞系是从肿瘤衍生的细胞。如果细胞系是肿瘤发生的,则应进行额外的测试。应该评估肿瘤细胞系的潜在致癌病毒和致癌物质(包括核酸),这些可能与疫苗接受者体内肿瘤过程的诱导有关。针对潜在致癌病毒或致癌物质的测试策略可以根据组织类型、来源物种、传代历史以及对转化事件了解程度,逐案确定。(关于肿瘤性测试的讨论,请参见I-C.8.3节;关于致癌性测试的讨论,请参见I-C.8.4节。)
在已知转化事件的情况下(例如,如果细胞被已知的致癌基因转化),测试应证明最终产品不含转化剂。例如,如果使用腺病毒序列将原代人类细胞转化为产生细胞系(如293细胞),则测试应证明最终产品不含引入的病毒序列。同样,如果使用病毒转化细胞,那么该病毒及其遗传物质在最终产品中不应能被检测到,使用的检测方法灵敏度足以确保安全。对于转化机制未知的肿瘤性或肿瘤衍生细胞系,需要额外的测试以确保不存在潜在的转化和致癌因子。
建议用于细胞基质和细胞库资质认证的测试也应适用于啮齿类细胞系。然而,由于大多数用于生产生物药品的啮齿类细胞系已知具有致瘤性,因此认为无需对啮齿类细胞系进行致瘤性测试。假定它们会具有致瘤性,上述考虑因素适用。此外,假定啮齿类细胞系能够产生内源性逆转录病毒。应评估所产生的逆转录病毒的数量和类型。也建议进行逆转录病毒的感染性试验。只有当产品经过充分纯化,能够证明其病毒清除水平确保最终产品不被逆转录病毒颗粒污染时,才应使用啮齿类细胞系。
C.6.6 生产结束细胞(EPC)
应对从一个或多个批次的实际生产结束或扩增至生产结束传代水平的细胞进行表征。这类细胞被称为生产结束细胞(EPC)。应使用EPC来证明细胞基质特性的稳定性。表征应包括生长特性、致瘤表型、内源性病毒的表达、插入或工程基因表达的稳定性以及遗传稳定性。
对于rDNA衍生的活性物质,应提供详细描述EPC表征的资料,以证明生物生产系统在生长过程中保持一致性。分析细胞工程产品(EPC)中表型或基因型标记以确认身份和纯度的结果应予以包含。该部分还应包含支持EPC无外源因子污染的自由性的测试结果。应提交EPC中基因构建体的限制性酶切分析结果。有关“用于生产rDNA衍生蛋白产品的细胞中表达构建体分析”的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文件的进一步指导可资借鉴。
C.7 细胞库程序
防止被污染的细胞基质(或库)在生产中使用,并避免因需重新创建一个因污染而发现不可用的细胞库而导致的产品可用性或开发时间损失,这很重要。认识到没有一种细胞库测试方案能够检测所有潜在污染物;因此,在细胞库过程中使用这些预防原则对于合理保证无污染并提供可靠的细胞基质来源非常重要。
应提供所使用的细胞库程序的描述,包括:
● 所用的银行系统;
● 细胞库的规模;
● 所用的容器和封闭系统;
● 制备细胞库所使用方法、冷冻保护剂、试剂和培养基的详细描述;
● 用于冷冻保存和储存的条件;
● 过程中的控制措施;以及
● 储存条件。
应提供程序说明,以避免微生物污染和设施内存在的其他细胞类型的交叉污染,以及可追踪储存细胞的程序。这应包括文件系统和标签系统的描述,这些系统能够在保存、储存和从储存中恢复的过程中耐受,而不丢失容器上的标签信息。
通常通过在逐渐更大数量或更大尺寸的容器中扩增培养来准备细胞进行储存,直到获得足够数量的细胞以生成足够的容器供银行使用。为确保每个容器内容的均一组成,如果使用多个容器,则应通过合并所有培养容器的细胞来准备用于储存的单细胞池。
悬浮在保存介质中的细胞从单细胞池分装到灭菌容器中,然后密封并在适当的条件下储存。例如,含有冻存保护剂的介质中的动物细胞在密封容器中在定义和控制条件下冷冻,然后转移到液氮的蒸汽或液体相或等效的极低温度下储存。根据使用的生物体不同,其他保存和储存方法可能足够,但它们应能在复溶时保持一致的且足以用于生产使用的细胞活力水平。为确保制药产品的持续、不间断生产,制造商应慎重考虑可采取的措施,以保护细胞库免受可能导致其无法使用的灾难性事件的影响。这些事件的例子包括火灾、停电和人为错误。制造商应描述其预防此类风险的计划;例如,这可能包括在多个冷冻器中存储容器时采用冗余措施、使用备用电源、对储存单元使用自动液氮填充系统、在远程地点存储部分主细胞库(MCB)和工作细胞库(WCB),或再生主细胞库。
在制造过程中估算体外细胞年龄时,应以一个或多个主细胞库容器的解冻作为起点。对于二倍体细胞系,应以群体倍增水平来估算其体外寿命。应确定二倍体细胞发生衰老的群体倍增水平。
C.8 细胞库的特征描述与测试
对储存的细胞基质的特征描述与测试是疫苗控制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主细胞库的特征描述使制造商能够评估该来源是否含有其他细胞系的细胞、外源因子、内源性因子以及分子污染物(例如,宿主动物产生的毒素或抗生素)。此测试的目的是确认细胞基质的身份、纯度以及是否适合用于制造。
应提交关于储存的细胞基质的表征和检测的详细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检测,如致瘤性或细胞遗传学。针对特定细胞基质选择的测试程序将根据细胞的生物特性(例如,生长要求)、其培养历史(包括使用人类来源和动物来源的生物试剂)以及可用的测试程序而有所不同。细胞基质的表征程度可能会影响制造后期所需的常规测试类型或水平。制造商应对每个主细胞库(MCB)进行一次身份和纯度测试,并对每种待注册的产品进行一次细胞培养期间的稳定性测试。此外,每个工作细胞库(WCB)应进行一次纯度和有限的身份测试。申请人还应咨询关于病毒安全的ICH指导原则。应在市场申请中执行并描述下面描述的相关测试,以及测试结果。
对于含有外源组装表达构建体的细胞系,需要对其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进行表征。在某些非rDNA衍生细胞系中,如果基因序列已被表征且易于理解,检查编码序列也可能有用。然而,并不认为有必要对编码复杂天然前体的序列进行调查。例如,导管,相关基因产物家族、微生物疫苗抗原或来自杂交瘤的单克隆抗体。
C.8.1 鉴定和纯度测试
应进行适当的测试以确定储存的细胞是否如其所述。可以使用表型或基因型特征进行鉴定测试。并不认为有必要进行所有可能的测试。通常在主细胞库(MCB)上进行鉴定测试。此外,通常对每个工作细胞库(WCB)进行有限的鉴定测试。应在申请中描述相关测试及其结果。一般来说,第I-A.2.1节描述的方法被认为是确认身份和纯度的充分测试。
对于贴壁生长的原核或真核细胞,形态学分析可能是与其他测试结合使用的有用工具。在大多数情况下,同工酶分析足以确认源自人类或动物来源的细胞系的物种;根据细胞系的历史,可能适用其他测试。可以使用替代技术来确认物种来源,例如,带型细胞遗传学或使用物种特异性抗血清。另一种策略是展示独特标记的存在,例如,通过使用带型细胞遗传学检测独特标记染色体,或通过DNA分析检测基因组p多态性模式(例如,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串联重复序列数目可变或基因组二核苷酸重复序列)。确认物种来源或存在已知的独特细胞系标记被认为是对身份充分的测试。期望产物的表达可能代表对身份确认的补充方法。
对于大多数微生物细胞,通常通过在选择性培养基上生长分析来充分确认宿主细胞库和转化细胞库的宿主细胞物种水平上的身份。对于可能使用多种菌株的大肠杆菌,应考虑采用生物特征方法如噬菌体分型作为身份确认的补充测试。对于质粒库,身份评估可以按照ICH关于表达构建物分析的文档所述来完成。期望产物的表达也被认为足以确认微生物表达系统的身份。
细胞开发和储存的一个关键方面是评估主细胞库(MCB)和工作细胞库(WCB)在生物学上是纯净的,即没有外源微生物剂和外源细胞污染物。在选择剂和抗生素对检测外源微生物污染物的影响应在计划和执行这些测试时予以考虑。
应提交对动物细胞中生物负荷(细菌和真菌)和支原体的测试结果,以供MCB和WCB使用。
应提交对真核细胞宿主材料进行病毒检测的结果,以发现可能的污染病毒。检测应采用适当的筛查测试,旨在检测多种病毒,并根据细胞系的培养历史进行相关特定测试。宿主材料的纯度可能因受相同或不同物种来源的细胞系污染而受影响。根据是否存在其他细胞系交叉污染的机会,选择要进行的测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在同一实验室中维持不同细胞系的生长培养。在细胞库的程序中进行开放式操作时,应注意避免对其他细胞系进行同时的开放式操作以防止交叉污染。当另一细胞系与开放式细胞库程序(如选定细胞系的扩增、混合或分装)同时在细胞库室内存在时,应对细胞库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第二个细胞系(或其衍生产物)的细胞。通常,上述评估细胞身份的方法也被视为检测其他细胞系交叉污染的充分测试。通过对细胞基质成功制备预期产品,可提供缺乏交叉污染的额外保证。
对于微生物细胞,设计和执行特定测试以检测细胞库中的外源微生物污染物和外源细胞污染物时,应考虑储存细胞的特性、基于科学文献的可能污染物、用于培养的源、方法和材料,以及银行实验室中存在的其它生物体。例如,建议使用几种不同的微生物学培养基对分离良好的菌落特征进行目视检查,其中一些培养基支持细胞底物的生长,而另一些则不支持。然而,并不要求制造商必须表征此类研究中产生的细胞底物抗性突变体,或其他此类检测的伪影。相反,此类检测的目的是为了检测已存在的污染物。
C.8.2 细胞底物稳定性测试
细胞表征的另一个维度是其在生产中的预期适用性。对于细胞底物稳定性的关注有两个方面:生产一致预期的产品以及在定义条件下储存期间保持生产能力。
为了评估生产过程中培养的稳定性,至少应检查两个时间点,一个使用接受过最少次数传代培养的细胞,另一个使用处于或超过市场应用中所述生产用途的体外细胞年龄限制的细胞。生产用体外细胞龄的极限应基于从试点工厂规模或商业规模条件下扩增的生产细胞获得的数据,直至拟定的生产用体外细胞龄极限或超出该极限。通常,生产细胞是通过从工作细胞库(WCB)扩增细胞获得的;在适当说明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来自主细胞库(MCB)的细胞。这种细胞基质的稳定性展示通常针对每个产品上市申请进行一次。
关于生产一致感兴趣的预期产品的细胞基质评估应当是关注的主要问题。用于此类评估的测试类型和测试物品将取决于细胞基质的性质、培养方法以及产品。对于含有重组DNA表达构建体的细胞系,应在生产用体外细胞龄达到极限或超出极限的培养细胞中通过核酸测试或产品分析验证表达构建体的编码序列的一致性。对于在主细胞库或工作细胞库层面已分析过所需产品编码序列的非重组细胞系,应在生产用体外细胞龄达到拟定的极限或超出极限的培养细胞中通过核酸测试或纯化蛋白产品的分析验证蛋白质编码序列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变性。
如果产品无法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分析,其他特定特征可能包括形态特征、生长特性、生化标志物、免疫学标志物、所需产品的生产率或其他相关的基因型或表型标志物,这些可能对评估细胞基质的稳定性有帮助。在某些情况下,直接比较主细胞库(MCB)与生产细胞的特性在体外细胞年龄限制或超出该限制时困难或不可能,可以比较处于培养或生产初期阶段的细胞与已达到或超出体外细胞年龄限制用于生产的细胞的特性,以评估生产过程中的细胞稳定性。例如,氧气或葡萄糖消耗率、氨或乳酸生产率等指标可能适用于此类测试。对于生产用途,体外细胞年龄定义限制的增加应得到已扩大到建议的新的体外细胞年龄限制条件的细胞的数据显示支持。对于二倍体细胞系,应提供数据证明从工作细胞库(WCB)中提取的细胞在代表制造使用条件的条件下具有有限的体外寿命。
通常在从储存的细胞生产临床试验材料期间生成关于在定义的储存条件下储存的细胞稳定性的证据。数据来源于在复原保存的细胞以生产临床试验用品时对细胞活力的测定,将验证复苏的细胞是否存活过了保存过程。来自临床材料制备的数据将证明复苏的细胞可用于制备所需产品。现有数据应在申请资料中明确记录,并应提供一份关于监测储存细胞稳定性的建议。所提议的监测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当用于生产目的的一个或多个冷冻保存的容器被解冻时;当产品或生产一致性以相关方式被监测时;或者当一个或多个冷冻保存的主细胞库(MCB)容器被解冻用于制备新的工作细胞库(WCB)(且新的WCB得到适当认证)时,视情况而定。如果长时间不进行生产,则作为生产基质的细胞库的活力测试应按照市场申请中所述的时间间隔进行。如果细胞基质的活力没有显著下降,通常认为无需进一步检测主细胞库或工作细胞库。
C.8.3 染色体和致瘤性检测
致瘤性定义为细胞在接种到动物体内(通常是同源的、免疫抑制的同种异体或免疫抑制的异种异体宿主)形成肿瘤的过程(见术语表)。肿瘤发生性是永生化细胞本身的特性,而不是存在于其中的试剂或组分的特性。传统上,肿瘤发生性细胞并未用于生产预防性病毒疫苗,主要原因是理论上的担忧,即肿瘤发生性细胞内的组分可能会在疫苗接受者中诱发肿瘤。这些担忧包括可能存在的外源性因子,如致癌病毒,以及内源性物质的风险,如内源性病毒或致癌核酸。此外,源自人类肿瘤的完整人类细胞已被证明能在异体人类中形成肿瘤。
肿瘤发生性测试的目标是确定细胞基底物在接种动物后是否能形成肿瘤。肿瘤发生剂量50%(50%的动物产生肿瘤所需的剂量)和形成转移的能力是细胞系的特征性质,这些特征可能被用来进一步定义细胞系的肿瘤发生表型。与肿瘤发生性测试相关的考虑因素包括:
选择合适的动物模型;
定义阳性结果;
● 确定适当的测试持续时间;
● 确定要测试的细胞数量;以及
● 选择适当的对照组。
应使用已知对肿瘤发生性细胞的肿瘤形成敏感的动物模型。因为免疫抑制的成年和新生的啮齿类动物对于揭示肿瘤发生表型相对敏感,因此应该考虑这些动物模型。因此,最常用于肿瘤发生测试的动物是裸鼠(nu/nu),因为它们缺乏T细胞。新生裸鼠似乎比成年裸鼠更容易形成肿瘤,这表明当需要识别弱致瘤性表型时,新生裸鼠可能是最佳选择。如果另一种动物模型已被证明对裸鼠模型的敏感性相当,人们可能会选择使用它。
选择适当的测试持续时间需要在可能通过更长的测试获得的增加敏感性与由于自发性肿瘤形成导致的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之间取得平衡。在裸鼠中,弱致瘤性细胞可能需要4到7个月的时间才能形成肿瘤。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延长的观察期。
