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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疫苗人士散布了许多关于所谓“疫苗法庭”的谣言。这些谣言让他们相信,疫苗生产商可以免受诉讼,从而导致他们生产危险疫苗。事实并非如此。
尽管关于疫苗法庭有很多误解,但我希望这篇文章只关注以下四个关键点:
- 疫苗法庭与民事法庭(原告方)的比较。
- 疫苗生产商不受诉讼约束。
- 数十亿美元已支付给“受害者”。
- 疫苗法庭称疫苗会导致自闭症。

什么是疫苗法庭?
消除关于疫苗法庭的误解,首先应该准确地描述它。“疫苗法庭”并非其正式名称——它的正式名称是美国联邦索赔法院特别主事官办公室 。在疫苗法庭,法院会任命特别主事官来裁决疫苗索赔案件。这些特别主事官被认为是疫苗及其相关法律方面的专家。
疫苗法庭采用无过错责任制来审理疫苗伤害索赔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特别主审官同时担任法官和陪审团的角色。特别主审官的裁决可以通过美国标准的上诉制度进行上诉。
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 (VICP 或 NVICP)负责管理整个系统。该计划依据 1986 年《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 设立,该法案的颁布是为了应对疫苗供应面临的威胁。20 世纪 80 年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曾引发恐慌( 见注释 1),但大多数公共卫生官员认为这种恐慌毫无根据。
尽管大量科学证据表明百白破疫苗是安全的,但疫苗生产商仍被迫向部分原告支付巨额赔偿。结果,大多数百白破疫苗生产商停止在美国分销疫苗(或自行停产),这导致公共卫生官员担心群体免疫的丧失。群体免疫是指当大部分人口接种疫苗后,群体层面能够抵御传染病暴发的一种保护形式。
美国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 (NVICP) 的资金来源于每剂疫苗征收的 0.75 美元消费税。该基金几乎全部用于支付疫苗法庭受理的索赔——这些索赔包括医疗和法律费用赔偿、未来收入能力损失赔偿、最高 25 万美元的精神痛苦赔偿以及最高 25 万美元的死亡抚恤金。
该系统仅适用于常规儿童疫苗 ,涵盖近 20 种不同的疫苗。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成人及成人疫苗均不包含在国家疫苗免疫保护计划(NVICP)系统中,原告必须在联邦或州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要在疫苗法庭获得赔偿,申请人必须因接种疫苗而遭受伤害,这种伤害有时被称为“表格伤害”——即美国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 ( NVCIP) 维护的详细表格(pdf)中所列的疫苗伤害 。此外,对于非表格伤害索赔,原告必须证明疫苗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遵循民法中的优势证据标准——即超过 50%的证据支持索赔。
被驳回的索赔请求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此外,索赔被驳回的原告还可以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尽管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最后,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个人既不能通过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 (NVICP) 提起诉讼,也不能通过民事法庭提起诉讼。例如,如果美国政府在恐怖袭击或生物战袭击后强制要求接种天花疫苗,无论接种后发生了什么,疫苗生产商都享有诉讼豁免权。他们可以起诉美国政府,但这很可能对原告不利。
目前,新冠疫苗不在国家疫苗保险计划 (NVICP) 的承保范围内。多丽特·鲁宾斯坦·雷斯教授在一篇详尽的文章中解释了这一排除的原因。简而言之,《 公共准备和应急准备法案 》(PREP) 允许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在紧急情况下发布声明,限制对特定产品的责任。部长已针对新冠相关产品和疫苗发布了此类声明 。
该声明完全免除了“制造商、分销商、项目规划者、合格人员及其官员、代理人和雇员,以及美国政府”在2024年10月1日之前因新冠疫苗造成的伤害或死亡的责任。换句话说,你根本无法起诉这些制造商。

