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零件编号:

    1910

  • 零件编号标题: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 子部分:

    1910 第一小节

  • 子部分标题:

    个人防护装备

  • 标准编号:
  • 标题:
    一般要求。
  • GPO 源:
1910.132(a)

应用。防护设备,包括眼睛、面部、头部和四肢的个人防护设备、防护服、呼吸装置以及防护罩和屏障,应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使用和维护,无论何时由于过程或环境危害、化学危害、放射性危害或以能够对身体任何部位的功能造成伤害或损害的方式遇到的机械刺激物通过吸收、吸入或身体接触。

1910.132(b)

员工拥有的设备。如果雇员提供自己的防护设备,雇主应负责确保其充足性,包括此类设备的适当维护和卫生。

1910.132(c)

设计。所有个人防护设备应具有安全的设计和结构,以便进行工作。

1910.132(d)

危害评估和设备选择。

1910.132(d)(1)

雇主应评估工作场所,以确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需要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PPE) 的危险。如果存在或可能存在此类危险,雇主应:
1910.132(d)(1)(i)

选择并让每位受影响的员工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类型,以保护受影响的员工免受危害评估中确定的危害;
1910.132(d)(1)(ii)

将选择决定传达给每个受影响的员工;和
1910.132(d)(1)(iii)

选择适合每位受影响员工的 PPE。

注:
非强制性附录 B 包含符合危害评估要求的程序示例。

1910.132(d)(2)

雇主应通过确定所评估工作场所的书面证明来验证是否已执行所需的工作场所危害评估;证明已执行评估的人;危害评估的日期;以及,将该文件标识为危害评估证明。
1910.132(e)

有缺陷和损坏的设备。不得使用有缺陷或损坏的个人防护设备。

1910.132(f)(1)

雇主应为本节要求使用 PPE 的每位雇员提供培训。每位此类员工都应接受培训,以至少了解以下内容:
1910.132(f)(1)(i)

当需要 PPE 时;
1910.132(f)(1)(ii)

需要什么 PPE;
1910.132(f)(1)(iii)

如何正确穿脱、调整和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1910.132(f)(1)(iv)

PPE 的局限性;和
1910.132(f)(1)(v)

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保养、维护、使用寿命和处置。
1910.132(f)(2)

每位受影响的员工在被允许执行需要使用 PPE 的工作之前,应证明其对本节 (f)(1) 段中规定的培训的理解,以及正确使用 PPE 的能力。
1910.132(f)(3)

当雇主有理由相信任何已经接受培训的受影响雇员不具备本节 (f)(2) 段所要求的理解和技能时,雇主应重新培训每位此类雇员。需要再培训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910.132(f)(3)(i)

工作场所的变化使以前的培训过时了;或
1910.132(f)(3)(ii)

要使用的 PPE 类型的变化使以前的培训过时;或
1910.132(f)(3)(iii)

受影响员工对指定个人防护装备的了解或使用不足表明该员工没有保留必要的理解或技能。
1910.132(克)

本节的 (d) 和 (f) 段仅适用于 §§ 1910.133、1910.135、1910.136、1910.138 和 1910.140。本节 (d) 和 (f) 段不适用于 §§ 1910.134 和 1910.137。
1910.132(h)

支付防护设备费用。

1910.132(h)(1)

除本节 (h)(2) 至 (h)(6) 段规定外,用于遵守本部分的防护设备,包括个人防护设备 (PPE),应由雇主免费提供给雇员。
1910.132(h)(2)

雇主无需支付非专业安全趾防护鞋(包括钢头鞋或钢头靴)和非专业处方安全眼镜的费用,前提是雇主允许在工作现场外佩戴此类物品。
1910.132(h)(3)

当雇主提供跖骨护具并允许雇员应其要求使用带有内置跖骨保护装置的鞋子或靴子时,雇主无需向雇员报销鞋子或靴子的费用。
1910.132(h)(4)

雇主无需支付:
1910.132(h)(4)(i)

29 CFR 1910.266(d)(1)(v) 要求的伐木靴;
1910.132(h)(4)(ii)

日常服装,如长袖衬衫、长裤、便鞋和普通工作靴;或
1910.132(h)(4)(iii)

仅用于防风雨的普通服装、护肤霜或其他物品,例如冬衣、夹克、手套、派克大衣、橡胶靴、帽子、雨衣、普通太阳镜和防晒霜。
1910.132(h)(5)

雇主必须支付更换个人防护装备的费用,除非雇员丢失或故意损坏了个人防护装备。
1910.132(h)(6)

如果雇员根据本节 (b) 段提供了他或她拥有的足够的防护设备,雇主可以允许雇员使用该设备,而无需向雇员报销该设备的费用。雇主不得要求雇员提供或支付自己的个人防护装备,除非本节 (h)(2) 至 (h)(5) 段规定了个人防护装备。
1910.132(h)(7)

本款 (h) 将于 2008 年 2 月 13 日生效。雇主必须在 2008 年 5 月 15 日之前实施 PPE 付款要求。

§1910.132(h) 的注释:
当另一个 OSHA 标准的规定规定雇主是否必须为特定设备付费时,应以该标准的付款规定为准。

[39 FR 23502,1974 年 6 月 27 日,修订于 59 FR 16334,1994 年 4 月 6 日;59 FR 33910,1994 年 7 月 1 日;59 FR 34580,1994 年 7 月 6 日;72 FR 64428,2007 年 11 月 15 日;76 FR 33606,2011 年 6 月 8 日;81 FR 82999,2016 年 11 月 18 日]