根据细胞、产品的性质和制造过程,使用细胞遗传学和肿瘤发生测试来评估二倍体细胞系的安全性或表征新细胞系可能是有用的。广泛的分析以确定非整倍体细胞的相对丰度并未被发现有用。对于已知为非二倍体的啮齿类细胞系或新细胞系,无需进行细胞遗传学分析。然而,如I-C.8.1节所述,细胞遗传学分析可能是评估细胞基质身份或纯度的足够方法。对于已有肿瘤发生证据的细胞,不再认为有必要重复肿瘤发生测试。
对于高度纯化且不含细胞的产品,只要通过工艺验证研究或批次放行测试一致地证明残留宿主细胞DNA达到了适当的限度,通常认为不需要进行细胞遗传学和致瘤性测试。
通常,对于那些无法排除活细胞存在的产品或下游纯化较少的产品(例如某些传统活病毒疫苗),需要对细胞基质进行此类表征。对于未纯化产品的新细胞基质,应逐案评估肿瘤性测试和染色体分析的适用性。当产品含有细胞时或未高度纯化时,应针对每个产品应用评估已知具有致瘤性或异常染色体的细胞系的利弊。
在基因修饰的MRC-5或WI-38细胞中生产的产品不需要对这些细胞基质进行细胞遗传学或致瘤性表征,因为这些细胞系已经进行了广泛的表征并公布。然而,对于每一个MRC-5和WI-38工作细胞库(WCB)生成的细胞,制造商应确认一次,即用于生产的细胞是二倍体并具有预期的寿命。对于新的或之前未表征的二倍体细胞基质,应展示二倍体细胞遗传学的确认,并使用主细胞库(MCB)中的细胞确定其致瘤潜力。
C.8.4 致瘤性测试
致瘤性是指使代理细胞永生化并赋予其形成肿瘤的能力的过程(见术语表)。确保细胞基质不含有可能污染产品的潜在致瘤组分是很重要的。如果疫苗是在源自肿瘤的细胞基质中生产,或者通过未知机制发展出致瘤表型,那么它可能携带更高的理论风险,包含有致瘤物质。
如果因为细胞表型或细胞基质的来源而怀疑存在致瘤病毒,使用细胞基质的裂解物在动物中进行致瘤性测试可能是合适的。对于具有致瘤表型的细胞基质,使用来自细胞基质的DNA在动物中进行致瘤性测试可能是合适的,以确保残留DNA是非致瘤性的。对于含有大量残留细胞DNA的产品,进行致瘤性测试也可能是合适的。现有的检测某些细胞基质中致瘤剂存在的试验可能不足以提供疫苗用于临床使用的足够安全保障。
C.9 病毒种子
用于疫苗病毒种子库建立的方法与细胞库所用方法类似。与细胞库一样,应记录病毒种子的传代历史和来源历史。描述应包括供者筛查、检测和供者的病史。任何对病毒表型的操纵,如冷适应、温度敏感性发展或毒力减弱,都应得到充分记录和描述。任何遗传操作,如重排或重组,也应得到充分记录和描述,包括确定核酸序列和各生物起始材料(例如质粒、亲本病毒)的来源。
这些疫苗病毒库通常被称为主病毒种子(MVS)和工作病毒种子(WVS)。出于安全原因,病毒种子应储存在液氮中,并在制造设施内的一个以上地点或远程地点保存。应在生产细胞基质上评估病毒种子的生长特性、组织趋向性、遗传标记、储存期间的活力、生产过程中的遗传稳定性、减毒(如果适用)以及无外源因子。如果通过不同物种的不同细胞类型传代实现减毒或衍生,则应对病毒种子进行外源因子检测,确保其未暴露于从分离、传代到生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物种,包括在这些阶段使用的原材料中可能存在的外源因子。
C.9.1 主病毒种子
主病毒种子(MVSs)应经过广泛表征。此外,应在超过生产所用水平的多个传代中证明基因型和表型的稳定性。例如,如果认为MVS处于第47代,WVS处于第48代,接种了第49代WVS的生产培养物,且生产过程只允许单轮病毒复制,则应在第47至第51代(共5代)评估疫苗病毒的稳定性。
应进行鉴定测试(可能需要对整个疫苗病毒进行测序)、细菌和真菌无菌性、支原体、结核分枝杆菌(如适用)、外源病毒(体外和体内测试)、病毒表型(例如,组织趋向性、减毒特性、温度敏感性)以及遗传稳定性测试。还应针对可能因种子传代历史而存在的病原体进行特定测试。
在某些情况下,疫苗病毒的毒力和广泛宿主范围可能会使体外和体内外源因子测试变得复杂。此时,可能需要中和病毒种子。理想情况下,中和抗体应为单克隆的,并且应在除制备MVS所用的细胞之外的物种中制备。此外,由于外源性人类病毒可能存在交叉中和的可能性,通常不应从人类或灵长类血清中制备中和抗体。重要的是要证明中和程序不会干扰对外源病毒的检测。有时,可能无法有效中和病毒种子。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可能会选择替代策略,包括测试较少数量的种子、在体外外源因子检测中对新鲜靶细胞进行继代培养,或引入额外的检测(例如,PCR、抗体产生试验)。
评估神经毒性通常是恰当的,建议在开始此类研究之前使用适当的动物模型、方法和评分系统来进行这一评估。对于具有神经毒性或可能恢复神经毒性的病毒(例如,脊髓灰质炎病毒),可能需要不仅在生产末期的病毒储备或生产传代水平上评估神经毒性,而且还需要逐批次对产品进行评估。
C.9.2 工作病毒种子
工作病毒种子(WVS)可能比其衍生自的种子(MVS)接受较少的严格表征。一旦证明MVS在其分离和传代历史中暴露于疫苗病毒所针对的物种的外源因子是自由的,那么只需证明WVS没有用于生成WVS的物种(例如,生产细胞和在繁殖和处理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外源因子即可。
C.10 遗传构建体和重组细胞系
对于rDNA衍生产品和rDNA修饰细胞基质,应提供有关宿主细胞的详细信息,以及重组基因构建体的组成部分的来源和功能,包括:
C.10.1 宿主细胞
应为构建生物生产系统所使用的宿主细胞提供来源、相关表型和基因型的描述。应包括监测细胞稳定性、纯度和选择的结果。
C.10.2 基因构建体
应详细描述被引入宿主细胞的基因,包括细胞类型和来源材料的来源。应提供制备基因构建体的方法描述以及构建体的限制性酶切图谱。应提供编码区及表达构建体的调控元件的完整核苷酸序列,包括指定所有重要序列特征的注释。
C.10.3 载体
应提供有关载体和遗传元素的详细信息,包括对载体组成部分的来源和功能描述,例如复制起点、抗生素抗性基因、启动子、增强子。应提供至少指示在构建载体过程中使用的位点的限制性酶切图谱。应指出对生产细胞表征至关重要的遗传标记。
C.10.4 最终基因构建体
应对导致最终重组基因构建体的克隆过程进行详细描述。信息应包括逐步描述基因片段与载体或其他遗传元件组装形成最终基因构建体的过程。应提供限制性酶切图谱,至少标明用于构建最终产物构建体的位点。
C.10.5 克隆和建立重组细胞系
根据用于将最终基因构建体或分离的基因片段转移至宿主的所用方法,应提供转移机制、拷贝数以及宿主细胞内最终构建体的物理状态(即整合型或染色体外)的信息。此外,如果适用,还应完整描述基因构建体的扩增、重组细胞克隆的选择以及种子库的建立。
C.11 细胞培养和收获
该部分应包含对下列各项制造过程的描述,视情况而定。描述应包含足够的细节以支持活性物质生产的一致性。理解为下述所有过程并非每种活性物质都会执行,或者按所给顺序执行。应包含批号分配的描述,以及如何将含有多种活性物质的稳定中间体的每个批次与其组分收获物及各个活性物质的批次联系起来。
C.11.1 繁殖
该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的描述:
● 从回收工作细胞库(WCB)到培养收获(生长阶段)的每个步骤;
● 每个步骤使用的培养基(包括水质),以及它们的制备和灭菌细节;
● 初始培养和继代培养的接种和生长,包括体积、孵化时间和温度;
● 如何进行转移;
● 控制污染的预防措施;
● 过程测试,确定主培养系统的接种;
● 过程测试以确保无外来杂质,包括对培养细胞的测试(如适用); 主培养系统的性质,包括操作条件和控制参数(例如,孵化温度、静态与搅拌、需氧与厌氧、培养容器与发酵罐、发酵罐体积或培养容器的数量和体积);
● 如适用,平行对照细胞培养,包括培养容器的数量和体积;
● 如适用,诱导抗原;
● 如适用,培养基中使用抗生素及其理由。
应提供所有被监控的过程参数的简要描述和一个典型的生长曲线或生长描述(见第I-D.2节,过程验证)。流程图(第I-C.2节)和批记录(第I-C.14节)中应包括过程控制和纯度、活力、抗原产量和表型特征测试的列表;以及进行测试的时间点。应提供控制污染的预防措施的描述,例如在样品移除和转移过程中,以及这些过程是“封闭”还是“开放”程序。
C.11.2 收获
应提供用于从繁殖系统(沉淀、离心、过滤等)分离粗活性物质的方法描述。对于以下内容应给出简要描述:
● 监测的过程参数;
● 收获的标准;
● 产量的确定;以及
● 如果适用,合并多次收获的标准。
本节应包括对“批次”收获的工作定义。应提供在收获期间保持无菌状态和防止污染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描述。应包括用于监测生物负荷(包括验收限度)或无菌性的程序的描述。如果收获的粗活性物质在进一步加工前被保存,则应提供储存条件和时间限制的说明。
C.12 灭活、纯化和下游加工
本节应包含对方法和材料的描述,通过这些方法和材料可以将活性物质的中间形态和最终大量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细胞、培养基、溶剂或溶液中分离并浓缩。纯化过程的每个步骤的描述还应包括制造商开发或采用的分析测试,以显示其身份、纯度及浓度,以及产品相关和非产品相关杂质的水平。如果后一类材料被确定为毒素、致癌物、致畸物或过敏原,这一点尤为重要。在培养中使用的抗生素和其他成分(例如,生长因子、抗体)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专门为了最终疫苗产品中,应在使用前移除。应提供确保防污染和防止交叉污染的程序。
因为活减毒病毒、完整灭活病毒或病毒样颗粒往往不能像病毒亚单位疫苗那样严格纯化,它们的污染潜力可能大于亚单位疫苗。活病毒疫苗的生产通常涉及细胞破碎。此外,这些疫苗通常经过最小程度的纯化,没有经过任何灭活步骤。应对生物起始材料和原材料进行全面检测和鉴定,并且可能需要逐批检测外源因子,因为活病毒疫苗的生产商可能无法验证清除任何外源因子。
对于灭活疫苗,用于灭活疫苗病毒的工艺可能无法灭活所有可能存在的外源因子(就像早期灭活脊髓灰质炎病毒疫苗发生的情况)。因此,应提供灭活外源因子的验证文件。测试的选择以及应用测试的阶段将取决于灭活过程。可行的病毒清除程度可能会影响应进行的检测的灵敏度,以证明产品中不存在污染物。
应对疫苗生产过程中用于灭活或清除潜在病毒污染物的任何方法进行验证,包括用于生产的起始材料,因为产品的纯度可能受生产疫苗所用试剂和生物原材料的纯度影响。例如,通过辐射血清来灭活病毒可以提供关于最终产品纯度的额外保证。提交材料中应包含疫苗生产所使用的所有试剂和生物原材料的分析证书(COA)。
如果种子暴露于已知的外源因子,或者病毒种子的传代历史不清楚,则应对病毒种子进行纯化(例如,通过分子克隆、在含有针对外源因子的中和抗体的培养基中进行连续传代,或通过空斑纯化)。如果证实纯化方法能够去除病毒种子中的所有外源因子至可接受的安全范围,则该方法可用于对种子进行鉴定。
C.12.1 灭活
应提供以下方面的描述:
● 在灭活前如何验证培养纯度;
● 用于灭活的方法和试剂;
● 为防止聚集并确保灭活剂均匀接触所采用的方法;
● 监测的参数。
应提供关于灭活或杀灭方法所达到的充分性和安全边际的验证(见第I-D.2节,工艺验证)。对于用于制造细菌疫苗的灭活剂,应在成品中尽量减少和控制痕量的出现,并且标签和包装说明书文本应注明存在的任何痕量。
C.12.2 纯化
本节应包含对从粗提物中纯化组分抗原的目标和理由的解释。应提供以下描述:
● 所使用的方法,包括专用设备如柱;超速离心、超滤以及定制试剂如单克隆抗体;
● 监控的过程参数;
● 产率的确定;
● 过程中测试(例如,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的灵敏度和特异性);
● 如果适用,合并多个批次的标准;
● 无菌或生物负载监测以及在纯化过程中采取的预防污染措施;
● 柱子和吸附剂的重复使用和/或再生;以及
● 对残留杂质和可浸出试剂的监测。
应提供一个过程控制和纯度、身份及生物活性测试的清单。进行测试的时间点应包括在流程图(第I-C.2节)和批记录(第I-C.14节)中。应提供一个纯化活性物质的最终验收标准清单。如果纯化的活性物质在进一步处理之前被保存,应包括储存条件及时间限制的说明。应包含对所描述条件下纯化物质稳定性的验证(见I-D.2节,过程验证)。
C.12.3 稳定性处理
应对任何为生产稳定中间体而进行的纯化后步骤进行描述(例如,吸附、添加稳定剂、添加防腐剂、冻干(大批量)、干燥),以及执行每个步骤的目的和理由。还应提供在这些过程中监测生物负荷和防止污染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描述。如果稳定中间体在进一步处理之前被保存,应包括储存条件及时间限制的说明。应提供对所描述条件下活性物质稳定性的验证(见I-D.2节,过程验证)。
C.12.4 解毒
对于类毒素或含类毒素的疫苗,应详细描述毒素组分的解毒程序:
● 用于解毒的方法和试剂;
●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解毒的阶段;以及
● 监测的参数。
● 应提供解毒方法充分性的验证(见I-D.2节,过程验证)。
C.13 合成活性物质
根据本指南,合成活性物质包括:线性或复杂的合成肽,或修饰的合成或半合成免疫原,如脂肽、肽与载体蛋白或多糖与载体蛋白的偶联物。
C.13.1 合成肽
应提供包括纯化程序在内的肽合成的详细信息,如《合成肽物质的化学、制造和控制信息提交的行业指南》中所述。
C.13.2 偶联物和修饰活性物质
本指南的这一部分指的是通过化学或酶促修饰从另一种活性物质或中间体衍生出的活性物质,例如,将免疫原与载体分子偶联,酶促或化学切割,以及毒素的非毒性亚单位的纯化和衍生化。这种修饰可能会改变源活性物质的基本免疫原性、毒性、稳定性或药代动力学。衍生活性物质可能包括连接基团和新抗原表位。
C.13.2.1 制造方法
本节应详细描述:
用于起始原料的天然活性物质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以确保其适合偶联或修饰;
用于生产半合成偶联分子、衍生分子的所有反应和/或合成的条件。
或亚单位,包括反应物和活性物质的中间形态;还包括监测的过程参数、过程中控制、鉴定和生物活性测试,以及为生产稳定的衍生活性物质所进行的任何纯化后步骤。
申请应包含对用于从未反应物质和试剂中分离共轭物、衍生物或亚单位的方法和设备的描述,以及选择这些方法的理由。
C.13.2.2 规范
应为每种改良的活性物质提供规范,包括身份、纯度、效力、物理化学测量和稳定性指标。如果将为衍生物质的检测结果报告用于药品的最终发布,则应为每个规范提供一个验证报告,包括变异性估计及上下限。规范应包括未反应起始材料和过程试剂的数量,除非其去除已经过验证。