疫苗法庭的迷思——与民事法庭的对比
第一个误解是,疫苗法庭不如普通民事法庭。当然,这导致了一种刻板印象,即疫苗生产商在国家疫苗信息和赔偿计划(NVICP)系统中比在普通州民事法庭更容易获得赔偿。
如果这是真的,那倒是个不错的观点。
上图对比了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 (NVICP) 系统和民事诉讼系统。逐项来看,NVICP 系统的赔偿程序比民事诉讼更容易。例如,索赔人无需证明疫苗存在缺陷,而鉴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以及许多其他监管机构)对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审查,证明疫苗存在缺陷是很难的。
此外, Althen 标准要求申请人:
…通过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接种疫苗导致了她的伤害:(1)将接种疫苗与伤害联系起来的医学理论;(2)证明接种疫苗是造成伤害的原因的逻辑因果顺序;以及(3)证明接种疫苗与伤害之间存在直接的时间关系。
换句话说,如果申请人能找到一位愿意出庭作证并提出合乎逻辑的理论,证明接种疫苗与损害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关联,那么即使没有科学证据支持疫苗会导致这种损害的说法,申请人也可能赢得诉讼。这对申请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利好。
为了节省时间,我引用一下多丽特·鲁宾斯坦·赖斯教授关于通过民事法庭而非国家暴力犯罪赔偿计划 (NVICP) 解决纠纷的困难之处的文章 (全文是对 NVICP 流程的更全面回顾):
在民事法庭上,声称疫苗造成伤害的请愿人很可能会主张产品缺陷,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类似过失侵权的标准或严格责任标准。原告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 产品存在相关缺陷 ——无论是制造缺陷(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还是设计缺陷或警示缺陷(均适用过失侵权原则)。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对上述任何一种缺陷存在过失。
- 产品缺陷确实造成了损害。如果是药品导致医疗伤害,通常需要(昂贵的)专家证词来证明这一点。
- 缺陷与损害之间的联系并非过于遥远、过于不寻常,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应免除责任——这一要求在法律术语中被称为近因,尽管最近的趋势是试图将其称为“在责任范围内”,以避免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要求混淆。
- 存在法律上可认定的损害。
被告反过来可以针对这些诉讼请求提出抗辩,例如,可以援引诉讼时效抗辩——在大多数州,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到三年。如果起诉政府,政府豁免权可以限制索赔金额。一些司法管辖区也将比较过失或风险承担的抗辩理由适用于产品责任索赔,但并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如此。一些司法管辖区对某些类型的损害赔偿设有上限。
总的来说,在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 (NVICP) 体系内提起疫苗伤害诉讼要容易得多(而且费用也低得多,因为 NVICP 会承担原告的法律费用)。因此,第一个关于疫苗诉讼的常见误解就此破灭。
疫苗法庭的迷思——制造商享有豁免权
除了上文提到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特定疫苗(例如天花疫苗或新冠疫苗)之外,这种说法并不属实——疫苗生产商并非免于诉讼。诚然,几乎所有此类诉讼的第一步都必须是向国家疫苗信息保护计划 (NVICP) 提出申请,但这并非全部真相。
例如,起诉制药公司的方法有很多,例如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生产的产品存在制造缺陷或存在疏忽。虽然这些指控都很难举证,但如果存在任何此类问题的真实证据,就可以起诉制药公司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疫苗法庭的特别主审官驳回了索赔请求,原告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上诉失败,原告还可以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然而,如果案件在国家疫苗信息中心(NVICP)被驳回(NVICP 的胜诉几率明显更低),律师不太可能愿意在民事法庭继续追究。

