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零件编号:

    1910

  • 零件编号标题: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 标准编号:
  • 标题:
    血源性病原体。
  • 附录:
  • GPO 源:
1910.1030(a)

范围和应用。本节适用于本节 (b) 段定义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所有职业暴露。
1910.1030(b)

定义。就本节而言,以下内容应适用:

助理部长是指负责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劳工助理部长或指定代表。

血液是指人类血液、人类血液成分和由人类血液制成的产品。

血源性病原体是指存在于人类血液中并可导致人类疾病的病原微生物。这些病原体包括但不限于乙型肝炎病毒 (HBV) 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临床实验室是指对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材料进行诊断或其他筛查程序的工作场所。

污染是指物品或表面上存在或合理预期存在血液或其他可能具有传染性的材料。

受污染的衣物是指被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弄脏或可能含有尖锐物品的衣物。

受污染的锐器是指任何可以穿透皮肤的受污染物体,包括但不限于针头、手术刀、碎玻璃、破损的毛细管和牙科线的裸露末端。

去污是指使用物理或化学手段去除、灭活或销毁表面或物品上的血源性病原体,使其不再能够传播传染性颗粒,并且表面或物品可以安全地处理、使用或处置。

主任是指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所长或指定代表。

工程控制是指从工作场所隔离或消除血源性病原体危害的控制措施(例如,锐器处理容器、自护针头、更安全的医疗设备,例如带有工程锐器伤害保护装置和无针系统的锐器)。

暴露事件是指员工因履行职责而导致的特定眼睛、嘴巴、其他粘膜、不完整的皮肤或与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肠外接触。

洗手设施是指提供充足饮用水、肥皂和一次性毛巾或空气干燥机的设施。

持证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是指其法律允许的执业范围允许他或她独立执行 (f) 段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和暴露后评估和随访所要求的活动的人。

HBV 是指乙型肝炎病毒。

HIV 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无针系统是指在以下方面不使用针头的设备:

(1) 在建立初始静脉或动脉通路后收集体液或抽取体液;

(2) 药物或液体的给药s;或

(3) 由于受污染锐器的经皮损伤而可能涉及职业暴露于血源性病原体的任何其他程序。

职业暴露是指合理预期到的皮肤、眼睛、粘膜或肠外接触血液或其他可能传染性物质,这些接触可能是由于员工履行职责而引起的。

其他潜在传染性材料是指

(1) 以下人体体液:精液、阴道分泌物、脑脊液、滑液、胸腔液、心包液、腹膜液、羊水、牙科手术中的唾液、任何明显被血液污染的体液,以及难以或不可能区分体液的所有体液;

(2) 人类(活着或已故)的任何未固定的组织或器官(完整皮肤除外);(

3) 含 HIV 的细胞或组织培养物、器官培养物以及含 HIV 或 HBV 的培养基或其他溶液;以及感染 HIV 或 HBV 的实验动物的血液、器官或其他组织。

肠外是指通过针刺、人咬伤、割伤和擦伤等事件刺穿粘膜或皮肤屏障。

个人防护设备是员工为防止危险而穿着的专用服装或设备。不用于防止危险的一般工作服(例如制服、裤子、衬衫或衬衫)不被视为个人防护装备。

生产设施是指从事工业规模、大批量或高浓度生产 HIV 或 HBV 的设施。

受管制废物是指液体或半液体血液或其他可能具有传染性的材料;压缩后会以液体或半液体状态释放血液或其他可能具有传染性物质的受污染物品;血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结块且在处理过程中能够释放这些物质的物品;受污染的锐器;以及含有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病理和微生物废物。

研究实验室是指生产或使用研究实验室规模的 HIV 或 HBV 的实验室。研究实验室可能会产生高浓度的 HIV 或 HBV,但不会产生生产设施中发现的数量。

具有工程锐器伤害保护装置的锐器是指用于抽取体液、进入静脉或动脉或给药药物或其他液体的非针尖锐器或针头装置,具有内置安全功能或机制,可有效降低暴露事件的风险。

来源个人是指其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可能是员工职业暴露来源的任何个人,无论在世还是已故。示例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和诊所患者;发育障碍机构的客户;创伤受害者;药物和酒精 T 的客户重建设施;临终关怀机构和疗养院的居民;人类遗骸;以及捐献或出售血液或血液成分的个人。

灭菌是指使用物理或化学程序来破坏所有微生物生命,包括高度耐药的细菌内生孢子。

通用预防措施是一种感染控制方法。根据通用预防措施的概念,所有人类血液和某些人体体液都被视为已知具有 HIV、HBV 和其他血源性病原体的传染性。

工作实践控制是指通过改变执行任务的方式(例如,禁止用双手技术重新盖针)来降低暴露可能性的控制。

1910.1030(c)

暴露控制 –

1910.1030(c)(1)

暴露控制计划
1910.1030(c)(1)(i)

每个雇主的雇员都有本节 (b) 段定义的职业暴露,应制定书面暴露控制计划,旨在消除或尽量减少雇员暴露。
1910.1030(c)(1)(ii)

接触控制计划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1910.1030(c)(1)(ii)(A)

(c)(2) 段要求的暴露确定,
1910.1030(c)(1)(ii)(B)

本标准 (d) 合规方法,(e) HIV 和 HBV 研究实验室和生产设施,(f) 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和暴露后评估和随访,(g) 向员工传达危害,以及 (h) 记录保存的时间表和实施方法,以及
1910.1030(c)(1)(ii)(C)

根据本标准 (f)(3)(i) 段的要求评估暴露事件周围情况的程序。
1910.1030(c)(1)(iii)