C.14 批记录
应提供一份完整的(执行的)代表性活性物质生产过程批记录。
D. 过程控制
D.1 过程中控制
对于流程图中指示的所有过程中测试,应提供采样程序和所用测试方法的简要描述。对于在生产的重要阶段进行的测试,应指定接受或拒绝过程中批次的标准。
如果使用原代细胞培养来繁殖疫苗病毒,则在接种病毒之前可能无法对原代培养进行全面检测。在这种情况下,应制备和测试未感染对照细胞培养,这些对照细胞培养应与生产培养平行产生且处理方式相同。对照细胞培养应与生产培养同时处理,但保持未感染状态,并通过直接观察细胞片和采用适当的检测方法对培养液进行检测,以检测外源因子。如果可能的话,应在对产品进行类似检测的相同时间对外源因子进行检测。
当疫苗病毒可能会干扰产品过程中检测的结果时,例如当病毒不易被中和以便检测外源因子时,使用对照细胞培养非常重要。应在与生产条件相似的条件下培养对照细胞培养一段适当的时间,以便可能重新激活并检测潜在或内源性外源因子以及复制能力差的外源因子。在测试前,应至少使用14天的培养期,超出生产容器接种后的时间。有些因子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才能检测到。对对照细胞的测试并不总是能消除对生产结束细胞测试的需求,后者可能需要用于证明疫苗制造过程中诱导的活性物质不存在。
D.2 过程验证
应为每个影响活性物质规格的关键过程或因素(即接受或拒绝一批的决定)提供包括方案和结果的总结报告。验证研究报告应具有统计严谨性,并记录每个过程的可变性及其与最终规格和质量的关系。
D.2.1 检测方法验证
应证明用于评估预期用途背景下细胞基质的检测方法或测试的可靠性。应根据ICH Q2A和Q2B文件以及美国药典中定义的原则对测试方法进行验证。
某些“药典”方法可能不需要完全验证,只要验证其在实际使用条件下的适用性即可。适用性的验证可能包括展示个人的检测限与已发表文献中描述的方法的检测限之间的可比性。
检测方法验证中应包含适当的统计分析。这可能包括评估检测的准确性、精密度、检测限、定量限、特异性、线性范围和范围、耐用性和稳健性以及系统适用性。
D.2.2 扩增
应根据历史表现,提供每个扩增步骤的生长特征曲线或表格表示。如果适用,应包括展示抗原生产诱导效率的数据。如果适用,还应提供展示在扩增条件下遗传标记稳定性的数据。
D.2.3 收获
对于每种方法或方法组合,应根据历史表现提供一份表格,列出粗制收获物的产量、纯度和活力(如果适用)。
D.2.4 灭活
应根据历史表现提供灭活或杀灭曲线或表格表示。应提供滴定方法测量残留活体剂的验证,包括在灭活剂背景下的敏感性。
D.2.5 纯化
对于使用的每种方法或方法组合,应提供一份表格,列出产量、纯度和生物活性。应包括验证去除或稀释产品相关和非产品相关杂质,例如处理试剂、内毒素、污染细胞蛋白质或核酸以及其他残留污染物。应使用标准分母(例如国际单位)以便通过加工、浓缩或稀释进行比较。
D.2.6 无菌性
应提供关于用于介质灭菌、防腐剂有效性、消毒、在释放到环境前使细胞失活(如果需要此类失活)等过程的验证研究的描述和文件记录。如果活性物质预期为无菌,则应提交灭菌过程的信息。
D.3 生物负载控制
对于每个不预期为无菌的过程,应通过表格形式提供过程中生物负载测试的控制记录。
E. 生产一致性测试
与抗原-抗原相容性、使用适当的佐剂和防腐剂的配方以及优化条件相关的问题,这些条件将保持并确保安全、纯净和有效,从而需要对一致性测试进行适当的展示和定义。在确定最终生产程序后,应证明生产的连贯性。这可以通过生产至少三个(最好是连续的)最终散装批次来完成,从这些批次中填充最终容器。建议在生产设施中生产一致性批次,该生产设施需持有相应的《机构许可证》。
申请将提交。应描述建立和使用参考标准以确保产品特性一致性的情况。
组合疫苗的一致性应首先通过验证其各个单价成分的一致性来评估。对于组合疫苗的每一种价数,至少需要三个连续的生产批次(原料抗原)来证明价数生产的一致性。对于一个五价疫苗,这包括:A1、A2、A3、B1、B2、B3、C1、C2、C3、Y1、Y2、Y3、Z1、Z2、Z3。
如果不使用连续批次,应提供科学解释。然后应生产至少三批组合疫苗以证明组合的一致性。这包括:
A1 Z1
A2 Z2
A3 Z3
在现有批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新的价数(Z)是常见的情况。例如,现有的白喉和破伤风批次将与新的细胞型百日咳(aP)批次组合。在这种情况下,D1T1aP1、D1T1aP2、D1T1aP3通常应能在最终散装水平上充分显示一致性。一般来说,对于向任何数量和已建立且得到验证的价数(A1、B1、C1……)添加一个新的价数(Z),应根据以下方式显示一致性:
A1 B1 C1……Z1
A1 B1 C1……Z2
A1 B1 C1……Z3
如果认为已建立的组合疫苗的一致性已经通过用于人体的众多生产批次得到证实。
例如,当甲型肝炎和乙型肝炎与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组合形成五价疫苗时,可能会向一个已建立且得到验证的组合添加多于一个新的价数(Y、Z)。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批次组合可能会变得非常大(不同的生产规模、有效期等)。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以下三个连续的最终批次显示一致性:
A1 B1 C1……Y1 Z1。
A1 B1 C1……Y2 Z2……
A1 B1 C1……Y3 Z3……
该程序可扩展至任何现有和新效价的组合,并不依赖于组合疫苗中存在任何现有的已确立的效价(前提是每种效价的一致性已分别得到证实)。
对于某些产品,如多价多糖疫苗,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少于每种类型三个单价批次的组合测试可能是充分的,因为分别对各个批次的所有可能组合进行测试是不切实际的,也不会对产品评估做出重大贡献。
E.1 参考标准
应提供主要和工作参考标准的制备、表征和稳定性的描述。应包括对新批次参考标准进行资质认定和接受新参考标准的详细程序。
E. 2 放行测试
给予疫苗批次的放行测试旨在证明该批次与由给定生产商生产的连续批次一致,并且与在人体临床试验中已证明安全有效的批次相当。在批量释放的质量标准中包括的所有测试大多数都必须在产品最终容器中进行,即体积、pH值、无菌性、内毒素、防腐剂/佐剂/辅料含量、定性及定量鉴定吸附的抗原、无异常/特异性毒性、毒性逆转及效力或抗原含量。然而,根据具体情况,只要提供了充分的数据,一些测试可以在最终散装产品上进行,例如:
●防腐剂和辅料的量化;
●异常毒性测试;
●体内效力测试;
●疫苗组分需要时进行的热原性测试;
●毒性逆转测试;以及
在不需要对最终产品进行但需要对散装组分进行的纯度和完整性理化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应证明额外的制造过程不会影响成品的释放质量标准。无菌性、无异常/特异性毒性和身份鉴定应根据欧洲药典专论或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对产品单个组分或组合产品进行测试,具体取决于产品的形式。同样,每个疫苗组分应在适当的生产阶段符合欧洲药典专论或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的纯度特性。
当组合疫苗由两种需要在接种时互相复溶的单独制剂组成时,对这两种制剂分别进行的全面批准放行检测操作应视为足以满足常规放行检测目的。
只要开发过程中,制造商已根据批次一致性、批量大小和生产频率等因素,适当验证了显示复溶后两种组分相容性的研究,并对其结果表示满意,则无需对复溶产品进行重复测试,特别是涉及动物实验的测试如效力测试。
这些研究将表明组分和最终复溶疫苗在纯度和免疫原性方面具有足够的一致性,以满足释放标准。
任何进一步的要求应逐案分析。
每批产品的放行(验收标准)检测结果和其他(仅供参考)表征数据(例如,分析证书)应提交。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独立批次放行的总体政策
疫苗批次放行的协议审核和独立实验室检测过程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名为“监管机构独立批次疫苗放行的指导原则”中的程序以及我国国家控制实验室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
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如果法律程序和明确界定的目的到位,紧急快速通道批次放行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特殊情况下如联合国提供的疫苗以及紧急情况下如爆发疫情,应当记录免检批次放行的信息。
F.活性成分规格与杂质谱
F.1 规格
本节应包含每种活性成分的规格和测试。这些应包括鉴定、纯度、效力(生物效应)、预测效力的物理化学测量,并在适用的情况下,稳定性指标。对于高度纯化的物质,应提供相对于理论组成的纯度。在某些情况下,应将稳定中间体的检测结果包含在药品的最终放行中。应提供每项规格的验证研究结果,包括变异性估计以及上下限。
F.2 杂质谱
本节应包括对活性成分中杂质的讨论。应提供杂质的身份和数量,以及支持杂质谱的分析数据(凝胶、洗脱谱、西方印迹等)。应表征和量化的杂质包括:
产品相关杂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抗原变异或改变)
工艺相关杂质:
培养基成分;
细胞基底蛋白或核酸;或者
未经纯化过程去除的处理试剂(参见D.,处理控制)。
F.3 活性物质稳定性
本节应包含有关活性物质及每个保持步骤中的任何中间物料稳定性的信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疫苗稳定性评价指南)。
G. 重新加工
本节应包括有关可能对每种活性物质进行的重新加工的详细信息。为每项重新加工程序提供的信息应包括:
从过程控制或规范中确定的条件或标准描述,表明需要重新加工;
重新加工步骤的描述;
- 该步骤的标准操作程序;
为监控重新加工步骤而纳入的任何额外或修改的中间控制或规范的描述;
在批生产记录(BPR)中对批号修改和重新加工记录的说明;以及
从验证研究中得出的证据,确保重新加工批次保留了产品的身份、纯度、效价和稳定性。
H. 容器密闭系统
应提交关于容器和密闭系统的描述及其与活性物质的相容性。提交内容应包括有关供应商、地址及相容性、毒性和生物测试结果的详细信息。或者,可引用药物主文件(DMF)以供参考。
此信息。如果活性物质预期为无菌,则应提供容器和封闭系统在拟议有效期内的完整性证据。
二、药品产品
本节应包含有关最终药品产品的信息,包括所有活性物质和最终产品中的辅料。如果使用任何专有制剂或混合物作为组分,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完整的成分声明和其他适当描述及识别这些材料的信息。对于所有来源于人类或动物的成分,应提供检测结果或分析证书,证明其无外来杂质。适当信息可交叉引用至活性物质下的内容。
A. 成分与表征
A.1 成分
应提供药品产品中所有组分的清单,包括活性物质(如有)和其他成分,并注明它们的单位剂量和批量数量。对于一些非活性成分,其数量可能以百分比或摩尔浓度表示。
A.1.1 活性物质(如有)
应提供每种活性物质的清单。
A.1.2 辅料
本节应包含所有非活性组分的清单,并说明每种成分纳入最终产品的理由。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分析证书、分析测试结果或其他描述或识别每种辅料的信息。如果使用药典辅料,可以引用文献代替分析测试。辅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稀释剂(应包括摩尔浓度和pH值);
●填充剂;
● 吸附剂(不包括佐剂);以及
● 稳定剂(例如,糖、润湿剂等)。
在配方开发过程中,制造商应确定使用不同缓冲液、盐和其他化学因素对最终单价或联合疫苗的安全性、纯度和效力产生的影响。同样,制造商应查明稳定剂是否会对疫苗的安全性、纯度或效力产生不利影响。
A.1.3 佐剂
佐剂是增强对抗原特异性免疫反应的制剂。除非有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其不会对产品安全性或效力产生不利影响,否则不得将佐剂引入产品中。与最终配方中的其他成分一样,应证明佐剂与配方中的所有组分相容。如果适当,制造商应展示每种成分被吸附到佐剂的量。本节还应包含每种佐剂的化学式和单位剂量中的精确数量。无论佐剂的数量是通过含量测定还是通过计算得出,都应予以说明,并描述所使用的方法。
药品申请应描述:
●关于吸附的制造变更,例如之前已获批准的成分发生吸附的阶段;
●同时吸附的效率和动力学(如适用);
●与佐剂变化或相对浓度相关的组分吸附的效率和动力学;
● 对之前未以吸附形式存在的组分进行配方后吸附的评估;以及
● 佐剂对检测之前未吸附组分能力的影响;还应进行免疫学同一性测试或热原性测试。
●制造商应考虑以下因素是否会影响新组合物相比单价疫苗的安全性、纯度和效力:
● 未被吸附的组分是否被吸附;
已吸附组分是否发生脱附;
● 对于之前已获许可的疫苗,改变吸附发生的制造阶段;
● 与之前的制造过程不同的佐剂和缓冲剂的化学形式(例如,氢氧化铝和磷酸铝);
● 不同佐剂混合的效果;以及
●时间如何影响抗原吸附到佐剂上。(在产品保质期内的相关过程中没有显著脱附的证明;以及佐剂无毒性证明)。
A.1.4 防腐剂
每种防腐剂应通过化学名称以及任何商品名或参考欧洲和美国药典进行识别。
除非出于质量和/或安全考虑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应在成品中包含抗菌防腐剂。在活疫苗中,其使用是不可接受的,但在以下情况下,对于灭活疫苗可能是合理的:
● 存在于多剂量容器中;和/或
● 以悬浮液形式呈现,使得无法进行灭菌/过滤。
●在所有提议产品含有抗菌防腐剂的情况下:
● 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利益风险分析;应在此种表述中解决任何潜在的毒性和/或潜在过敏原性问题;