疫苗法庭的迷思——巨额赔偿
反疫苗人士又一次老调重弹,散布关于疫苗法庭的谬论。他们声称,国家疫苗免疫规划署 (NVICP)支付的数十亿美元赔偿金足以证明疫苗不安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NVICP 的赔偿金恰恰证明了疫苗极其安全。
让我们来看看事实——根据美国国家保险索赔计划(NVICP)的最新报告(2025 年 1 月 1 日) ,从 1988 年到 2024 年共收到 28153 份索赔申请。其中,11564 份获得了 NVICP 的赔偿。赔偿总额为 47.77 亿美元,其中 5.46 亿美元支付给了律师。
反疫苗人士会叫嚣:“疫苗伤害赔偿金高达近50亿美元,这证明疫苗很危险。”没错,50亿美元听起来很多,但这并非看待这些数据的正确方式。必须将其置于恰当的背景下进行解读。
从 1989 年至今,美国大约分发了 100 亿剂疫苗——简单计算一下,这意味着只有略高于 0.00010%的疫苗剂量获得了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NVICP)的赔偿。因此,这个最容易建立和获得“疫苗伤害”赔偿的体系之一,却严重偏袒原告,其赔偿率仅为百万分之一。此外,这些索赔应平均分摊到 90 亿剂疫苗上,这意味着每剂疫苗的赔偿金额仅为 0.55 美元。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即需要赔偿的不良事件)的概率只有百万分之一,远低于我能找到的几乎所有其他医疗程序。仅凭这一点,疫苗接种就是生活中最安全的事情之一。你洗澡或走在街上的风险都比这高得多。
NVICP 系统实际上提供了压倒性的证据,证明疫苗非常安全。
疫苗法庭的迷思——自闭症再次出现
这是疫苗法庭众多谬论之一,虽然比较复杂,但仍然没有证据支持。
尽管有大量可靠的证据表明疫苗与自闭症无关 ,但原告及其律师一直试图让特别主审官对自闭症索赔进行赔偿,到 21 世纪初,此类索赔案件已达 5000 起。
2002 年,全国疫苗免疫控制计划(NVICP)特别主审官与一个由声称自闭症与疫苗有关联的原告选出的请愿人指导委员会协商后,设立了综合自闭症诉讼程序(OAP), 以汇总这些案件。该小组决定审查六个测试案例,这些案例提出了以下一项或多项关于疫苗与自闭症之间关联的主张:
- 有说法称,麻疹、腮腺炎、风疹疫苗和其他含硫柳汞的疫苗混合使用会导致自闭症。
- 声称含有硫柳汞的疫苗会导致自闭症的说法。
- 有人声称,仅接种麻疹、腮腺炎、风疹疫苗(不提及硫柳汞)就会导致自闭症。
三位特别主审官审查了每一项主张的证据,并在 2009 年作出了裁决。对于每一项主张,三位特别主审官都得出结论,没有证据支持疫苗与自闭症之间存在联系。
其中两项裁决被上诉至美国联邦索赔法院,随后又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塞迪略诉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一案中,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指出 (pdf):
我们已仔细审查了特别主审官的决定,认为该决定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论证充分,合情合理。因此,我们维持驳回塞迪略夫妇赔偿申请的裁决。
赖斯教授和瑞秋·希普在一篇论文中, 对上诉法院的这项裁决做出了明确的评论:
这并非不冷不热或犹豫不决的认可。法院明确表示,特别主审官的裁决理应得到维持。……法院仔细审查了特别主审官就上诉事项作出的裁决,并明确认可了每一项裁决。
针对数千起涉及疫苗与自闭症关联的说法,OAP 做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决定——他们明确指出两者之间没有关联。他们遵循了科学共识 ,一致认为疫苗与自闭症无关。因此,如果你声称 NVICP 的调查结果支持疫苗与自闭症之间存在关联,那就大错特错了。
这项决定在最近一项名为 “小型综合自闭症裁决”的判决中得到了确认。该裁决针对的是 DNA 疫苗会导致自闭症的说法。特别主审官认为请愿者的主张缺乏说服力,未能达到国家疫苗接种和预防中心(NVICP)设定的相对较低的标准——重申一下,该标准比民事法庭设定的标准要宽松。
汉娜·波林案
尽管美国国家疫苗免疫控制计划 (NVICP) 否认疫苗与自闭症之间存在联系,但反疫苗人士仍会提起所谓的 “汉娜·波林裁决”(Hannah Poling decision),即疫苗法庭的裁决 。