每个雇主都应确保员工可以根据 29 CFR 1910.20(e) 获得接触控制计划的副本。
1910.1030(c)(1)(iv)

接触控制计划应至少每年审查和更新一次,并在必要时进行审查和更新,以反映影响职业暴露的新任务或修改的任务和程序,并反映新的或修订的职业暴露员工职位。此类计划的审查和更新还应:
1910.1030(c)(1)(iv)(A)

反映消除或减少血源性病原体暴露的技术变化;和
1910.1030(c)(1)(iv)(B)

记录每年考虑和实施适当的市售和有效、更安全的医疗器械,以消除或尽量减少职业暴露。
1910.1030(c)(1)(v)

需要制定接触控制计划的雇主应在识别、评估和选择有效的工程和工作实践控制措施时,征求负责直接患者护理的非管理人员的意见,这些雇员可能会受到受污染的锐器伤害,并应在接触控制计划中记录征求意见。
1910.1030(c)(1)(vi)

暴露控制计划应应要求提供给助理部长和主任,以供检查和复制。
1910.1030(c)(2)(i)

每个雇主如果其雇员患有本节 (b) 段定义的职业暴露,则应准备暴露确定。该暴露测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1910.1030(c)(2)(i)(A)

所有工作分类的列表,其中这些工作分类中的所有员工都有职业风险;
1910.1030(c)(2)(i)(B)

一些员工有职业暴露的工作分类列表,以及
1910.1030(c)(2)(i)(C)

发生职业暴露的所有任务和程序或密切相关的任务和程序组的清单,以及由根据本标准 (c)(2)(i)(B) 段的规定列出的工作类别中的雇员执行的任务和程序组。
1910.1030(c)(2)(ii)

此暴露确定应在不考虑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的情况下进行。
1910.1030(d)

合规方法 –

1910.1030(d)(1)

一般。应遵守通用预防措施,以防止接触血液或其他可能传染性的材料。在难以或不可能区分体液类型的情况下,所有体液都应被视为具有潜在传染性的物质。
1910.1030(d)(2)

工程和工作实践控制。

1910.1030(d)(2)(i)

应使用工程和工作实践控制措施来消除或尽量减少员工接触。如果在实施这些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职业暴露,还应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1910.1030(d)(2)(ii)

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或更换工程控制措施,以确保其有效性。
1910.1030(d)(2)(iii)

雇主应提供员工方便使用的洗手设施。
1910.1030(d)(2)(iv)

当无法提供洗手设施时,雇主应提供适当的消毒洗手液以及干净的布/纸巾或消毒湿巾。使用消毒洗手液或湿巾时,应尽快用肥皂和流水洗手。
1910.1030(d)(2)(v)

雇主应确保员工在摘下手套或其他个人防护装备后立即或尽快洗手。
1910.1030(d)(2)(vi)

雇主应确保员工在身体部位接触血液或其他可能传染性物质后立即或尽快用水清洗双手和任何其他皮肤,或用水冲洗粘膜。
1910.1030(d)(2)(vii)

受污染的针头和其他受污染的尖锐物品不得弯曲、重新闭合或移除,除非下文 (d)(2)(vii)(A) 和 (d)(2)(vii)(B) 段另有规定。禁止剪断或折断受污染的针头。
1910.1030(d)(2)(vii)(A)

受污染的针头和其他受污染的锐器不得弯曲、重新盖上或移走,除非雇主能够证明没有其他选择是可行的,或者特定的医疗或牙科程序需要采取此类行动。
1910.1030(d)(2)(vii)(B)

这种弯曲、重新盖上或去除针头必须通过使用机械装置或单手技术来完成。
1910.1030(d)(2)(viii)

受污染的可重用利器在使用后应立即或尽快放入适当的容器中,直至经过适当再处理。这些容器应为:
1910.1030(d)(2)(viii)(B)

根据本标准进行标记或颜色编码;
1910.1030(d)(2)(viii)(C)

侧面和底部防漏;和
1910.1030(d)(2)(viii)(D)

根据 (d)(4)(ii)(E) 段中规定的可重复使用锐器的要求。
1910.1030(d)(2)(ix)

禁止在有合理职业接触可能性的工作区域内饮食、吸烟、涂抹化妆品或润唇膏以及处理隐形眼镜。
1910.1030(d)(2)(x)

食品和饮料不得存放在冰箱、冰柜、架子、橱柜或台面或工作台上,因为这些地方有血液或其他可能传染性物质。
1910.1030(d)(2)(习)

所有涉及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程序应以尽量减少飞溅、喷洒、飞溅和这些物质飞沫的产生的方式进行。
1910.1030(d)(2)(xii)

禁止用嘴移液/吸取血液或其他可能传染性物质。
1910.1030(d)(2)(xiii)

血液标本或其他可能传染性物质的标本应放在容器中,以防止在采集、处理、加工、储存、运输或运输过程中泄漏。
1910.1030(d)(2)(xiii)(A)

用于储存、运输或运输的容器应根据 (g)(1)(i) 段贴上标签或进行颜色编码,并在储存、运输或运输之前关闭。当设施在处理所有标本时使用通用预防措施时,只要容器可识别为装有标本,则无需对标本进行标记/颜色编码。此豁免仅适用于此类样本/容器留在设施内的情况。当此类样本/容器离开设施时,需要根据 (g)(1)(i) 段进行标记或颜色编码。
1910.1030(d)(2)(xiii)(B)

如果主容器发生外部污染,则应将主容器放置在第二个容器内,以防止在处理、加工、储存、运输或运输过程中泄漏,并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记或颜色编码。
1910.1030(d)(2)(xiii)(C)