●抗菌防腐剂的浓度应根据欧洲和美国药典限值,在批量产品和成品规格中进行控制;
●防腐剂的有效性应按照欧洲和美国药典要求针对人疫苗进行测试;
●应证明在整个有效期内防腐剂浓度或有效性的维持;并且
●应在标签上注明抗菌防腐剂的名称和浓度。
在选择防腐剂系统时,申请人应考虑:
● 对潜在微生物污染物的有效性;
● 可能与配方或容器(例如,硫柳汞在血清存在下可能无效,并能与-SH基团和聚合物材料结合;对于类毒素疫苗,苯酚可能会损害抗原性)的相互作用;以及
● 对生物系统测试的可能影响。
如果基于副作用或其他原因考虑更换防腐剂,则应进行风险/效益评估,同时考虑到此类变更意味着需要针对每个案例进行额外研究的新配方,以评估无菌性、效力、稳定性及其临床意义。
A.2 成分的相容性
经验表明,结合单价疫苗可能会产生一个比预期安全性或有效性更低的新组合。有时,灭活疫苗的成分可能会对一种或多种活性成分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当结合全细胞百日咳疫苗和无活性的脊髓灰质炎病毒疫苗(IPV)时,得到的疫苗百日咳效力降低。
此外,当结合活疫苗时,观察到疫苗病毒或病毒亚型之间的免疫干扰。因此,与分别给予的病毒相比,结合后的成分引发的免疫反应较弱。如果活疫苗结合使用,还可能发生成分交叉反应,重组事件可能使减毒生物体恢复为有毒形式。
因此,在开始任何临床试验之前,验证结合后成分的相容性至关重要。建议对产品进行表征,并通过执行一系列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和生物测定来评估成分的完整性。
为了进一步展示各组分的兼容性,建议进行适当的动物模型中的临床前研究,以确定组合对效价和免疫原性的影响。生产商应考虑到产品组分可能恢复毒性或致病性,并应对单价疫苗和联合疫苗的此类趋势进行量化。同样,应评估组合产品的物理特性,包括复溶性和容器及封闭系统的适用性。
如果组合疫苗的体积过大而无法安全给药,生产商可调查减少某些或全部组分的剂量。例如,生产商可通过使用浓缩的中间体培养基来恢复最佳最终体积,以达到与单价组分疫苗相等的最终浓度。此类配方变化的效应应在临床前进行评估。
A.3 药品成分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
本节应包含所有成分的测试和质量标准描述,如果活性物质部分未指定。
A.3.1 描述
应提供描述药品及其他成分的物理状态(冻干固体、粉末、液体)以及颜色和澄清度的定性声明。
A.3.2 鉴别
应对标记的最终疫苗容器进行鉴别测试。应对组合物中的每一个单价成分以及活性成分进行身份测试,除非可以证明这是不必要的。该测试的目的是确认产品就是产品标签上指定的产品,并将其与在同一实验室中处理的其他任何产品区分开来。身份测试应着重于不同最终容器产品之间存在的差异,以确保未发生贴错标签的情况。
用于确定药品制剂身份的检测方法应当进行描述。每种检测方法的描述应包括对其特异性和灵敏度的评估。
A.3.3 纯度和杂质
本节应包含有关最终产品纯度的信息,包括对杂质(包括降解产物)的鉴定和定量,这些杂质是最终剂型中固有的。如果已知在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引入或形成杂质,则应确定这些可接受杂质限值并包含在质量标准中。
A.3.4 效力
效力是指产品通过适当的实验室测试或通过以预期方式给予产品所获得的充分控制的临床数据所显示出的特定能力或作用,以影响既定结果。
应提供药品制剂效力检测的描述。信息应提交关于检测方法的灵敏度、特异性和变异性,包括用于制备临床/临床前批次的材料的有关数据,这些材料被用来设定检测方法的验收标准。
对于组合产品,应确定每种有疗效声明的组分的效力。每种组分的效力应符合单价产品的效力要求,除非可以确定由于与组合产品中其他组分相互作用导致的效力降低不会导致人类疗效的降低。当额外加工已证明对最终产品的效力没有影响时,可以用最终配制散装疫苗的测试代替在最终容器中的测试。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冻干产品,需要证明产品在最终容器中的效力。效力测试应能检测任何可能对其他组分产生增效或干扰效应的组分相互作用。
A.3.5 其他测试
A.3.5.1 检测残留细胞的存在
最终疫苗产品应进行残留细胞存在的测试。应实施并验证诸如过滤之类的过程,以确保最终产品中不存在完整细胞。对于永生化的细胞来说,验证残留细胞去除过程的稳健性非常重要。确定这些过程清除完整细胞的程度是验证工作的重要部分。
A.3.5.2 检测残留细胞DNA
残留DNA可能会因为致癌和/或感染潜力而对最终产品构成风险。残留DNA可能致癌的几种潜在机制包括编码癌基因的整合和表达,或在DNA整合后的插入性突变。如果存在逆转录病毒前病毒、DNA病毒的整合副本或染色体外的基因组,残留DNA还可能具有传播病毒感染的能力。
通过降低其生物活性可以减少细胞基底DNA的致癌性和感染性风险。这可以通过减少残留DNA的数量并减小DNA的大小(例如,通过DNA酶处理或其他方法)至功能基因大小以下来实现。
化学灭活可以减小DNA的大小和生物活性。如果进行DNA去除、消化或灭活,则应对这些方法进行验证。
应测量最终产品中残留DNA的数量和大小分布。对于广泛使用的人类二倍体细胞株,如MRC-5和WI-38细胞,可能无需测量残留DNA,因为人们认为这些人类二倍体细胞的残留DNA不会构成安全问题。可能需要限制残留DNA的量,这取决于与DNA相关的潜在风险,对于人类二倍体或经验较少的原代细胞类型。根据世卫组织的建议,对于连续的非致瘤性细胞(如低传代数的Vero细胞),其残留DNA应限制在每剂量小于10纳克。当使用具有致瘤表型或其他特殊关注特性的细胞时,可能需要更严格地限制残留DNA的数量以确保产品安全。
B. 生产商和设施
应提交所有参与药物产品制造和检测的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包括承包商),以及各自的责任描述。还应提供在同一房间内生产的所有其他产品(研发、临床或已批准的)的清单。
C. 制造方法
本节应详细描述配制原料药和成品药物产品的生产流程,包括灭菌操作、无菌处理程序、冻干和包装。伴随此叙述,应提供一个流程图,显示生产步骤、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执行操作的房间或区域(可参考简化的平面图),以及在每一步对产品进行的工序控制和测试列表。应提供药品的主生产记录(MPR),包括吸附(如适用)、配方、填充、贴标签和包装的完整制造说明。有关更详细的信息,可参考其他章节。应提供验证组分(包括辅料和/或防腐剂,如适用)相容性的研究结果。应证明药品批次间的一致性。
D. 药品规格
D.1 取样程序
应包含用于监控一批成品药品的取样程序。
D.2 规格和方法
应提交所选的所有测试方法的描述,以确保成品的身份、纯度、强度和/或效力,以及批次间一致性和药品规格。应提供至少三个连续批次的检验报告和分析结果。
D.3 验证结果
应提供验证每种用于释放测试的方法的特异性、灵敏度和变异性的研究结果。在适用的情况下,这应包括参考标准及其验证的描述。对于欧洲和美国药典中的分析方法来源,应提供适当的引用。
E. 容器密封系统
应提交关于容器和密封系统的描述及其与药品的相容性。应包括有关供应商、地址以及相容性、毒性和生物测试结果的详细信息。或者,可以参考药物主文件(DMF)获取这些信息。对于无菌产品,应在拟定的有效期内提供容器和密封完整性证据。
F. 无菌性
最终产品应符合欧洲和美国药典测试方法中概述的无菌要求。应描述无菌测试方法。应提供任何用于灭菌过程的验证研究和防腐剂有效性的描述和记录。
在疫苗生产过程中通常不应使用抗生素,以确保细菌无菌或降低生物负荷。如果在任何疫苗的生产中建议包含抗生素:
应将成品中出现的痕量最小化并加以控制;并且
标签和包装说明书文本应注明存在的任何痕量。
G 细菌内毒素试验
应对用于产品的细菌内毒素试验进行描述。描述应包括实验室的资质认定、抑制与增强测试及结果、非抑制浓度和最大有效稀释度的确定。
H. 冷冻干燥
应提供药物产品冷冻干燥的验证总结,其中包括:
● 对验证(或方案)的叙述性描述;
● 已完成安装资质(IQ)和操作资质(OQ)的证明;
● 验证数据摘要;
● 所有偏差或故障的说明;以及
● 所有偏差或故障的调查报告及结果。
I. 药品稳定性
本节应说明药品拟定的有效期及推荐的储存条件。确定制造日期的标准,即有效期起始日期,应当明确定义。对于冻干产品,应提出复溶后的保质期。
稳定性测试要求,支持所请求的活性物质(原料药)或药品(最终容器产品)储存期限的主要数据应基于长期、实时、实际条件下的稳定性研究。加速稳定性测试数据可用作支持性数据,但不能用于指定有效期。对于联合疫苗,还有额外要点需要考虑:在组合前,组合成原料药后,以及作为成品的联合疫苗,每种单独组分都需要稳定性数据;对于所请求的日期,应提供至少三个批次的联合疫苗在这三个制造步骤中的稳定性数据。给定批次的有效期从检测开始的当天起算。
如果某种疫苗没有检测方法,则应在上市申请中指定其他日期,例如批准的稳定性指标测试日期、冻干日期或灌装日期。储存期的最长期限应始终基于最不稳定组分的有效期。
I.1 稳定性方案
应提供一份稳定性研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测试:
●效力;
●指示效力的理化测量;
●如果冻干的话,水分含量;
●如果适用,pH值;
●无菌性或生物负载控制;
●如果冷冻和解冻,细胞的存活率;
●致热原性;以及
●一般安全性。
I.2 稳定性数据
应提供支持所提议的有效期、在推荐条件下、在最终容器和密封系统中的总结结果。每种剂型的稳定性应分别记录。对于冻干产品,应包括支持产品在复溶后的保质期数据。如果药品是冷冻的,应提供支持产品通过一定数量的冻融循环稳定性的数据。
I.3 稳定性计划
应提供一个持续的稳定性计划。这应包括使用的方案、每年进入稳定性方案的最终批次数量以及如何选取这些批次。
通常,疫苗的稳定性测试应遵守世卫组织(WHO)发布的名为《疫苗稳定性评价指导原则草案》的所有要求。
L.标签要求
标签上应注明:
●制剂名称,
●批号参考,
●推荐的人用剂量和给药途径,
●储存条件,
●有效期,
●任何抗菌防腐剂的名称和用量,
●疫苗中存在的任何抗生素、佐剂、调味剂或稳定剂的名称,
●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成分名称以及使用疫苗的禁忌症,
●对于冻干疫苗:
●复溶液体名称或成分及需加入的体积,
●复溶后疫苗应在多长时间内使用。
除了上述要求外,还应根据各个疫苗的具体专论遵循特定的标签要求。
第二部分——疫苗的临床前试验
众所周知,合适的动物模型并不总是可用,这些模型中的反应也不总是能预测人类反应。因此,选择动物物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与疫苗相关的潜在安全问题包括全身毒性、(反常的)加重预期疾病、诱导局部毒性、致热原性、不良免疫学效应如自身免疫或致敏,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致畸/生殖效应。
历史上,严重的神经系统事件与某些疫苗的使用有关。在开发新疫苗时,应考虑使用动物模型来解决这些问题。
对于新的疫苗产品,即使公认不必像传统药品那样进行全面测试,但预临床安全性测试应始终是测试计划的一部分。然而,在含有已知抗原的联合疫苗的情况下,可能不需要进行预临床毒性测试。仍建议进行免疫原性测试(见D.1)。
给药途径应尽可能接近拟议的临床途径。如果出于实际原因无法做到这一点,另一种给药途径可能是可以接受的,但应予以说明。解决特定安全问题的研究(例如神经毒力、毒素完全解毒的检测)通常需要其他给药途径。如果相关药典专著中描述的方法适用,则应予以考虑。
应注意添加剂,包括佐剂、防腐剂和辅料(见H)。当对疫苗制造进行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考虑预临床测试的需求。
在准备临床前文件时,必须考虑以下问题:
A. 毒性
A.1 单次剂量毒性
至少一种动物物种的单次剂量毒性数据应该使用一个剂量进行,该剂量在人类剂量方面提供足够的安全边际。然而,如果在本研究中发现毒性结果,则应进一步表征剂量反应关系。这些数据可能是动物免疫原性研究(见D.1)或安全性药理学研究(见D.2)的一部分,前提是要包括重要器官的组织病理学。
A.2 重复剂量毒性
通常要求对一种动物物种进行重复剂量毒性研究,适用于需要在临床环境中多次接种的疫苗。即使在临床使用中只给予单次剂量,也可能需要进行重复剂量毒性研究。应根据具体情况仔细评估选择合适的动物物种。
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案应反映预期的临床用途。其设计应考虑到动物与人类之间可能的响应时间差异(例如,人类每月间隔重复剂量可能不会产生与动物每月间隔重复剂量相同的响应)。
通过扩展多剂量免疫原性研究以包含通常在临床前毒性研究中进行的测量(即体重、食物消耗、临床病理学、大体尸检和组织病理学),可以获得有价值的信息。通过同时测量所有重要疫苗成分的抗体反应(免疫原性研究),通常可以提高方案的价值。
在设计这些研究时应考虑纳入安全药理学终点(参见D.2)。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以下几点:
● 如有必要,应具体考虑毒性的免疫学方面,如与宿主免疫球蛋白(例如抗体依赖性增强疾病)形成复合物或释放影响免疫系统功能的免疫功能分子(例如细胞因子)。
●由抗原本身、以新方式改造的抗原(毒素)(新的解毒程序)、抗原-载体复合物或微量杂质的存在诱导的超敏反应可能会增加(特别是对于建议多次注射的疫苗)。
●在某些罕见情况下,抗原物质可能诱导能与人体组织发生交叉反应的抗体,从而导致潜在的不良效应,此时应考虑使用动物模型来解决这些问题。
B. 检查生殖功能
通常不需要有关生殖功能(生育能力)的数据。毒性研究中的组织病理学可能提供关于生殖器官完整性的充分信息。
C. 胚胎/胎儿和围产期毒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类的疫苗接种发生在儿童时期。因此,通常不需要进行胚胎/胎儿和围产期毒性研究。只有当疫苗预定用于育龄妇女或怀孕期间,此类研究才可能必要。
一些现有的疫苗,尽管对未怀孕的妇女使用是安全的,但可能会导致孕妇感染胎儿,引起畸形或流产。应提供关于在怀孕期间暴露于感染因子或相关疫苗的临床和/或流行病学数据的文件,这些数据可能足以评估风险。在其他情况下,应考虑是否可获得适当的动物模型。
D. 药效动力学