波林出生于 1999 年,2000 年 19 个月大时,一天之内接种了五种疫苗。这是因为她需要补种疫苗——由于一系列耳部感染,她错过了之前的疫苗接种。接种疫苗十天后,汉娜出现了自闭症谱系障碍的症状。
2002 年,波林一家向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NVICP)提起诉讼,声称 2000 年接种的五种疫苗与汉娜患上自闭症有关。汉娜的案件最初被纳入“自闭症综合诉讼”中近 5000 起 NVICP 案件,但后来因不明原因被撤回。2008 年,政府承认汉娜·波林的疫苗伤害诉讼案成立。
该决定解释道:
答辩人承认,由于麻疹、腮腺炎、风疹疫苗引起的脑病推定损伤,导致儿童医生/77(汉娜·波林)原有的线粒体疾病严重加重,申请人有权获得赔偿。
当然,反疫苗人士抓住这一裁决大做文章,声称疫苗法庭裁定疫苗会导致自闭症。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众多科学家介入此事,指出汉娜·波林的案例并不能证明疫苗会导致自闭症。证据表明,自闭症是由疫苗本身引起的疾病造成的——信息丰富的奥拉克写道 ,他发现有证据表明汉娜患有由基因突变导致的线粒体疾病。
保罗·奥菲特博士在 《新英格兰医学杂志》 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解释了事情的经过:
当时,汉娜活泼好动,善于与人交流。两天后,她变得昏昏欲睡、烦躁易怒,并且发烧。接种疫苗十天后,她出现了与疫苗诱发水痘相符的皮疹。几个月后,由于神经和心理发育迟缓,汉娜被诊断为线粒体酶缺乏引起的脑病。汉娜的症状包括语言、沟通和行为障碍——这些都是自闭症谱系障碍的特征。
尽管代表波林一家作证的专家可以合理地辩称,接种九种疫苗后出现发烧和水痘疫苗皮疹足以对患有线粒体酶缺乏症的儿童造成压力,但汉娜还存在其他与疫苗无关的免疫学问题。她频繁发烧和中耳炎,最终不得不植入双侧聚乙烯导管。
赖斯和希普还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汉娜·波林案并不能证明疫苗与自闭症之间存在关联。他们写道:
政府最终认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疫苗在规定的时间内加重了脑病(即桌面损伤)。重申一下,问题原本就存在,孩子本身就有病情恶化的倾向,但由于这是桌面损伤,而且有可能是疫苗导致了病情加重,因此存在因果关系推定。政府不愿尝试证明并非疫苗所致。赔偿的法律标准已经达到。这是一个适合进行疫苗伤害赔偿的案例,但因果关系的证据并不充分。
…NVICP 的最新消息是,证据不支持线粒体疾病与疫苗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尤其不支持线粒体疾病会增加疫苗导致儿童患上自闭症谱系障碍 (ASD) 的可能性这一说法。
换句话说,尽管反疫苗人士声称汉娜·波林案证实了美国国家疫苗免疫保护计划(NVICP)支付的赔偿金证明了疫苗与自闭症之间存在关联,但科学证据和法律判决均否定了此案中疫苗与自闭症之间存在关联的说法。汉娜·波林案虽然令人悲痛,但并不能支持疫苗会导致自闭症的说法。
概括
不,疫苗法庭并不会妨碍您获得疫苗不良反应的合理赔偿。提起并赢得国家疫苗伤害赔偿计划 (NVICP) 的索赔远比在民事法庭诉讼容易得多。
不,疫苗法庭并不能保护生产商免于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国家疫苗信息和控制小组(NVICP)的裁决,他们可以向民事法庭对生产商提起诉讼。在特定情况下,原告可以就疫苗相关问题向民事法庭起诉制药公司。
是的,疫苗诉讼中已向索赔人支付了近50亿美元。但这相当于同期每剂疫苗约0.55美元的赔偿金。这意味着每百万剂疫苗中约有1剂会导致伤害,对于一项医疗程序而言,这是一个极低的数字。
最后,疫苗法庭从未说过疫苗会导致自闭症。他们的说法与科学界的共识一致,即疫苗与自闭症之间没有关联。
疫苗法庭的种种谬论纯属谬论。事实胜于雄辩。
笔记
- 百白破疫苗(DPT)用于预防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其抗原为“全细胞”百日咳杆菌。1996 年,该疫苗被用于幼儿的 DTaP 疫苗或用于较大儿童和成人的 Tdap 疫苗所取代。疫苗名称中的“aP”或“ap”指的是无细胞百日咳杆菌,这意味着仅使用百日咳杆菌的特定部分作为抗原。这一改变旨在减少 DPT 疫苗的一些罕见副作用。然而,有相当有力的证据表明,最初的疫苗具有更好的长期有效性 。因此,可能没有必要更改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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