如果标本可以刺穿主容器,则应将主容器放置在除上述特性外还具有抗穿刺性的辅助容器中。
1910.1030(d)(2)(xiv)

可能被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材料污染的设备应在维修或运输前进行检查,并应在必要时进行去污,除非雇主能够证明对此类设备或此类设备的某些部分进行去污是不可行的。
1910.1030(d)(2)(xiv)(A)

应根据 (g)(1)(i)(H) 段的规定在设备上贴上易于观察的标签,说明哪些部分仍受到污染。
1910.1030(d)(2)(xiv)(B)

雇主应确保在处理、维修或运输之前将此信息传达给所有受影响的员工、服务代表和/或制造商(视情况而定),以便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1910.1030(d)(3)

个人防护装备 –

1910.1030(d)(3)(i)

供应。当存在职业暴露时,雇主应免费向雇员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例如但不限于手套、防护服、实验室外套、面罩或口罩和护目镜,以及喉舌、复苏袋、袖珍口罩或其他通风设备。只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以及防护设备的使用时间内,不允许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穿过或到达员工的工作服、便服、内衣、皮肤、眼睛、嘴巴或其他粘膜时,个人防护设备才会被视为“适当”。
1910.1030(d)(3)(ii)

使用。雇主应确保雇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除非雇主证明雇员暂时和短暂地拒绝使用个人防护装备,而在罕见和特殊的情况下,雇员的专业判断是,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会妨碍提供医疗保健或公共安全服务,或对工人或同事的安全构成更大的危害。当员工做出此判断时,应调查并记录相关情况,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更改以防止将来发生此类事件。
1910.1030(d)(3)(iii)

辅助功能。雇主应确保在工作场所随时获得或向雇员发放适当尺寸的适当个人防护装备。对通常提供的手套过敏的员工应随时获得防过敏手套、手套衬垫、无粉手套或其他类似替代品。
1910.1030(d)(3)(iv)

清洁、洗涤和处置。雇主应清洁、洗涤和处置本标准 (d) 和 (e) 段要求的个人防护设备,员工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1910.1030(d)(3)(v)

维修和更换。雇主应根据需要修理或更换个人防护设备,以保持其有效性,员工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1910.1030(d)(3)(vi)

如果衣服被血液或其他可能传染性的材料穿透,应立即或尽快脱掉该衣服。
1910.1030(d)(3)(vii)

在离开工作区域之前,应取下所有个人防护设备。
1910.1030(d)(3)(viii)

取下个人防护用品后,应将其放置在适当指定的区域或容器中进行储存、清洗、去污或处置。
1910.1030(d)(3)(ix)

手套。当可以合理预期员工可能会手部接触血液、其他可能传染性物质、粘膜和不完整的皮肤时,应佩戴手套;执行血管通路程序时,除非 (d)(3)(ix)(D) 段另有规定;以及处理或接触受污染的物品或表面时。
1910.1030(d)(3)(ix)(A)

一次性(一次性)手套,如手术手套或检查手套,如果受到污染,应尽快更换,如果它们被撕裂、刺破或作为屏障的能力受损,应尽快更换。
1910.1030(d)(3)(ix)(B)

一次性(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或去污以供重复使用。
1910.1030(d)(3)(ix)(C)

如果手套的完整性不受损害,则可以对实用手套进行消毒以便重复使用。但是,如果它们破裂、剥落、撕裂、刺破或表现出其他变质迹象,或者当它们作为屏障的功能受到损害时,则必须丢弃它们。
1910.1030(d)(3)(ix)(D)

如果志愿献血中心的雇主判断所有静脉切开术都不需要常规戴手套,则雇主应:
1910.1030(d)(3)(ix)(D)(1)

定期重新评估此政策;
1910.1030(d)(3)(ix)(D)(2)

为所有希望使用手套进行静脉切开术的员工提供手套;
1910.1030(d)(3)(ix)(D)(3)

不鼓励使用手套进行放血;和
1910.1030(d)(3)(ix)(D)(4)

在以下情况下,要求使用手套进行放血手术:
1910.1030(d)(3)(ix)(D)(4)(i)

当员工的皮肤有割伤、划痕或其他破损时;
1910.1030(d)(3)(ix)(D)(4)(ii)

当员工判断可能会发生手部血液污染时,例如,对不合作的源头个人进行静脉切开术时;和
1910.1030(d)(3)(ix)(D)(4)(iii)

当员工接受放血培训时。
1910.1030(d)(3)(x)

口罩、护目镜和面罩。每当可能产生飞溅、喷雾、飞溅或飞沫或血滴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并且可以合理预期眼睛、鼻子或口腔污染时,应佩戴口罩和护目镜,例如带实心侧护罩的护目镜或眼镜,或下巴长度的面罩。

1910.1030(d)(3)(习)

长袍、围裙和其他防护服。在职业暴露情况下,应穿着适当的防护服,例如但不限于长袍、围裙、实验室外套、诊所夹克或类似的外衣。类型和特征将取决于预期的任务和暴露程度。
1910.1030(d)(3)(xii)

在可以合理预期严重污染的情况下(例如,尸检、骨科手术),应佩戴手术帽或头罩和/或鞋套或靴子。
1910.1030(d)(4)

家政-
1910.1030(d)(4)(i)

一般。雇主应确保工作场所保持清洁卫生。雇主应根据设施内的位置、要清洁的表面类型、存在的土壤类型以及该区域正在执行的任务或程序,确定并实施适当的书面清洁时间表和去污方法。
1910.1030(d)(4)(ii)

所有设备、环境和工作表面在接触血液或其他可能传染性物质后,应进行清洁和去污。
1910.1030(d)(4)(ii)(A)