D.1 主要药效动力学(免疫原性和保护)
应在相关物种中进行针对“抗原-保护反应”的主要药效动力学研究。这类研究的终点最好是针对病原体的挑战的保护,其中有一个反映人类感染的动物模型。因此,仅量化免疫反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足以作为保护的充分指标。
评估免疫功能的研究应包括预期免疫原性的评估(抗体产生的水平、产生的抗体的类别和亚类、细胞介导的免疫以及免疫反应的持续时间)。此外,还应调查中和抗体的形成、免疫复合物的形成、与免疫细胞的相互作用以引起功能障碍,以及释放其他影响免疫系统的分子。
与单独在动物身上研究抗原相比,更倾向于研究新的组合疫苗,以确定是否出现反应增强或减弱。特定疫苗与其他疫苗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导致相互拮抗。这在同时接种两种或多种疫苗的情况下可见,例如在霍乱和黄热病疫苗之间,以及在麻疹疫苗和脑膜炎球菌A&C疫苗之间。研究应采用统计和科学上有效的程序来验证结果,并应予以描述。建议在产品开发周期的早期进行此类研究。
D.2 次要药效学(安全性药理学)
应考虑新疫苗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理活性(例如对循环系统和呼吸系统的影响),并在适当的动物模型中进行研究。如有必要,可在毒性研究和/或临床研究的设计中纳入对这些活动的特别监测。还应包括对中枢神经系统参数以及与野生型生物体病理相关的器官的影响。
考虑到拟议的给药方案(见A.2),重复剂量研究可能会揭示比单次给药更好的显著效果。
E. 药代动力学
通常不需要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例如测定抗原的血清浓度)。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定研究的考虑,可能包括如下考虑因素:例如评估疫苗在注射部位保留及其进一步分布的局部沉积研究;对引流淋巴结(靠近注射部位)的组织病理学研究,这可能揭示疫苗的储库特性;以及活疫苗的病毒排出。在新配方、新型佐剂或打算使用其他给药途径(如口服或鼻内给药)的情况下,应考虑进行分布研究。
F. 局部耐受性
由于大多数情况下疫苗将通过肌内、皮下或皮内注射给药,因此应评估局部耐受性。理想情况下,用于临床的制剂应进行测试。在某些情况下,产品的潜在局部效应可以通过单次或重复剂量毒性研究来评估,从而无需单独的局部耐受性研究。
G. 其他方面
疫苗(无论是单一还是联合)可能含有引起发热效应的物质,例如脂多糖、内毒素以及其他细胞成分,如糖蛋白、肽聚糖。因此,通常应对每个批次的产品进行发热性或内毒素测试,以检测这些潜在的污染或确认水平是可接受的。
H. 添加物(佐剂/辅料/防腐剂)
在配制疫苗时,可以向免疫原中添加不同的添加剂,如防腐剂(用于注射用药品的物质)、辅料(包括稳定剂在内的非活性成分)和/或佐剂(旨在增强免疫反应的物质)。如果使用防腐剂是适当的,必须记录并讨论防腐剂的安全性。当要使用新的防腐剂时,应提供支持其安全性的文件,并将其视为新的药用辅料。可以通过使用“模拟”疫苗(即不含抗原且已遵循既定生产工艺的完整疫苗配方)来评估新添加剂的安全性。
如果某种添加剂在现有疫苗中没有引起重要的全身或局部反应,这并不排除该添加剂与其他抗原一起使用时可能会引起严重副作用的可能性。
疫苗可以吸附到欧洲药典中描述的不同化合物上。尽管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会引起局部反应,但含有吸附剂的疫苗的安全性通常已通过广泛的临床前和临床使用得到证实。最近,一些目前不是获批疫苗成分的佐剂在临床前研究中进行了研究,目的是开发更有效的免疫刺激剂。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每个案例开展适当的临床前研究。应考虑以下要点:
潜在的研究用佐剂的安全问题包括注射部位反应(例如,疼痛、硬结、红斑、肉芽肿形成、无菌性脓肿形成)、发热、其他全身性不良反应(例如,恶心、不适、头痛)、免疫介导的事件(例如,过敏反应、葡萄膜炎或关节炎)、对组织或器官的系统化学毒性、致畸性和致癌性;
●此外,应进行临床前研究以评估附加剂/联合疫苗的安全性特征。建议尽可能使用预期的附加剂/抗原组合和预期的临床给药途径,并与单独的佐剂或不含佐剂的疫苗配方进行比较;
●如果正在考虑将某种添加剂纳入新的联合疫苗的毒性数据有限或没有,建议仅对该添加剂进行毒性研究;并且
●建议这些临床前研究还应在有相关动物模型的情况下设计用于评估佐剂对免疫反应的影响。这些研究应最佳利用计划用于人类的精确佐剂/抗原组合,并包括一个对照组,该对照组仅接受抗原或接受用铝化合物佐剂的抗原,以提供证据表明研究用佐剂增强了对抗原的免疫反应。
●除了上述信息外,还应推荐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南中提到的所有要求,标题为“疫苗非临床评价指南”。
第3部分 – 疫苗的临床评估
本节将讨论用于证明疫苗安全性、免疫原性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的设计和统计考虑因素。通常,此类研究应:
1)随机且对照,以及
2)证明安全性和免疫原性,包括将单独但同时给予的单个疫苗与组合疫苗进行比较。
每个新产品都应有特定产品的数据支持。在非对照研究中获得的额外数据可能提供有用的补充信息。
A. 安全研究
本节提供了支持新疫苗上市许可所需的疫苗安全性基本数据的指导。还简要概述了疫苗安全性监测的特殊考虑因素。
A.1 授权前研究中的安全性评估
授权前研究通常主要设计用于提供疫苗免疫原性和/或保护效果的数据。然而,可能需要开展主要旨在解决在临床前测试或早期临床研究中可能已识别出的特定安全问题的授权前研究。
A.1.1 数据库的范围
至少,授权前研究的全部数据应足以可靠地确定局部和全身不良事件的性质和频率,其发生频率>1/1000。如果市场授权仅基于免疫原性研究,数据库可能不够大以识别罕见事件。然而,如果进行了一项大型的保护效力研究,这可能是可行的。
在上市前试验中观察到的任何罕见和/或不寻常的不良事件都应经过彻底的因果关系评估,同时考虑生物学合理性。根据这些事件的性质及其可能与疫苗接种的相关性,可能需要扩展安全性数据库,以便在初步授权之前更好地评估一个假定的安全信号,和/或在药物警戒计划中纳入此类事件的前瞻性授权后评估。
研究还可能表明,在目标人群的不同亚组中,或者在不同剂量之间,安全性特征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加强注射后不良事件的发生率远高于基础系列)。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便在授予市场授权之前检测到至少不常见的不良事件在各种亚组中的情况。
A.1.2 方法学考量
在临床开发项目期间进行的每项研究中,无论主要目标是什么,都应在适当的预先设定的研究方案间隔记录安全信息,并在每剂疫苗后对所有疫苗进行足够长的时间。然而,如果要进行一项大型的保护效力研究,有时可以接受只从一组特定的疫苗中积极收集所有不良事件。这一特定子集的大小需要仔细论证。此外,该子集的性质应适当以支持外推到整个目标人群。在这种情况下,仍必须收集整个研究人群的所有严重不良事件。
研究方案应明确规定收集不良事件数据的方法(例如,日记卡、问卷),谁将填写表格(例如,调查员、护士、疫苗或父母/监护人),随访的持续时间以及收集安全数据的间隔。由于大多数疫苗的不良反应在每次接种后的最初几天内发生,因此通常且普遍可接受的做法是特别注意收集大约5-7天内发生的任何不良事件的信息(对于活疫苗可能更长),而后续事件则通过电话联系或在疫苗进行下一次接种时获取。
数据收集应足够详细,以便能够评估根据接种地点和/或途径(例如,肌内注射与皮下注射)的不良事件差异。记录候选疫苗及其任何共同给予的已许可疫苗的批号是必不可少的,有时根据批次检查不良事件可能是合适的。
为了便于和规范收集疫苗接种后立即可能相关的所有数据,患者日记可能会非常有用。这些日记通常应提供一份检查清单,列出局部(例如注射部位发红、肿胀和硬结)和全身性事件(例如发热、婴儿异常哭闹或烦躁不安),这些事件有可能是由疫苗引起的,并应确定何时记录这些事件。为了帮助使用日记卡,提供分级尺子可以帮助父母/监护人和疫苗来衡量局部发红或肿胀的大小。数字读数体温计使得通过所选途径测量体温变得更容易,并且应该提供关于预防性和/或治疗性使用退热药的明确指导。然而,如果使用患者日记,重要的是疫苗或其护理人员认识到,无论是否认为与疫苗接种有关,所有其他不良事件都应报告。应该有适当的机制来收集这些信息,包括注意时间,以便能够根据监管要求发现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
应向调查员提供明确的指导,以便根据因果关系、严重程度、预期性和严重性评估所有不良事件。对于发生的每一个严重不良事件,需要了解病史(包括任何潜在疾病)、伴随用药、不良事件的详细描述、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与疫苗接种的关联性以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药物和/或疫苗接种、事件进程、需要的任何干预措施、结果以及研究者和赞助者对因果关系的评估。分析不良事件与疫苗可能的相关性时,应使用标准化的因果关系分类。此外,疫苗接种后的不良事件还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分类:
由于疫苗制备的内在特性和/或个体反应;
● 疫苗引发,即因接种疫苗而触发,但可能会在晚些时候发生;
● 由于行政和其他错误,包括GMP错误、剂量错误;
● 以及巧合,即时间上相关但并非由疫苗接种引起。
申请者应始终考虑在临床开发计划期间设立数据安全监测委员会(DSMB)的必要性。如果候选疫苗是非常新型的,或者将在预授权研究中对大量人群接种,这一点尤为重要。
A.2 上市后监测
在上市后阶段,与临床研究相比,会有更大且可能更多样化的人群接触到疫苗。药物警戒的一般考虑因素以及制定药物警戒计划的考虑因素与其他所有类型的药品相同。然而,疫苗几乎总是接种给健康人。
这一事实对疫苗的整体风险与收益关系的持续重新评估具有影响。
B. 免疫原性
本节提供了关于在临床开发计划期间应收集的免疫原性基本数据的指导,以支持上市许可,无论保护效力研究是否可行或必要(见C节)。D节提供了关于可能进行的一些特定类型免疫原性研究的进一步指导。
B.1. 一般方法学考虑
免疫原性数据通常在临床开发计划的各个阶段产生。如果有合适的动物疾病模型,应进行主要药效学研究,以评估新疫苗的免疫原性(及保护作用),从而指出在临床研究中应评估的剂量、时间表和给药途径。
早期临床研究应提供足够信息,以了解目标人群中候选疫苗的抗原组分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从而确定在后续确认性安全性与免疫原性研究中评估的最佳剂量和初步免疫接种计划,并在可行且必要时评估保护效力。如果进行了保护效力研究,应在接种疫苗的人群的一个子集中表征免疫反应,并且数据应用于尝试确定一个与保护相关的免疫学指标(如果尚未建立)(见B.2.3节和C节)。
B.2. 免疫反应的特征
B.2.1 免疫测试的最低要求
应在整个研究的适当和预先定义的时间间隔内,从所有参与者身上收集生物样本(例如血清、细胞组分、黏液),以评估免疫反应。样本采集的时间安排应在方案中说明,并应考虑有关免疫反应动力学的任何现有数据。
方案应具体说明用于评估疫苗接种后免疫反应的方法论,并提供详细资料。这些方法应在不同研究之间保持一致,外部验证(包括使用国际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标准,如有)并证明是可重复的。如果在临床开发计划期间不可避免地要改变方法论,则应提供充分的交叉验证数据。
应根据候选疫苗中每个抗原的已知或假定特性,提供有关免疫反应(体液和细胞介导)的质量和数量信息。只要可能,应将疫苗接种后的免疫反应与自然感染所致的反应进行比较。
对于已有广泛接受的免疫学保护相关指标的抗原(例如白喉、破伤风类毒素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在候选疫苗中对这些抗原的免疫反应评估可能仅限于用于评估免疫原性(从而预测保护效力)的常规参数。对于没有已知的保护性免疫学相关性指标(例如百日咳毒素)的众所周知的抗原,至少应该采用与其他含有相同或相似抗原的疫苗所获得的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估免疫反应。
对于新型抗原,体液免疫反应的特征应包括:
● 确定每个抗原诱导产生的特异性抗体的数量、类别、亚类及其功能(例如中和能力、杀菌能力或调理作用);
● 探索功能性(例如在中性化试验中测量)与非功能性抗体测定(例如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中测量)之间的关系;
● 描述免疫反应的动力学,如起始的滞后时间、抗体持久性、血清转换率(应适当定义)以及免疫记忆的诱导;
● 根据给药途径,可能需要监测免疫反应的某些成分,例如经黏膜给药后抗原特异性的分泌型IgA反应;以及
● 评估抗体反应的质量,这可能包括特异性参数和/或表位识别和亲和力。应评估这些参数随时间和/或在后续剂量中的变化。
● 评估形成交叉反应抗体或免疫复合物的潜力。
● 探索可能影响体液免疫应答的免疫因素,例如既存抗体(包括母传抗体)。
对于每种新型抗原,考虑评估细胞介导免疫(CMI)组分对免疫应答的重要性,对于某些类型的抗原而言,这将是必不可少的。建议研究应监测T细胞应答的数量和质量(例如使用可验证有效性的方法检测到的抗原特异性T细胞频率、Th1、Th2、调节性T细胞、记忆T细胞及相关细胞因子)。应用文件中应对所进行的测试范围进行说明,并对每项调查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
B.2.2 疫苗在不同类型可能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应考虑各种宿主因素(例如年龄、早产、母传抗体、营养状况、遗传学、并存疾病、免疫抑制以及先前暴露于感染因子)对疫苗免疫应答的潜在影响。从一个人群外推数据到另一个人群需要科学理由,如果没有提供特定数据,可能无法实现。对于某些类型的疫苗,可能可以接受在初步批准后再探讨其中一些问题。然而,如果疫苗在特定人群(例如免疫抑制者)中具有潜在用途,则应在临床开发计划中尽早进行研究。
