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2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和样本运输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委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即行废止。

附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3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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