受污染的工作表面应在完成程序后用适当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当表面明显受到污染时,或在溅出任何血液或其他可能传染性物质后,立即或尽快;以及在工作班次结束时,如果表面自上次清洁以来可能已被污染。
1910.1030(d)(4)(ii)(B)

保护性覆盖物,如保鲜膜、铝箔或用于覆盖设备和环境表面的不透水吸收纸,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拆除并更换,如果它们在轮班期间可能受到污染,则应在轮班结束时拆除和更换。
1910.1030(d)(4)(ii)(C)

所有打算重复使用的箱子、桶、罐和类似容器,如果有合理的可能性被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则应定期检查和净化,并在看到污染时立即或尽快进行清洁和净化。
1910.1030(d)(4)(ii)(D)

可能被污染的破玻璃器皿不得直接用手捡起。应使用机械手段进行清理,例如刷子和簸箕、钳子或镊子。
1910.1030(d)(4)(ii)(E)

被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材料污染的可重复使用的利器的储存或处理方式不得要求员工用手伸入放置这些利器的容器中。
1910.1030(d)(4)(iii)

受管制的废物 –
1910.1030(d)(4)(iii)(A)

受污染的锐器丢弃和遏制
1910.1030(d)(4)(iii)(A)(1)

受污染的利器应立即或尽快丢弃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容器中:
1910.1030(d)(4)(iii)(A)(1)(i)

可关闭;
1910.1030(d)(4)(iii)(A)(1)(ii)

抗穿刺;
1910.1030(d)(4)(iii)(A)(1)(iii)

侧面和底部防漏;和
1910.1030(d)(4)(iii)(A)(1)(iv)

根据本标准 (g)(1)(i) 段进行标记或颜色编码。
1910.1030(d)(4)(iii)(A)(2)

在使用过程中,盛放受污染利器的容器应为:
1910.1030(d)(4)(iii)(A)(2)(i)

工作人员易于接近,并尽可能靠近使用锐器或可以合理预期可以发现的直接区域(例如洗衣店);
1910.1030(d)(4)(iii)(A)(2)(ii)

在整个使用过程中保持直立;和
1910.1030(d)(4)(iii)(A)(2)(iii)

定期更换,不允许过度填充。
1910.1030(d)(4)(iii)(A)(3)

将装有受污染尖锐物品的容器从使用区域移出时,容器应:
1910.1030(d)(4)(iii)(A)(3)(i)

在搬运或更换之前立即关闭,以防止在处理、储存、运输或运输过程中内容物溢出或突出;
1910.1030(d)(4)(iii)(A)(3)(ii)

如果可能泄漏,则放置在辅助容器中。第二个容器应为:
1910.1030(d)(4)(iii)(A)(3)(ii)(A)

可关闭;
1910.1030(d)(4)(iii)(A)(3)(ii)(B)

构造可容纳所有内容物并防止在处理、储存、运输或运输过程中泄漏;和
1910.1030(d)(4)(iii)(A)(3)(ii)(C)

根据本标准 (g)(1)(i) 段进行标记或颜色编码。
1910.1030(d)(4)(iii)(A)(4)

不得手动打开、清空或清洁可重复使用的容器,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可能使员工面临经皮损伤风险的方式打开、清空或清洁。
1910.1030(d)(4)(iii)(B)

其他受管制废物遏制 –
1910.1030(d)(4)(iii)(B)(1)

受管制废物应放置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容器中:
1910.1030(d)(4)(iii)(B)(1)(i)

可关闭;
1910.1030(d)(4)(iii)(B)(1)(ii)

构造可容纳所有内容物并防止在处理、储存、运输或运输过程中液体泄漏;
1910.1030(d)(4)(iii)(B)(1)(iii)

根据本标准 (g)(1)(i) 段进行标记或颜色编码;和
1910.1030(d)(4)(iii)(B)(1)(iv)

取出前关闭,以防止在处理、储存、运输或运输过程中内容物溢出或突出。
1910.1030(d)(4)(iii)(B)(2)

如果受管制废物容器受到外部污染,则应将其放入第二个容器中。第二个容器应为:
1910.1030(d)(4)(iii)(B)(2)(i)

可关闭;
1910.1030(d)(4)(iii)(B)(2)(ii)

构造可容纳所有内容物并防止在处理、储存、运输或运输过程中液体泄漏;
1910.1030(d)(4)(iii)(B)(2)(iii)

根据本标准 (g)(1)(i) 段进行标记或颜色编码;和
1910.1030(d)(4)(iii)(B)(2)(iv)

取出前关闭,以防止在处理、储存、运输或运输过程中内容物溢出或突出。
1910.1030(d)(4)(iii)(C)

所有受管制废物的处置应符合美国、各州和领地以及各州和领地的政治分区的适用法规。
1910.1030(d)(4)(iv)(A)

受污染的衣物应尽可能少地处理,尽量减少搅拌。
1910.1030(d)(4)(iv)(A)(1)

受污染的衣物应在使用地点装袋或装箱,不得在使用地点进行分类或漂洗。
1910.1030(d)(4)(iv)(A)(2)

受污染的衣物应按照本标准 (g)(1)(i) 段的规定,将袋子或容器放入贴有标签或颜色编码的袋子或容器中运输。当工厂在处理所有脏污衣物时使用通用预防措施时,如果允许所有员工识别容器需要遵守通用预防措施,则替代标签或颜色编码就足够了。
1910.1030(d)(4)(iv)(A)(3)