B.2.3 保护性免疫学指标
目前,仅对某些抗原存在广泛接受的免疫学保护性指标,这些指标由定义明确的体液抗体应答组成,超过这一水平在没有可能增加感染易感性的宿主因素的情况下,有很高的保护可能性。
如果没有确立的保护性免疫学指标,应尽一切努力描述对一种抗原的免疫应答与疫苗的保护效力之间的关系。最终,理想情况下,应该为短期和长期保护定义一个或多个保护性免疫学指标。在大多数情况下,预计保护性免疫学指标将基于功能性抗体的测量,但如果与功能性抗体的关系描述得很好,也可以接受一个定义明确水平的非功能性抗体(例如通过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测量的)。
理想情况下,至少对短期保护而言,确认一种保护性免疫学指标应基于在保护效力临床研究的疫苗子集中探索免疫应答。保护效力研究方案还应预先定义在疫苗失败的情况下,何时以及如何对患者进行免疫学评估和对感染微生物进行分型(见C节)。
然而,效果研究并非总是可行的。对于一些抗原,可能的替代方法是使用在授权后的疫苗接种活动期间进行的前瞻性研究得出的有效性估计,以至少建立短期和/或长期保护的假定相关性(见C.4节)。
已建立的动物感染挑战模型可用于支持人体保护的假定免疫学相关性。人体挑战研究也可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然而,此类研究仅适用于没有严重并发症或长期后遗症的选定疾病,并且已有成功的治疗方法可用。如果适用,关于被动免疫使用的数据也可能有助于确定保护所需的阈值抗体水平。
尽管预期某些特定类型的抗原会引发细胞免疫反应,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已经证明这一点,但这些反应并未明确地与防止感染或疾病进展的保护相关联。当预计细胞介导免疫(CMI)构成对某抗原的整体免疫反应的重要甚至必要组成部分时,鼓励进行临床研究以评估某种类型的细胞介导免疫相关性。
B.2.4 免疫反应中的临床重要差异
在授权前阶段,通常会进行比较免疫原性研究以探索免疫反应:
● 针对候选疫苗中的抗原与授权对照药物中相似的抗原;
● 在不同人群(例如年龄组、民族群体、之前的免疫接种史)中或不同剂量或时间表下给予候选疫苗中的抗原;
● 单独给予抗原与作为候选组合疫苗组成部分给予抗原的对比;
● 单独给予候选疫苗中的抗原或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疫苗同时给予时的反应;以及
● 不同配方(包括不同抗原或佐剂剂量)或候选疫苗批次中的抗原。
在授权后阶段,此类研究可用于支持适应症的扩展、剂量时间表的修改、疫苗配方的变更以及初始市场授权的其它修改。
在上述大多数例子中,研究的主要目标将是展示治疗组之间针对每个感兴趣抗原的免疫反应非劣效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比较含佐剂与不含佐剂的配方),目标将是展示该配方中至少一种抗原的免疫反应优越性。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需要在研究方案中建立并明确标准,以判断对每个感兴趣抗原的免疫反应是否非劣效或优越。
在此类研究中通常遇到的困难是选择最重要的主要标准,以及定义什么可能构成疫苗组间针对抗原的免疫反应临床上有意义的差异(无论是旨在证明非劣效性还是优越性)。如果疫苗中有一个或多个抗原的已确立免疫学保护相关性,主要关注点通常应是血清保护率之间的比较。如果某个抗原没有确立的保护性免疫学相关性,未能达到一定的血清转换率可能比几何平均抗体浓度/滴度(GMCs/GMTs)的差异更为重要。
根据关于临床意义差异的标准,样本量应提供足够的功效来排除和/或证明一个或多个血清转换率、血清保护率和GMCs/GMTs中的此类差异。
B.2.5 免疫学数据的分析与呈现
从每项研究中获得的免疫学数据应详细呈现,并在每项研究报告中使用标准方法。至少包括:
● 应呈现“应答者”的百分比。当有已确立的保护性免疫学相关性时,“应答者”应定义为那些产生高于定义阈值水平的免疫反应的疫苗。否则,“应答者”可能被定义为接种疫苗后抗体浓度/滴度达到一定最小增幅的那些人;
● 应仔细描述“非应答者”,以便尝试为这些个体提供具体建议(例如重新接种疫苗);
● 应计算GMC/GMT(带95%置信区间)及接种前/后的比率。
● 应提供反向累积分布曲线;并且
● 如可获得,应提供关于抗原特异性T细胞反应的数据,包括CD4+ T细胞和CD8+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CTLs)以及相关细胞因子的数据。
重要的是,研究方案应选择并证明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的选择合理性。所有预期的分析都应描述,包括纯描述性分析。任何可能进行的事后分析都需要充分的理由。
根据研究目的,可以选择符合方案(可评估)人群(例如定义为完成疫苗接种并具有完整血清学数据且没有重大违反方案规定的受试者)或明确定义的意向治疗(ITT)人群(如上所述,但包括那些有违反方案规定的人)作为主要分析对象。然而,申请人应始终提供针对这两类人群的分析,以及可能在方案中定义的任何其他人群(如改良的ITT)。根据研究人群的性质,根据年龄、种族和预先存在的抗体状态等因素,按子集进行计划分析可能非常重要。
C. 疗效
本节考虑了以评估疫苗保护效力为主要目的的预授权研究设计。
本节应与以下内容一起阅读:
● B和D部分:这些讨论了当疗效可能被预测或必须从疫苗接种免疫反应的信息中推断时,应提供的数据范围;
● B.2部分。3:此部分讨论了在研究疫苗保护效力期间,从疫苗子集中收集血清学数据,以建立免疫保护的相关性;
● D.6节:当无法进行保护效力研究且没有已知标准可以根据免疫反应数据预测效力时,本节将讨论可能作为授权依据的数据;以及
● A节:此部分讨论了常规使用过程中疫苗失败的监测,以及对菌株替代(即出现未被疫苗覆盖的重要病原体类型)可能性的监测。此类信息应出现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s)中,但如果问题变得明显,也可能成为更紧急报告的主题。
C.1 一般考虑
如果进行了保护效力研究,应充分证明选择研究地点的理由。
在某些情况下,预授权的保护效力研究并非总是必要或可行,例如:
●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使用免疫学数据来预测对感染的保护是合理的,则无需进行保护效力研究。例如,当已确立特定感染(如白喉、破伤风)的保护性免疫相关指标时,候选疫苗应根据相关指标引发令人满意的免疫反应;
● 如果潜在的可预防传染病未发生,则无法估计保护效力(例如,天花)或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研究的发生率太低(例如,布氏杆菌病、Q热)。此外,如果疾病倾向于发生不可预测的短暂爆发,无法评估疫苗的有效性(例如,某些病毒性出血热),则此类研究可能不可行;
● 如果没有保护性免疫学指标,且进行保护效力研究不可行,有时可以通过比较免疫反应与过去使用类似疫苗(例如,无细胞百日咳疫苗)进行的保护效力研究中观察到的免疫反应来评估疫苗的可能效力;
● 如果缺乏保护效果的免疫学指标,且进行保护效力研究不可行,有时可以通过比较免疫反应与过去使用类似疫苗进行的保护效力研究中观察到的免疫反应来评估疫苗的可能效力;
●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进行效力研究,并且没有已建立的保护性免疫学指标或先前的研究可能提供用于比较的免疫数据(例如,炭疽)。
申请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充分理由,解释为何缺乏关于保护效力的数据。
C.2 保护效力研究的终点
C.2.1 可能的临床终点
当效力研究可行且被认为必要时:
●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护效力评估将侧重于疫苗预防临床明显感染的能力(例如,过去研究已考察预防由b型流感嗜血杆菌、侵袭性肺炎球菌感染和轮状病毒引起的侵入性疾病)。如果一种病原体能引起一系列感染(例如,从危及生命的脑膜炎到中耳炎,主要分析可能只关注特定感染表现,而次要分析可能会考虑所有感染。有时,主要终点会基于感染的临床复发(例如预防带状疱疹的疫苗);
● 有时基于预防可能在当时临床上不明显感染的估计可能是合适的,因为已知这会预防以后生活中与感染相关的疾病(例如这种情况可能适用于丙型肝炎候选疫苗);
● 较少见的是,主要终点可能是预测进展到临床明显疾病的某个其他标志物(例如针对特定类型人乳头瘤病毒的疫苗可能关注宫颈的组织学变化);以及
● 候选疫苗可能包含来自同一物种的一种或几种类型的抗原,这些抗原有可能对疫苗中未包括的类型提供交叉保护(例如对于肺炎球菌疫苗、轮状病毒疫苗和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可能就是这样)。虽然主要终点通常被定义为对任何疫苗类型的保护效力,但有时基于所有感染的主要分析可能是合理的,原因在于物种(即疫苗类型和非疫苗类型),而次要分析则关注疫苗类型的感染。无论如何,针对具有交叉保护潜力的候选疫苗的研究应计划对非疫苗类型引起的感染率进行次要分析(参见D.1.2节)。
在所有可能出现的情景中,申请人必须为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提供清晰充分的理由。反过来,主要终点的选择可能对选择最合适的研究设计产生重大影响(参见C.3节)。
C.2.2 病例定义与检测
病例定义
无论选择哪种终点,都应使用经过充分验证的方法进行诊断(如临床明显和/或不明显的感染)或其他评估(如组织学),并应在方案中预先定义。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存在经过充分验证的方法,申请人可能需要采用实验性实验室方法来确定感染和/或感染的进展,这是必要甚至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临床开发计划期间尽一切努力评估所使用方法敏感性、特异性和重复性。另见B.2.1节。
理想情况下,所有参与病例确定的临床工作人员都应保持对治疗组的未知状态。如果可能,应使用集中式实验室,或者至少应确认当地实验室的发现,实验室工作人员始终应对治疗分配保持盲态。
● 当临床明显的疾病是主要终点时,只要有相关检测存在,通常会期望对急性感染进行免疫学确认。当此类数据不相关时(例如在结核病的诊断中),诊断可能依赖于临床特征,这可能包括放射学研究和其他调查,以及/或者实验室确认和对病原体的表征;
● 如果要监测临床上非明显的感染,诊断可能是免疫学的,和/或可能涉及分离和表征致病菌;以及
● 如果提出其他终点,那么根据研究的性质,在方案中预先定义分期和进展的标准至关重要。
一旦在接种疫苗的对象中确认了一例感染(或适当的替代进展标记物),就需要考虑该案例是否代表真正的疫苗失败。例如,根据对免疫应答动力学的了解,真正的疫苗失败可能仅限于已完成基础免疫系列并且在最终剂量后超过特定天数发生失败定义事件的对象。然而,申请人应始终提供所有感染或进展(即突破病例)的分析,无论其与疫苗接种时间的关系如何,并且观察在接种计划中连续剂量后发生的病例数量也可能具有启发性。
所有疫苗失败(按定义)和任何其他突破性病例都应详细调查,以确定其是否因宿主相关因素未能产生免疫反应。
病例检测
无论选择何种研究设计(见C.3),准确全面的病例检测都是至关重要的。当研究旨在比较接种疫苗组与未接种组的特定终点发生率或比较接受候选疫苗或已获许可疫苗的组时,关键在于所有治疗组在整个研究期间都采用相同的病例检测方法。
如果主要终点是临床明显的疾病,可能的临床表现范围将决定病例确认的方式。例如,对于危及生命的感染病例可能基于医院,而对于较轻的感染则可能基于社区。如果基于社区,病例检测可能依赖于家庭医生,或者依赖于接种疫苗对象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的初步感染怀疑。在每种情况下,最关键的是最有可能启动潜在病例检测的个人应有明确的指示。这些指示可能需要涵盖一系列问题,如与指定医疗专业人员联系的标准、电话联系、初步调查以及一旦病例得到确认后的进一步调查。
当终点不是临床明显的疾病时,定期监测受试者以检测临床不明显感染或其他选定指标的变化变得至关重要。访视的频率和访视周围的允许时间窗口应在研究方案中明确规定,并且必须仔细证明其合理性。
在研究期间进行主动病例确认的适当时期需要特别注意,主要由要预防疾病的特征和在初次授权时寻求的保护要求来决定。预计大多数情况下此类研究可能覆盖大约1-5年(最多)的时间段,应制定计划来确定保护期限以及是否需要加强或额外加强剂量。这种随访很可能需要在非盲态下进行。
C.3 可能的研究设计
以下部分讨论一些一般的统计考虑和最常见的研究设计,包括选择适当的对照组。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适用其他研究设计,鼓励申请人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讨论这些设计。疫苗在授权后时期的有效性确定在C.4节中讨论。
在选择最合适的研究设计时,应牢记保护效力可能在各种环境中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影响人们对疫苗接种整体效益的感知。例如,根据要预防的传染病以及疫苗一旦获得许可后可能的接种方式,进行一项大规模人群接种疫苗的研究可能是合适的。这不仅能保护个体,还能提供一定程度的群体免疫。相比之下,如果目的是保护旅行者免受特定感染,可能只需要进行较小规模的研究,这些研究通常只会提供反映受试者受益的结果。
C.3.1 统计考虑
申请人应咨询所有与所选研究设计和目标相关的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指导原则。以下仅列出了应当解决的一些最重要问题。