当受污染的衣物是湿的,并且有合理的可能性从袋子或容器中渗入或泄漏时,应将衣物放在袋子或容器中放置和运输,以防止液体渗入和/或泄漏到外部。
1910.1030(d)(4)(iv)(B)

雇主应确保接触受污染衣物的员工佩戴防护手套和其他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1910.1030(d)(4)(iv)(C)

当工厂将受污染的衣物运出场外,运送到在处理所有衣物时未采用通用预防措施的第二家工厂时,产生受污染衣物的工厂必须将此类衣物放入按照 (g)(1)(i) 段贴有标签或颜色编码的袋子或容器中。
1910.1030(e)

HIV 和 HBV 研究实验室和生产设施
1910.1030(e)(1)

本段适用于从事 HIV 和 HBV 的培养、生产、浓缩、实验和处理的研究实验室和生产设施。它不适用于仅从事血液、组织或器官分析的临床或诊断实验室。这些要求与标准的其他要求相辅相成。
1910.1030(e)(2)

研究实验室和生产设施应符合以下标准:
1910.1030(e)(2)(i)

标准微生物学实践。所有受管制废物均应焚烧或通过已知可有效消灭血源性病原体的方法(如高压灭菌)进行净化。

1910.1030(e)(2)(ii)

特殊做法

1910.1030(e)(2)(ii)(A)

当涉及 HIV 或 HBV 的工作正在进行时,实验室门应保持关闭。
1910.1030(e)(2)(ii)(B)

在远离工作区域的现场进行净化的受污染材料应放置在耐用、防漏、贴有标签或颜色编码的容器中,该容器在离开工作区域之前应关闭。
1910.1030(e)(2)(ii)(C)

仅限授权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只有被告知潜在生物危害、符合任何特定进入要求并遵守所有进出程序的人员才能进入工作区域和动物室。
1910.1030(e)(2)(ii)(D)

当工作区域或隔离舱中存在其他潜在传染性材料或受感染的动物时,应在所有检修门上张贴包含通用生物危害符号的危险警告标志。危险警告标志应符合本标准 (g)(1)(ii) 段的规定。
1910.1030(e)(2)(ii)(E)

所有涉及其他潜在传染性材料的活动应在收容模块内的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收容装置中进行。不得在开放式工作台上使用这些其他可能传染性的材料进行工作。
1910.1030(e)(2)(ii)(F)

在工作区域和动物房内应使用实验室外套、长袍、罩衫、制服或其他适当的防护服。不得在工作区域外穿着防护服,并在洗涤前进行去污处理。
1910.1030(e)(2)(ii)(G)

应特别注意避免皮肤接触其他可能传染性的材料。在处理受感染的动物时以及不可避免地用手接触其他可能传染性的材料时,应戴上手套。
1910.1030(e)(2)(ii)(H)

在处置之前,来自工作区域和动物房的所有废物都应焚烧或通过已知可有效消灭血源性病原体的方法(如高压灭菌)进行净化。
1910.1030(e)(2)(ii)(I)

真空管路应使用液体消毒剂捕集器和高效微粒空气 (HEPA) 过滤器或同等或更高效率的过滤器进行保护,并定期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维护或更换。
1910.1030(e)(2)(ii)(J)

皮下注射针头和注射器只能用于肠外注射和抽吸实验动物和隔膜瓶中的液体。只能使用针头锁定注射器或一次性注射器针头装置(即针头是注射器的组成部分)来注射或抽吸其他可能传染性物质。处理针头和注射器时应格外小心。使用后,针头不得弯曲、剪切、更换护套或防护装置,或从注射器中取出。针头和注射器应及时放入防穿刺容器中,并在重新使用或处置之前进行高压灭菌或去污。
1910.1030(e)(2)(ii)(K)

所有泄漏物应立即由适当的专业人员或经过适当培训并配备处理可能浓缩传染性物质的人员进行清理。
1910.1030(e)(2)(ii)(L)

导致暴露事件的泄漏或事故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或其他负责人。
1910.1030(e)(2)(ii)(M)

应编制或通过生物安全手册,并至少每年定期审查和更新一次,必要时应更频繁地进行审查和更新。应告知人员潜在的危险,应要求阅读有关实践和程序的说明,并应要求遵守这些说明。
1910.1030(e)(2)(iii)

遏制设备

1910.1030(e)(2)(iii)(A)

对于与其他可能具有传染性材料并构成飞沫接触威胁的所有活动,应使用经认证的生物安全柜(I、II 或 III 类)或个人防护或物理防护装置的其他适当组合,例如特殊防护服、呼吸器、离心机安全杯、密封离心机转子和动物隔离笼。 飞溅物、溢出物或气溶胶。
1910.1030(e)(2)(iii)(B)

生物安全柜在安装时、移动时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1910.1030(e)(3)

HIV 和 HBV 研究实验室应符合以下标准:
1910.1030(e)(3)(i)

每个实验室应包含一个洗手设施和一个洗眼设施,这些设施在工作区域内随时可用。
1910.1030(e)(3)(ii)

应提供用于对受管制废物进行净化的高压灭菌器。
1910.1030(e)(4)

HIV 和 HBV 生产设施应符合以下标准:
1910.1030(e)(4)(i)

工作区域应与建筑物内对不受限制的交通流量开放的区域分开。通过两组门应是从通道或其他相邻区域进入工作区域的基本要求。双门更衣室(可能包括淋浴)、气闸或其他通道设施也可以将高密闭工作区域与通道或其他区域或活动进行物理隔离,这些设施需要在进入工作区域之前通过两组门。
1910.1030(e)(4)(ii)

工作区域的门、墙、地板和天花板表面应防水,以便于清洁。这些表面的穿孔应密封或能够密封,以便于净化。
1910.1030(e)(4)(iii)

每个工作区域应包含一个洗手池和一个现成的洗眼设施。水槽应为脚、肘或自动作,并应位于工作区域的出口门附近。
1910.1030(e)(4)(iv)

通往工作区域或隔离模块的检修门应自动关闭。
1910.1030(e)(4)(v)

工作区域内或尽可能靠近工作区域应配备用于对受管制废物进行净化的高压灭菌器。
1910.1030(e)(4)(vi)

应提供管道式排气通风系统。该系统应产生定向气流,通过入口区域将空气吸入工作区域。废气不得再循环到建筑物的任何其他区域,应排放到室外,并应从占用区域和进气口分散开来。应验证气流的正确方向(即进入工作区域)。
1910.1030(e)(5)

培训要求。(g)(2)(ix)段规定了对HIV和HBV研究实验室以及HIV和HBV生产设施的员工的额外培训要求。
1910.1030(f)

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和暴露后评估和随访 –

1910.1030(f)(1)(i)

雇主应向所有职业接触的雇员提供乙型肝炎疫苗和疫苗接种系列,并应向所有发生接触事件的雇员提供乙型肝炎疫苗和疫苗接种后评估和随访。
1910.1030(f)(1)(ii)

雇主应确保所有医学评估和程序,包括乙型肝炎疫苗和疫苗接种系列以及暴露后评估和随访,包括预防,是:
1910.1030(f)(1)(ii)(A)

免费提供给员工;
1910.1030(f)(1)(ii)(B)

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提供给员工;
1910.1030(f)(1)(ii)(C)

由持证医师执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或由另一名持证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执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和
1910.1030(f)(1)(ii)(D)

根据进行这些评估和程序时现行的美国公共卫生服务的建议提供,但本款 (f) 规定的除外。
1910.1030(f)(1)(iii)

雇主应确保所有实验室测试均由经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员工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1910.1030(f)(2)

乙型肝炎疫苗接种
1910.1030(f)(2)(i)

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应在员工接受 (g)(2)(vii)(I) 段要求的培训后,并在最初分配给所有职业接触的员工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除非该员工之前已经接受了完整的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系列,抗体检测显示该员工具有免疫力, 或出于医疗原因禁忌疫苗。
1910.1030(f)(2)(ii)

雇主不得将参加预筛查计划作为接受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的先决条件。
1910.1030(f)(2)(iii)

如果雇员最初拒绝接种乙型肝炎疫苗,但后来在标准范围内决定接受疫苗接种,雇主应在那时提供乙型肝炎疫苗接种。
1910.1030(f)(2)(iv)

雇主应确保拒绝接受雇主提供的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的雇员签署附录 A 中的声明。
1910.1030(f)(2)(v)

如果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在未来建议常规接种乙型肝炎疫苗加强剂,则应根据第 (f)(1)(ii) 节提供此类加强剂。
1910.1030(f)(3)

暴露后评估和随访。在报告暴露事件后,雇主应立即向暴露的雇员提供保密的医疗评估和随访,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910.1030(f)(3)(i)

暴露途径和暴露事件发生情况的文件;
1910.1030(f)(3)(ii)

来源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文件,除非雇主能够证明身份证明不可行或州或地方法律禁止;
1910.1030(f)(3)(ii)(A)

应在获得同意后尽快对源头个体的血液进行检测,以确定 HBV 和 HIV 传染性。如果未获得同意,雇主应证明无法获得法律要求的同意。如果法律不要求来源个体的同意,则应对来源个体的血液(如果有)进行检测并记录结果。
1910.1030(f)(3)(ii)(B)

当已知来源个体感染了 HBV 或 HIV 时,无需重复检测来源个体的已知 HBV 或 HIV 状态。
1910.1030(f)(3)(ii)(C)

应向接触者提供源个人的检测结果,并应告知员工有关披露源个人身份和传染状态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1910.1030(f)(3)(iii)

采集和检测血液中的 HBV 和 HIV 血清学状态;
1910.1030(f)(3)(iii)(A)

应尽快收集暴露员工的血液,并在获得同意后进行检测。
1910.1030(f)(3)(iii)(B)

如果员工同意基线血液采集,但当时不同意进行 HIV 血清学检测,则样本应保存至少 90 天。如果在暴露事件发生后 90 天内,员工选择对基线样本进行检测,则应尽快进行此类检测。
1910.1030(f)(3)(iv)

根据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的建议,如果有医学指征,进行暴露后预防;
1910.1030(f)(3)(v)

咨询;和
1910.1030(f)(3)(vi)

报告的疾病评估。
1910.1030(f)(4)

提供给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信息
1910.1030(f)(4)(i)

雇主应确保向负责雇员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本规定的副本。
1910.1030(f)(4)(ii)

雇主应确保在接触事件发生后向评估雇员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以下信息:
1910.1030(f)(4)(ii)(A)

本条例的副本;
1910.1030(f)(4)(ii)(B)

对暴露员工与暴露事件相关的职责的描述;
1910.1030(f)(4)(ii)(C)

记录暴露途径和暴露发生情况;
1910.1030(f)(4)(ii)(D)

来源个人的血液检测结果(如果有);和
1910.1030(f)(4)(ii)(E)

与员工适当治疗相关的所有医疗记录,包括雇主有责任维护的疫苗接种状态。
1910.1030(f)(5)

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书面意见。雇主应在评估完成后 15 天内获取并向雇员提供评估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书面意见副本。
1910.1030(f)(5)(i)

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对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的书面意见应限于员工是否需要接种乙型肝炎疫苗,以及员工是否接受过此类疫苗接种。
1910.1030(f)(5)(ii)