无论研究设计和目标如何,方案中应说明要检验的假设,并明确描述主要和次要终点。应定义感兴趣的研究人群(例如,按方案、按意向治疗以及其他任何将要分析的人群),并且应根据主要研究目标列出主要分析。虽然分析的主要人群将取决于研究旨在证明优越性还是非劣效性,但预计将提供疗效的敏感性分析(即在其他已定义的研究人群中的疗效分析)。每个已定义人群的排除必须得到合理说明并详细描述。主要分析应关注符合疫苗失败定义的案例,尽管申请人还应提供基于所有已确认的待预防疾病案例的分析。样本量计算将不可避免地反映研究设计和计划分析。基本假设(例如随机化单位、I型错误)应在方案中说明,并且应有足够的功效来达到研究目标。应特别注意定义用以判断优越性或非劣效性的标准。
C.3.2 随机对照研究
疫苗对特定疾病的绝对保护效力通常定义为接种疫苗后相对于未接种者患病的几率降低,这一判断是在前瞻性随机对照研究中确定的。根据待预防的疾病和对于某些研究参与者不给予可能有效的疫苗的可接受性,对照组可能会给予安慰剂或另一种不防止研究的疾病但为疫苗提供其他潜在益处的疫苗。在这两种情况下,双盲研究设计是可行的。另一种可能是对照组不接受任何治疗,但这意味着无法进行双盲设计。
如果有可能有效的一种疫苗被拒绝在某些研究对象中使用,那么可以使用随机对照研究设计来估计候选疫苗的相对保护效力,通过将其与预防同一种感染的已获许可疫苗进行比较。然而,至少有一种疫苗已被批准用于预防该疾病,这可能使得在研究开始前难以找到一个仍有足够疾病发生率的研究人群,从而无法进行可靠的效力估计。
如果需要使用活性对照剂,选择疫苗时应考虑支持其有效性的证据强度。如果公认已获许可的对照剂的保护效力不佳,且候选疫苗的开发是为了改进现有产品(例如,针对结核病的新疫苗),则研究应证明候选疫苗优于已获许可的产品。
C.3.3 次要攻击率研究
在确定保护效力的背景下,前瞻性随机对照研究的常见替代方案是次要攻击率研究。当要预防的感染与相对较高的次要病例发生率相关时,这些研究可能是合适的,它们基于一个假设,即疫苗和非疫苗从索引病例感染的机会相同。然而,这样的假设需要得到证实,并且可能需要在研究开始之前进行调查。疫苗接种随机化单位可能包括个体、家庭或正在研究的群体(例如学校人群)。可能的偏差包括需要使用开放标签或单盲研究设计,以及这类研究可能部分是回顾性的。此外,由于研究人群与目标人群的选定性质不同,因此应该谨慎看待这类研究得出的疫苗效力估计。
C.4 疫苗有效性
疫苗有效性反映了常规使用期间直接(疫苗诱导的)和间接(人群相关)保护。因此,评估疫苗有效性可以提供除任何预先授权的保护效力估计之外的有用信息。即使预先授权时无法估计疫苗的保护效力,在授权后评估疫苗有效性可能是可行的且非常理想。
疫苗有效性可以通过描述目标人群随时间发生要预防疾病情况的观察性队列研究来估计。然而,这里没有随机化步骤,并且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偏差引入。或者,疫苗有效性可以在疫苗分阶段(例如按年龄或风险组顺序)引入目标人群期间进行估计,这些组可能形成随机化单位。
申请者可能无法或不宜进行疫苗有效性的研究,因为可能需要协调的区域或国家网络来确保病例的可靠检测。然而,申请者应与国家药品监管机构讨论持续的疾病监测安排以及估计有效性的可能性,这些机构是产品将要上市的国家。只有在启动了适当的疫苗接种活动且已建立适当的基础设施来识别病例的特定国家中,才有可能获得有效的疫苗效果估计。因此,将获得的任何有效性估计外推到其他使用方式(例如向不同的人群引入相同的疫苗或仅向高度选择的人群引入)可能是不恰当的。
即使不可能或不需要对有效性做出正式估计,被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具有适当基础设施的国家应进行监测,以发现疫苗或某类疫苗在人群中保护作用减弱的任何迹象。此外,对于可能只针对某物种内某些类型生物体的疫苗,应建立适当的监测机制来检测菌株替代现象。据理解,这些问题通常由公共卫生当局而非市场授权持有人负责。
此外,与卫生部合作,申请人应确保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可能揭示保护持续时间、加强免疫接种需求、免疫干扰以及假定免疫保护相关因素的证实或进一步描述的新兴数据,并相应更新处方信息。根据疫苗及其预期使用方式,还应在授权后阶段解决疫苗接种对疫苗可预防感染(如麻疹)流行病学的潜在长期影响。
除了上述信息外,还应推荐世界卫生组织题为《疫苗非临床评价指南》中提到的所有要求。
D. 疫苗开发的特殊考虑
D.1 含有多种抗原的疫苗
D.1.1 免疫干扰
疫苗中的每种抗原都有可能干扰对该产品中一个或多个其他抗原的免疫反应。免疫干扰可能是由于化学作用和/或免疫学作用引起的,可能导致对一个或多个抗原的反应增强或抑制,或者可能改变免疫反应的性质。当同一疫苗中含有不止一种共轭抗原时,与共轭蛋白载体分子结合的抗原的反应尤其难以预测。此外,疫苗中含有共轭抗原可能会影响对相同(例如破伤风类毒素)或相似(例如百日咳杆菌)的其他特定抗原的反应。白喉类毒素和CRM197)作为载体蛋白。如果检测到显著的增强或干扰,可能需要调整产品中的抗原含量,并且可能需要其他配方变更,或者可能需要探索改变剂量方案。与这些现象相关,可能会对疫苗接种的局部和全身耐受性产生影响。通常需要充分探讨将任一疫苗中的抗原组合对每种组分的免疫反应的影响(如果有的话)。然而,如果在最终产品能够证明是令人满意的免疫原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则可能认为没有必要分别或同时给予全部或部分新组合中的所有抗原。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以及进行免疫干扰研究的程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免疫干扰的评估将基于血清学数据。当某些或全部感兴趣抗原没有保护性免疫学指标时,评估免疫干扰会遇到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免疫干扰的评估只能基于简单的比较,建议尽可能关注最可能反映临床保护的参数,如功能性抗体水平。
评估干扰的研究设计将取决于将要组合的抗原的性质。例如,如果两种抗原以前从未一起配制过,那么在单独给予时每种抗原的免疫反应应与组合产品中的联合使用进行比较。然而,如果某些抗原已获批准的产品中已经一起配制,或者涉及的抗原非常多,可能没有必要或不可行来比较产品中每个抗原的单独使用和联合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比较对新型组合以及对额外抗原单独使用和与获得批准的组合一起使用的反应来评估向已建立组合产品中添加一个或多个抗原的效果。所有此类研究还应仔细比较安全性数据。
D.1.2 交叉反应性免疫应答
当疫苗含有一种或多种可能引发与其他抗原交叉反应的免疫应答的抗原时,可能会发生交叉反应性免疫应答。
当来自特定微生物(物种内的一种类型)的抗体的抗体对一个或多个其他物种或类型内的抗原表现出相当高的亲和力时,可能会产生有益的交叉反应。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保护效力研究和/或功能性免疫应答研究积累足够的证据来支持针对疫苗中未包括的物种或亚型的保护主张可能是可能的。
相比之下,疫苗引发的显示与人类抗原交叉反应性的抗体可能会触发有害效应。在获得初步授权之前,可能无法充分探索这种情况发生的潜力。如果存在预期到这些问题的依据,那么对于上市后的安全性研究就需要非常特别的考虑。
D.2 同时接种多种疫苗
免疫干扰的潜在性和对整体安全性的影响也是同时(无论通过何种途径)接种两种或更多疫苗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尽管在没有具体数据的情况下可以应用一些基本原则,但近年来已发现几起意外的免疫干扰案例。这些包括无细胞百日咳疫苗对结合糖类的免疫反应的影响,以及在载体蛋白相同或不同的情况下,对结合糖类的免疫反应增强或抑制的变化。在评估免疫干扰发生的可能性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说明用以判断同时接种是否会对各个抗原的免疫反应产生潜在的临床显著影响的评判标准(见B.2.4节)。如果有任何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免疫干扰或不良反应不可接受地增加,申请人应探讨在接种之间允许的最小间隔时间,以避免这些问题。
在一种新型疫苗首次获得授权时,理想情况下应该具备关于与至少一种很可能同时接种的已获许可疫苗联合使用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数据。在许多情况下,满意的结果可能足以对特定类型的抗原联合使用做出一般性说明,而不必提及品牌名称。然而,可能会出现可以预期或可能暴露出的产品相关问题,这可能需要在处方信息中区分不同品牌。
对于某些疫苗,如用于婴儿基础免疫系列的疫苗,临床试验将不可避免地涉及按一个或多个时间表与某些产品共同使用,因为方案必须允许按时给予通常推荐接种的抗原。因此,可能会有关于联合使用的安全性信息以及在完成基础免疫系列前后对所有抗原的免疫反应的一些数据可用。如果可以确定抗原令人满意地激发婴儿产生可接受的抗体反应,至少提供短期保护,那么可能不需要对免疫干扰进行正式评估。然而,研究可能需要涉及在一组中省略新疫苗,并比较同时接种和交错接种(例如)的情况。与常规抗原按此时间表接种以及在3、5和7个月接种新疫苗相比,在2、4和6个月时一起接种。)
基于一个时间表的免疫干扰数据不一定能外推到其他时间表。例如,在加速时间表下可能会检测到潜在临床重要的干扰,但在较低浓度的时间表下可能不明显。因此,如果只研究后者,可能会发生的免疫干扰可能无法被识别。
对于成年后期或出于旅行目的接种的常规疫苗,评估免疫干扰的研究通常应比较同时接种与分别接种产品的情况。至于主要系列中的研究,数据来源于与很可能同时接种的同一品牌特定类型的疫苗共同接种可能是可以接受的。
D.3 在时间表内交换疫苗。
对于大多数灭活疫苗来说,需要给予不止一个剂次的抗原以获得充分的启动免疫并保持对感染的保护。因此,对于基础免疫和加强剂量,问题在于是否必须使用相同的产品接种第一剂及所有后续剂量,或者是否可以使用含有类似抗原的其他产品进行可互换的接种。
如果在处方信息中寻求对更换的积极认可,这些需要得到适当数据的支持。旨在支持可互换性声明的研究设计应当定制以反映所需的确切声明,并应提供安全性和免疫原性数据。处方信息的最终措辞将需要考虑到将一个品牌获得的关于可互换性的数据进行外推至其他类似疫苗的可能性。
D.4 疫苗批次和批次间一致性研究
理想情况下,应在临床开发计划期间对预期上市的同一配方的多个批次的疫苗进行充分测试,特别是在免疫原性的确认性研究期间,如果可行,在保护效力研究中也是如此。此外,制造商应确保用于临床试验的批次,特别是后期开发阶段的批次,在整个有效期内能够充分代表预期上市的配方。另见B.2.4节。
是否需要进行正式的批次间一致性研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当疫苗的最终配方在一个或多个方面存在固有的、不可避免的变异时,此类研究可能很重要。然而,对于采用非常具有可重复性的生产方法制造的疫苗,此类研究可能不会提供除临床计划其余阶段生成的信息之外的有用信息。
除了确定要比较的批次数量外,还有一个问题是,被测试的批次应该是连续生产的还是随机选择的。
预先设定的批间可比性判定标准通常基于一个或多个免疫学参数,尽管在这些情况下比较安全性数据也很重要。需要非常仔细地考虑哪些免疫学参数是最有效且临床相关的,以及批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在临床上可能具有的意义有多大。
D.5 桥接研究
传统上,临床桥接研究生成免疫原性数据,以支持将在特定使用条件下获得的安全性和保护效力数据外推至其他情况(例如不同配方、额外的用药方案和/或人群)。在设计此类研究时,重要的是要考虑用于确定免疫反应可比性的关键免疫学参数(见B.2.4)。当已确立保护的免疫学指标时,达到该水平的比例不仅应在治疗组之间相似,而且鉴于对所述抗原的所有先前反应经验,这一比例还应高到可接受的程度。当没有已知的指标或对此存在疑问(例如,就预测长期效力而言),与比较达到预定功能抗体阈值的比例相比,比较几何平均浓度可能更为相关。
有时,这个术语可能会更宽松地应用于免疫原性数据集之间的简单比较。例如,早产儿与足月婴儿的数据比较、免疫力低下者与健康个体的数据比较,或者同一疫苗的不同配方间的数据比较。上述考虑因素同样适用于评估这些发现。如果研究之间的比较而非单一研究内部的比较,可能需要特别小心。
D.6 在基于非常有限的数据批准的情况下
当无法进行保护效力研究且没有建立已知的免疫学保护指标时,需要特别注意疫苗的临床开发。例如,旨在预防罕见感染的疫苗,这些感染具有相当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包括一些在流行病或故意释放情况下可能对人类造成广泛破坏的病原体。
原则上,有几种方法可以应对这种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可以通过动物模型中的挑战研究获得一些关于保护效力的相关数据。对于非常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抗原,可能已经建立了免疫学保护指标,这可以作为初步指导以预测可能的效力。如果可能的话,免疫学研究应侧重于测量功能性免疫反应。综合这些和其他相关调查的结果,可能会构建出一个合理的可能有效性的案例。可以得出一个假定的风险与收益关系,该关系可能支持授权。然而,处方信息应解释该意见的依据。
如果授权必须基于如此有限的数据,那么除非发生重大自然流行病或故意释放,否则可能无法估计疫苗在授权后的有效性。无论如何,可靠的数据很可能只能从公共卫生当局运营的国家监测项目中获取。因此,申请者应与公共卫生当局合作制定计划,以便在出现机会(例如重大爆发或主要流行病)时收集关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
E. 考虑产品特性概要(SPC)
E.1 治疗适应症
适应症应常规涵盖:
● 要预防的疾病(包括疫苗内容适用的特定类型的生物体);
● 使用最低年龄(例如2个月大的婴儿);
● 适当的年龄段(例如新生儿、婴儿、儿童、青少年、成人);以及
● 如果基于疾病流行病学或疫苗抗原含量等因素限制是合适的,则使用最高年龄;
可能还需要提及:
● 疫苗适合的特定人群(例如无免疫力、已接种、高风险);以及
● 通常应在其他地方提及疫苗不适合的人群。
E.2 剂量和治疗方式
E.2.1 剂量学
如适用,本节应清晰描述并分开主要疫苗和加强疫苗的剂量和接种时间表。一般而言,建议应反映在临床研究中评估的首剂最低年龄、最低剂量间隔以及主要系列最后一剂与首次(可能还有后续)加强剂之间的最短间隔。