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用于暴露后评估和随访的书面意见应限于以下信息:
1910.1030(f)(5)(ii)(A)

员工已被告知评估结果;和
1910.1030(f)(5)(ii)(B)

员工已被告知因接触血液或其他可能传染性物质而导致的任何需要进一步评估或治疗的医疗状况。
1910.1030(f)(5)(iii)

所有其他发现或诊断应保密,不得包含在书面报告中。
1910.1030(f)(6)

医疗记录保存。本标准要求的医疗记录应根据本节 (h)(1) 段进行维护。

1910.1030(克)

向员工传达危害 –

1910.1030(g)(1)

标签和标志 –

1910.1030(g)(1)(i)(A)

应将警告标签贴在装有受管制废物的容器、装有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冰箱和冰柜上;以及用于储存、运输或运输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材料的其他容器,但 (g)(1)(i)(E)、(F) 和 (G) 段规定的除外。
1910.1030(g)(1)(i)(B)

本节要求的标签应包括以下图例:

Sample 2 Biohazard Symbol

1910.1030(g)(1)(i)(C)

这些标签应为荧光橙色或橙红色或以荧光橙色或橙红色为主,并带有对比色的字母和符号。
1910.1030(g)(1)(i)(D)

标签应通过绳子、金属丝、粘合剂或其他方法尽可能贴在容器附近,以防止标签丢失或意外移除。
1910.1030(g)(1)(i)(E)

红色袋子或红色容器可以代替标签。
1910.1030(g)(1)(i)(F)

装有血液、血液成分或血液制品的容器,如果其内容物上有标签,并且已被释放用于输血或其他临床用途,则不受 (g) 段的标签要求的约束。
1910.1030(g)(1)(i)(G)

在储存、运输、运输或处置过程中,放置在贴有标签的容器中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单个容器可免除贴标要求。
1910.1030(g)(1)(i)(H)

受污染设备所需的标签应符合本款规定,并应说明设备的哪些部分仍受污染。
1910.1030(g)(1)(i)(I)

经过净化的受管制废物不需要贴标签或用颜色编码。
1910.1030(g)(1)(ii)

标志
1910.1030(g)(1)(ii)(A)

雇主应在 (e) 段规定的工作区域入口处张贴标志,即 HIV 和 HBV 研究实验室和生产设施,这些标志应带有以下图例:

Sample 2 Biohazard Symbol

(传染源名称)
(进入该区域的特殊要求)
(实验室主任或其他负责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1910.1030(g)(1)(ii)(B)

这些标志应为荧光橙红色或以橙红色为主,并带有对比色的字母和符号。
1910.1030(g)(2)

信息和培训
1910.1030(g)(2)(i)

雇主应根据本节的要求对每位雇员进行职业接触培训。此类培训必须在工作时间内免费提供给员工。雇主应制定培训计划并确保员工参与该计划。
1910.1030(g)(2)(ii)

培训应按以下方式提供:
1910.1030(g)(2)(ii)(A)

在最初被分配到可能发生职业暴露的任务时;
1910.1030(g)(2)(ii)(B)

此后至少每年一次。
1910.1030(g)(2)(iii)

[保留]
1910.1030(g)(2)(iv)

所有员工应在上次培训后的一年内提供年度培训。
1910.1030(g)(2)(v)

当任务或程序的修改或新任务或程序的制定等变化影响雇员的职业暴露时,雇主应提供额外的培训。额外的培训可能仅限于解决产生的新风险。
1910.1030(g)(2)(vi)

应使用在内容和词汇上适合员工教育水平、读写能力和语言的材料。
1910.1030(g)(2)(vii)

培训计划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
1910.1030(g)(2)(vii)(A)

本标准监管文本的无障碍副本及其内容的解释;
1910.1030(g)(2)(vii)(B)

血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和症状的一般解释;
1910.1030(g)(2)(vii)(C)

对血源性病原体传播方式的解释;
1910.1030(g)(2)(vii)(D)

雇主风险控制计划的解释以及雇员获得书面计划副本的方法;
1910.1030(g)(2)(vii)(E)

解释识别可能涉及接触血液和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任务和其他活动的适当方法;
1910.1030(g)(2)(vii)(F)

对防止或减少接触的方法的使用和限制的说明,包括适当的工程控制、工作实践和个人防护设备;
1910.1030(g)(2)(vii)(G)

有关个人防护设备的类型、正确使用、位置、移除、处理、去污和处置的信息;
1910.1030(g)(2)(vii)(H)

个人防护装备选择依据的说明;
1910.1030(g)(2)(vii)(I)

有关乙型肝炎疫苗的信息,包括有关其功效、安全性、给药方法、接种疫苗的好处以及疫苗和疫苗接种将免费提供的信息;
1910.1030(g)(2)(vii)(J)

在涉及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适当行动和应联系的人员的信息;
1910.1030(g)(2)(vii)(K)

对发生暴露事件时应遵循的程序的说明,包括报告事件的方法和将提供的医疗随访;
1910.1030(g)(2)(vii)(L)

雇主在接触事件发生后需要为雇员提供的暴露后评估和跟进的信息;
1910.1030(g)(2)(vii)(M)

对 (g)(1) 段要求的标志和标签和/或颜色编码的解释;和
1910.1030(g)(2)(vii)(N)

与进行培训课程的人员进行互动问答的机会。
1910.1030(g)(2)(viii)

进行培训的人员应了解培训计划中包含的要素所涵盖的主题,因为它与培训将针对的工作场所有关。
1910.1030(g)(2)(ix)

对 HIV 和 HBV 实验室和生产设施的员工进行额外的初始培训。除上述培训要求外,HIV 或 HBV 研究实验室和 HIV 或 HBV 生产设施的员工还应接受以下初始培训。
1910.1030(g)(2)(ix)(A)

雇主应确保员工在被允许感染 HIV 或 HBV 之前,证明其熟练掌握标准微生物学实践和技术以及特定于设施的实践和作。
1910.1030(g)(2)(ix)(B)

雇主应确保员工在感染 HIV 或 HBV 之前具有处理人类病原体或组织培养物的经验。
1910.1030(g)(2)(ix)(C)

雇主应为没有处理人类病原体经验的雇员提供培训计划。初期工作活动不得包括处理传染性病原体。随着技术的学习和熟练程度的提高,应分配工作活动的进展。雇主应确保员工只有在证明熟练后才能参与涉及传染源的工作活动。
1910.1030(h)

记录保存 –
1910.1030(h)(1)

医疗记录
1910.1030(h)(1)(i)

雇主应根据 29 CFR 1910.1020 为每位职业接触员工建立并维护准确的记录。
1910.1030(h)(1)(ii)

该记录应包括:
1910.1030(h)(1)(ii)(B)

雇员的乙型肝炎疫苗接种情况副本,包括所有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的日期,以及与雇员按照 (f)(2) 段要求接受疫苗接种的能力相关的任何医疗记录;
1910.1030(h)(1)(ii)(C)

(f)(3) 段要求的所有检查、医学检查和后续程序的结果副本;
1910.1030(h)(1)(ii)(D)

(f)(5) 段要求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书面意见的雇主副本;和
1910.1030(h)(1)(ii)(E)

根据 (f)(4)(ii)(B)(C) 和 (D) 段的要求向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信息副本。
1910.1030(h)(1)(iii)

保密性。雇主应确保 (h)(1) 段要求的雇员医疗记录是:
1910.1030(h)(1)(iii)(A)

保密;和
1910.1030(h)(1)(iii)(B)

未经员工明确书面同意,不得向工作场所内外的任何人披露或报告,除非本节要求或法律要求。
1910.1030(h)(1)(iv)

根据 29 CFR 1910.1020,雇主应将 (h) 段要求的记录至少保留 (h) 段规定的记录,期限至少为雇佣期限加上 30 年。
1910.1030(h)(2)(i)

培训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
1910.1030(h)(2)(i)(A)

培训课程的日期;
1910.1030(h)(2)(i)(B)

培训课程的内容或摘要;
1910.1030(h)(2)(i)(C)

进行培训的人员的姓名和资格;和
1910.1030(h)(2)(i)(D)

参加培训课程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1910.1030(h)(2)(ii)

培训记录应自培训发生之日起保存 3 年。
1910.1030(h)(3)

可用性
1910.1030(h)(3)(i)

雇主应确保本节要求保存的所有记录均应要求提供给助理部长和主任进行检查和复制。
1910.1030(h)(3)(ii)

本款要求的员工培训记录应应要求提供,以供检查并抄送给员工、员工代表、主任和助理秘书。
1910.1030(h)(3)(iii)

根据 29 CFR 1910.1020,应要求将本段要求的员工医疗记录提供给相关员工、获得相关员工书面同意的任何人、主任和助理部长进行检查和复制。
1910.1030(h)(4)

记录的转移。雇主应遵守 29 CFR 1910.1020(h) 中规定的涉及记录传输的要求。
1910.1030(h)(5)

Sharps 伤病记录
1910.1030(h)(5)(i)

雇主应建立并维护锐器伤害日志,以记录受污染锐器造成的经皮损伤。锐器伤害日志中的信息应以保护受伤雇员的机密性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维护。锐器伤害记录至少应包含:

1910.1030(h)(5)(i)(A)

事件中涉及的设备类型和品牌,
1910.1030(h)(5)(i)(B)

发生暴露事件的部门或工作区域,以及
1910.1030(h)(5)(i)(C)

对事件发生方式的说明。
1910.1030(h)(5)(ii)

建立和维护锐器伤害日志的要求应适用于根据 29 CFR 第 1904 部分要求维护职业伤害和疾病日志的任何雇主。
1910.1030(h)(5)(iii)

锐器伤害日志应在 29 CFR 1904.33 要求的期限内保存。
1910.1030(一)

日期-
1910.1030(一)(1)

生效日期。该标准将于 1992 年 3 月 6 日生效。
1910.1030(一)(2)

本节 (c) 段要求的暴露控制计划应在 1992 年 5 月 5 日或之前完成。
1910.1030(一)(3)

本节的 (g)(2) 信息和培训和 (h) 记录保存应在 1992 年 6 月 4 日或之前生效。
1910.1030(一)(4)

(d)(2) 工程和工作实践控制,(d)(3) 个人防护设备,(d)(4) 内务管理,(e) HIV 和 HBV 研究实验室和生产设施,(f) 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和暴露后评估和随访,以及 (g)(1) 本节的标签和标志,应于 1992 年 7 月 6 日生效。

[56 FR 64004,1991 年 12 月 6 日,修订于 57 FR 12717,1992 年 4 月 13 日;57 FR 29206,1992 年 7 月 1 日;61 FR 5507,1996 年 2 月 13 日;66 FR 5325,2001 年 1 月 18 日;71 FR 16672 和 16673,2006 年 4 月 3 日;73 FR 75586,2008 年 12 月 12 日;76 FR 33608,2011 年 6 月 8 日;76 FR 80740, 2011 年 12 月 27 日;77 FR 19934,2012 年 4 月 3 日;84 FR 21598,201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