对于大多数预期用于婴儿的疫苗,以及许多旨在常规加强婴儿期接种的抗原的疫苗,需要包含一条一般性声明,指出需要遵循官方关于这些剂量确切时间的指导。
可能需要针对不同年龄组或其他特定人群(例如免疫力低下者)分别提供关于剂量和时间表的建议。
说明是否可以在一个时间表内推荐疫苗间的可互换性可能是合适的。
E.2.2 给药方法
应明确指定注射途径,最好是首选部位(例如三角肌)。
重要声明可能包括:
● 不要进行静脉注射;并且
● 对于有血小板减少或出血障碍的患者,可以特殊情况下进行皮下注射。
E.3 禁忌症
禁忌症通常应限制为在给药时应适用的绝对禁忌症。
以下情况通常至少应包括:
● 对于已知对疫苗任何成分过敏的受试者,不应给予商品名药物;并且
● 与其他疫苗一样,患有急性严重发热性疾病的受试者应推迟接种TRADENAME。
E.4 特别警告和使用注意事项
适当的通用声明可能包括:
● 如同所有注射用疫苗一样,在接种疫苗后出现罕见的过敏性事件时,应始终能够立即获得适当的医疗治疗和监督;
●(商品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经血管内给药;
● 硫柳汞已用于本药品的生产过程中,其残留物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因此,可能会出现致敏反应;以及
● 如同任何疫苗一样,并非所有疫苗都能引发保护性免疫应答。
本节还可能描述:
● 缺乏保护或对疫苗中未包含的菌株或血清型交叉保护有限;
● 疫苗有效性尚未研究或无法预期的情形(如对潜伏期已有的人进行接种)或人群(如老年人);
● 可能与免疫应答减弱有关的因素;以及
● 对于活减毒疫苗,应描述疫苗菌株传播的可能性,以及恢复毒力或与野生型菌株重组的可能性。
E.5 与其他药品的相互作用和其他形式的相互作用
该部分应明确区分基于临床数据的伴随用药的批准与基于一般原则的声明。通常,通过与某种类型的代表性疫苗(例如接种含有市场上一种麻疹、腮腺炎和风疹(MMR)疫苗的组合疫苗)伴随使用获得的数据应当能够支持关于共同使用的概括性声明。
应提及临床重要或可能具有临床重要性的免疫干扰。
如果没有关于与很可能需要共同使用的疫苗类型共同使用的数据,则应予以说明。
适当的通用声明可能包括:
● 可以预期,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或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中,可能无法引发充分的免疫反应;
● 不应与TRADENAME同时给予免疫球蛋白;或者
● 如果需要提供即时保护,TRADENAME可以与(正常/特定X型)免疫球蛋白同时给予。TRADENAME和免疫球蛋白的注射应分别注入不同的肢体。
E.6 妊娠与哺乳
对于仅在青春期前使用的疫苗,只需说明:
● TRADENAME不适用于成人。尚无关于妊娠或哺乳期间使用和动物繁殖研究的数据。
●对于计划用于育龄人群的疫苗,该部分应描述现有的临床前和临床经验。
●对于灭活疫苗,通常建议如下:
● 与其他灭活疫苗一样,预计不会对胎儿造成伤害。然而,只有在存在明确的感染风险时,才应在怀孕期间使用商品名。
●对于活疫苗,通常建议在怀孕期间禁用。然而,如果疫苗是已知产品且已有报告经验,除非有明确需要,否则可能足以劝阻在怀孕期间接种疫苗。
●关于哺乳期,在没有数据的情况下,通常对于灭活疫苗规定:
● 未研究母亲接种商品名对其母乳喂养婴儿的影响。
●活疫苗的建议必须根据个案考虑。
E.7 对驾驶和使用机械能力的影响
对于仅在青春期前使用的疫苗,可能只需说明:
● 商品名不适用于成人。
●当疫苗预期用于成人时,通常的考量适用。
E.8 不良反应
一些特定于疫苗的考虑因素可能包括:
● 局部和全身反应的详细信息
● 关于某些不良反应(如发热、热性惊厥)的特别注意事项
● 根据年龄组、接种剂量、疫苗接种史、研究发生或监测报告,按年龄组、剂量、疫苗接种史、研究发生或监测报告分开的药物不良反应及药物不良反应率。
● 关于与其他疫苗同时使用时观察到的ADR(不良事件报告)发生率增加的特别说明。
E.9 过量
应提及任何与过量相关的经历。可能适当的是,由于给药方式(例如单剂量预装注射器),认为过量不太可能发生。
E.10 药效学特性
该部分应简要总结(表格可能更为恰当)最相关的免疫学数据(使用最相关参数)以及任何被认为有效的疗效或效果估计(需注意这些数据是在哪个群体中测量的)。如有必要,应按主要系列和加强剂、按年龄组或其他因素(如免疫抑制)对数据进行细分。
该部分可能包括已确立的或假定的保护性免疫学相关性的详细信息。
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针对特定疫苗的最新指南。
词汇表
外源因子:意外引入生物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支原体/螺原体、分枝杆菌、立克次体、病毒、原生动物、寄生虫、TSE病原体)。
佐剂:旨在增强疫苗相关免疫应答及随后临床效果的物质。
辅助产品:用于生物产品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可能最终成为最终产品的一部分,也可能不会。例子包括:胰岛素、转铁蛋白、生长因子、干扰素、白细胞介素、其他蛋白质、药物或化学物质如二甲基亚砜。
非整倍体:具有非典型数目的染色体,不是单倍体数目的整数倍。
加强免疫接种:在初次接种疫苗后的一定时间间隔进行的疫苗接种,以增强免疫应答并诱导长期保护。
细胞库:来自单一组织或细胞的成分均一(尽管不一定是克隆的)细胞瓶,分装到适当的储存容器中,并在适当的条件下储存,例如液氮的汽相。
细胞系:自建立初级培养以来已在培养中繁殖并且通过危机和衰老存活的细胞。这些存活细胞是永生的,不会衰老。从初级培养建立的二倍体细胞株已扩展成细胞库,但未经危机且不具永生性。
联合疫苗:对于本文档而言,联合疫苗由两种或更多活生物体、灭活生物体或纯化抗原组成,无论是制造商组合还是临用前混合,旨在:
预防多种疾病,或者
预防由同一生物体的不同菌株或血清型引起的一种疾病。如果由载体生物体或载体部分预防疾病是组合适应症之一,则载体疫苗和结合疫苗属于联合疫苗。
对照细胞:从生产培养基分离出来的细胞,并在相同条件下使用相同的试剂(例如,培养基)进行并行维持,以便对未暴露于疫苗病毒的细胞进行质量控制测试(这可能会干扰某些测试)。
二倍体:具有某物种预期的染色体数量(即每个常染色体染色体和两个性染色体的两倍)。
二倍体细胞系:一种有限体外寿命的细胞系,其染色体配对(整倍体),并且与衍生自其中的物种的染色体结构相同。
药品:它是产品的成品剂型。药品包含活性成分(活性物质)与其他成分一起配制在成品剂型中,准备上市销售。其他成分,无论活性或非活性,可能包括佐剂、防腐剂、稳定剂和/或辅料。对于疫苗配方,活性成分可能被稀释、吸附、与佐剂或添加剂混合,和/或冻干成为药品。
活性成分:它是指未配制的活性(免疫原性)物质,随后可能与辅料一起配制以生产药品。活性成分可以是完整的细菌细胞、病毒或寄生虫(活体或死体);从死体或活体细胞分离出的粗制或纯化抗原;活体细胞分泌的粗制或纯化抗原;重组或合成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或肽类抗原;多核苷酸(如质粒DNA疫苗中的);或者偶联物。
内源性病毒:其基因组通过遗传以整合形式存在于细胞基质中的病毒。内源性病毒序列可能编码完整或有传染性的病毒,也可能不编码。
生产结束细胞(EOPC):在生产运行结束时收获的细胞,或从主细胞库(MCB)或工作细胞库(WCB)培养至与生产过程中达到的最高水平相当或更高的传代水平或群体倍增水平的细胞。
生产结束传代水平:在最终疫苗收获期间制造过程中达到的最大传代水平。可在该水平或更高水平对细胞进行评估。
最终原液:疫苗生产直接灌装单个小瓶之前的阶段。
收获:在细胞培养中疫苗病毒繁殖结束时,收集用于制备疫苗的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是培养上清液、细胞本身(通常是破坏形式),或它们的某种组合。
宿主细胞:见亲本细胞。
转基因生物(GMO):遗传物质通过交配和/或自然重组以外的方式发生改变的生物或微生物。该定义涵盖包括病毒、类病毒、动物来源的细胞培养等微生物,但不涵盖裸露的rDNA和裸露的重组质粒。
良好临床规范(GCP):临床研究的一个标准,涵盖了设计、进行、监测、终止等方面。国家,审计,分析,研究报告的编写以及确保研究在科学和伦理上可靠,且正在研究的药品(诊断、治疗或预防性)的临床特性得到妥善记录。
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一个质量管理系统,关注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组织过程和条件,包括计划的制定、执行、监测、记录、存档和报告。GLP原则可视为一套标准,作为确保研究质量、可靠性和完整性、可验证结论的报告和数据可追溯性的基础。
良好生产规范(GMP):药品质量保证的一部分,确保产品一致地按照预期用途的质量标准和市场营销授权要求进行生产和控制。
免疫原性:疫苗诱导抗体介导和/或细胞介导免疫和/或免疫记忆的能力。
永生化:有限寿命细胞(如原代细胞、二倍体细胞株)转变为无限寿命细胞的过程。
潜伏:存在于细胞内但没有活跃复制迹象,但有重新激活潜力的病毒被认为处于微生物潜伏状态。
生产商工作细胞库(MWCB)或工作细胞库(WCB):通过在特定条件下从主细胞库(MCB)繁殖细胞而得到的细胞库,用于逐批启动生产用细胞培养。
主细胞库(MCB):一个细胞基质的库,所有后续用于疫苗生产的细胞库都将从中衍生。MCB代表来自单一组织或细胞的已表征细胞集合。
主病毒种子(MVS):选定的疫苗病毒的病毒种子,所有未来的疫苗生产将直接或通过工作病毒种子从此衍生。
后生动物:具有多细胞动物特性的生物体
致瘤性:某些生物因子(例如,病毒)或材料(例如,核酸)具有使细胞永生并赋予其形成肿瘤的能力的特性。致瘤性与致癌性不同(见致癌性)。
亲代细胞:被操纵以产生细胞基质或中间细胞系的细胞。对于微生物表达系统,通常也将亲代细胞描述为宿主细胞。对于杂交瘤,通常也将亲代细胞描述为将要融合的细胞。
亲代病毒:以某种方式被操纵以生成具有生产所需特性的病毒种子的病毒。
亲代细胞库:少量含有衍生出主细胞库的细胞的小瓶。亲代细胞可以被操纵以衍生出具有期望特性的细胞基质。
passage水平:自初级细胞培养建立以来,一个培养被分裂或重新播种的次数。
质粒:能够在细菌细胞中复制的双链环状DNA分子。
群体倍增水平:自初级细胞培养建立以来,一个培养细胞数量翻倍的次数。
效力:使用适当的定量生物测定法,基于与有关生物属性相关的产品属性来衡量生物活性。
疫苗的临床前评估:在疫苗首次用于人体测试之前进行的所有体内和体外测试。这是启动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包括产品表征、概念验证/免疫原性研究以及在将产品引入人体之前进行的动物安全性测试。
临床前毒性研究: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证明候选疫苗产品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的研究。
初级细胞:在从动物或人类身上取出胚胎、组织或器官后立即放入培养皿中的细胞,并将其均质化、切碎或以其他方式分离成细胞悬浮液。初级细胞可以在培养基中维持,但不进行传代(分裂)。
初次接种:在预定的时间段内给予的第一剂或一系列疫苗接种,剂量间隔小于6个月,以诱导临床保护。
产品表征:对特定产品进行全面的一整套物理、化学和生物测试。这些测试包括但不限于过程控制测试、检测外源因子、测试工艺添加剂和工艺中间体,以及批放行。
方案或研究计划:一份文件,阐述了研究的背景、理由和目标,并描述了其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考虑因素,以及执行和管理的条件。
纯度:成品中相对无外来物质,无论是否对接受者有害或对产品有害。
鉴定:基于表征确定细胞基质是否适合用于制造。
相关动物模型:指接种疫苗后会产生与预期人类反应相似的免疫反应的动物。众所周知,不同物种间免疫反应存在特异性差异。理想情况下,所使用的动物物种应对病原体或毒素敏感。
给药途径:候选疫苗产品引入宿主的手段。给药途径可能包括静脉、肌内、皮下、经皮、真皮内、经皮、口服、鼻内、淋巴结内、阴道内和直肠内途径。
血清转化:预定义的抗体浓度增加,被认为与从血清阴性转变为血清阳性的过渡相关,提供有关疫苗免疫原性的信息。如果存在预先存在的抗体,血清转化则通过从预定义的低水平到显著更高的预定水平的转变来定义,例如几何平均抗体浓度四倍增加。
致瘤性:如果一种细胞类型在接种到动物体内时形成肿瘤(通常是同基因的、免疫抑制的异基因的或免疫抑制的异种宿主),则认为该细胞类型具有致瘤性。这些肿瘤可能在注射部位或不同部位,并且还可能转移到其他部位。
非致瘤性:如果在适当的动物模型中显示某种细胞类型不会形成肿瘤,则认为该细胞类型是非致瘤性的。
致瘤性:致瘤性是指永生化细胞在接种到动物体内时形成肿瘤的过程(见致瘤性)。致瘤性与致癌性不同(见致癌性)。
致瘤性测试:一种测定/测试,用于确定永生化细胞在注入动物体内时是否具有致瘤性。
疫苗:疫苗是一种免疫原性物质,其给药旨在刺激免疫系统,以预防、减轻或治疗任何疾病或感染。疫苗可以是活减毒的细菌、病毒或寄生虫制剂、灭活(杀死)的全生物体、活辐射细胞、粗提物或纯化免疫原,包括源自宿主细胞中的重组DNA的免疫原,通过共价键连接各组分形成的偶联物,合成抗原,多核苷酸(如质粒DNA疫苗),表达特定异源免疫原的活载体细胞,或被免疫原脉冲处理的细胞。它也可以是多种疫苗的组合。
验证:验证定义了分析方法的性能特征,基于该方法适用于其预期目的或使用的证明。对过程的验证是确定过程能够执行的特征,并证明该过程一致地执行到已定义的特征。
病毒清除:物理去除病毒颗粒与通过灭活降低病毒感染性的组合。
病毒种子或病毒种子:来自单一培养过程的均一组成(尽管不一定是克隆型)的活病毒制剂,分装到适当的储存容器中,并在适当条件下储存。
工作细胞库:见“制造商的工作细胞库(MWCB)”。
工作病毒种子(WVS):在定义条件下从母病毒种子(MVS)繁殖病毒得到的病毒种子,用于逐批启动生产细胞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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